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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新发布丨云南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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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措施》的出台背景
主要内容和重要作用
《若干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强化源头管控,严格非煤矿山市场准入,特别是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露天采石(砂)场最小开采规模要求。二是强化转型升级,通过严格执行“四个一批”,明确提出到2024年底全省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2780座以内,2025年底控制在2490座以内,2026年底控制在2000座以内,并打造一批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压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2024年至2026年,实现全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15%以上。四是注重化解历史包袱,对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逐一进行分析研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明确矿山是继续保留还是关闭退出,有效解决历史上形成的“僵尸矿山”问题。
《若干措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出一系列加强和改进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任务和重要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必要措施,是落实“两个至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解决云南省非煤矿山“小、弱、多”状况,有利于解决非煤矿山历史遗留的积弊,有利于从根本上破解非煤矿山安全领域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对进一步推动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确保非煤矿山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是持续强化矿山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等政策规定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不让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矿山进入市场。从安全监管层面,要采取严格专家把控、实质内容审查、现场核查等措施,进一步严格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对设计达不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矿山存在生产系统不健全、安全设施不完善、重大事故隐患突出等问题的,一律不予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倒逼企业整改达标,避免矿山“先天不足”或“带病运行”。
三是持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新设矿权,严禁在距离金沙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立的露天非煤矿山应当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用林用草禁止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主体责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对严重污染环境且拒不整改或难以整改的非煤矿山,由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对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涉及的非煤矿山,要举一反三抓好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四是持续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督促指导非煤地下矿山企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切实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加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运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所有生产建设非煤地下矿山重新确定灾害等级。对灾害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一律不得进行采掘作业。非煤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要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非煤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要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要进行一次质量检测。
发布会上
还有这些精彩问答
一起来看《若干措施》明确了在新一轮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各地制定“四个一批清单”(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工作流程及时间表和路线图。具体要求是:以县为单元,由各县级政府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信、林草、水利等部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清查摸底。经充分征求意见,上述各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分别给每一座非煤矿山贴“四个一批”标签,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明确是保留、改造、整合还是关闭,并附相关理由,交本地县级政府指定的牵头单位汇总。牵头单位汇总各方意见后提交本级政府研究。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矿产资源规划、优化矿山布局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区“四个一批清单”,在当地主流媒体公示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确定的名单类别,依法依规、按时按质按量推进实施。到2026年底,原则上各州(市)非煤矿山数量要在2023年的基础上压减30%以上。
矿山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息息相关,矿山开采本身会影响生态环境,矿山生产排放的废水、噪音、粉尘等会污染环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往往也会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非煤矿山也不例外。生态环境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样,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所以对非煤矿山,省生态环境厅既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也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在日常工作中,省生态环境厅主要通过环评审批、环境执法、环保督察等方式,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加强对非煤矿山环境监管。
事前,严格环境准入,在新、改、扩建项目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事中,对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厅主要加强“三同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已投产矿山,加强执法监管,督促企业规范开采,加强环保设备管控,严格污染物大量排放。
事后,主要督促企业在矿山关闭或尾矿库闭库前,严格规范闭坑、闭库,及时完成生态恢复及土地复垦。无论在哪个环节,发现企业环境违法,都将依法严格进行处理;发现地方政府及部门履职不到位的,还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行督促整改。
《若干措施》起草过程中,重点考虑的就是“务实”,直奔主题、直面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云南省是全国非煤矿山大省,而云南省的非煤矿山中露天采石采砂场的占比是最高的,占全省非煤矿山总数的66.5%,这是其一。其二,云南省的露天采石采砂场大多规模小(年产量5万吨、10万吨不等),且普遍存在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导致隐患、效率低下、矿山恢复治理难度大等问题,有必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其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明确要求“大中型非煤矿山占比要达到20%以上”,且矿山规模化开采是全国各省市的普遍做法,为更好发展资源经济,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减小增大、扶优去劣”原则,规定了新建矿山的准入门槛和现有矿山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推动露天采石采砂场走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当然,省应急管理厅也按照“老矿老办法、新矿新办法”的原则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对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新的标准规定。对现有矿山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给予3年过渡期实施升级改造;3年过渡期后因资源保障能力等限制仍不达标的,才积极引导退出。
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法律法规,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作业进行安全监管。
一是严格涉矿爆破从业单位、人员管理。严格爆破从业单位、爆破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从业单位一律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满足从业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发放《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强化对爆破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应急预案的治安监管力度,指导、督促爆破从业单位整改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守牢安全生产从业底线。
二是强化涉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依法对正常生产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审批,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做到来源清、去向明。会同矿山安全监察、能源等部门重点强化矿区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及有关人员出井检身、矿石筛选分拣遗留民爆物品等安全制度,严防民用爆炸物品流失、丢失和严防发生涉爆安全案(事件)。
三是全环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对易滋生涉爆问题的停产(停建)矿山、关闭矿山、废旧厂房等重点场所部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清缴,全力消除涉爆安全隐患。
四是“零容忍”打击涉爆违法犯罪。坚持快侦快办原则,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打击涉矿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形成有效震慑。
自然资源部门将认真落实全省矿产资源管理“一盘棋”工作要求,继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一是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引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最低开采规模准入要求、矿种勘查开采方向和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要求,落实好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提升矿产资源对产业发展的保障作用。
二是严把矿业权“准入关”。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和《若干措施》等管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
三是依法推进矿业权分类处置。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结合州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四个一批清单”,依法做好矿业权分类处置。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的非煤矿山,在属地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依法办理矿业权注销;对属地政府决定继续保留的非煤矿山按职责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加快矿业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整合自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编辑: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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