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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羊直播带货“槽头肉”等商品,应承担法律责任!合肥市监局的说法有一定问题!

法律人陈英俊 法律知识咨询学习平台 2024年09月13日 13:00
9月4日,三只羊联合创始人卢文庆在其抖音账号发布短视频声明称,此前3·15曝光的梅菜扣肉“槽头肉事件”三只羊没有受到任何相关部门处罚。

9月5日,青岛市广播电视台《正在新闻》就此事致电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负责该事件的调查工作,截至目前三只羊确实没有受到处罚。主要原因为,消费者在三只羊直播间购买梅菜扣肉,收款方是湖北小橙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所以湖北小橙优选才是销售者;3·15曝光的生产厂家安徽东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是生产者;三只羊只是广告发布者。目前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有资金流向三只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槽头肉事件”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生产者要求赔偿。
所以只能追究三只羊广告宣传层面的责任,但也没有掌握到三只羊虚假宣传的事实,“目前还在收集证据,如果能证明收款方是三只羊,会对三只羊进行追责。”

以上是这个事情的基本情况。
那是不是如同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说,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生产者要求赔偿,而直播带货方无任何责任呢?
陈律师告诉大家,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应,明显是有问题的!
如果直播带货没有任何责任的话,这行业就乱套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这条司法解释,我们说的通俗一些
首先第一点:直播带货方需要明确标明告知消费者,我不是卖这个的,张三公司才是卖这个的,我只是中间商,我只是带货的
第二点,我们还需要综合判断,这个交易的实质背景、内容和因素
我们就用小杨哥梅菜扣肉这个事件举例子
我们看三只羊当时的直播回放,并没有明确标识能证明,其非销售者,销售者又是哪个公司

三只羊遇到事情采取冷处理,不回应的策略
也没有尽到其证明义务(证明自己,已使消费者能辨别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是谁)
再来看交易背景
在三只羊直播间买东西的,很多人都是三只羊的铁杆粉丝
他们买东西并不是因为其他公司才买的,就是因为认可三只羊,认可小杨哥,才去购买这个产品的
所以说,在这个交易背景下,三只羊是有很大的背书在其中的,是有很大的兜底在其中的
如果说,这是一个杂牌公司销售的,这些粉丝还会买吗
此外,三只羊作为直播带货方,怎么可能没有获利,怎么可能没有资金流入
三只羊此次带货,也并非公益带货
只不过,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金钱,不是直接流向三只羊公司而已。是先流入实际销售方,再以提成的名义流入三只羊
所以,实质上,三只羊是有获利的
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应,是明显不能成立的,也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为一个权威机构,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这次的回应是一个负面教材
也希望其能正面应对此次舆情,给出一个合理解释
让此事成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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