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长起诉新捷运败诉,法官:雇主可安排雇员连续工作12天后休息1天
前巴士车长起诉新捷运被判败诉,高庭法官裁定,新捷运在制定工作时间与工资等方面没有违反雇佣法令,包括安排车长连续工作七天才休息是合法的,以及没有少付起诉人加班费。
起诉人蔡广明是13名起诉新捷运的巴士车长之一。这13人于2019年9月至隔年2月之间,陆续入禀新加坡国家法院向新捷运追讨赔偿。法院决定先审理蔡广明的诉讼案,以此作为判例案件。
(档案照)
蔡广明的案件在今年3月于高庭开审,前后审理了大约七天,林茵倩法官8月26日发表书面裁决,判蔡广明败诉。
蔡广明是在2017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在新捷运当巴士车长。
诉方称,在蔡广明为新捷运工作期间,公司安排他连续工作七天后才有一天的休息日,这么做等于违反雇佣法令第36(1)节的条文,即每名雇员每周必须有一个休息日。
但法官指出,相关法律准许雇主可自行规定雇员在每周的哪一天休息,每周的休息日也可以是不同天。同时,根据国会对法律条文的诠释,所谓“每周”是从星期天午夜开始计算;如此一来,雇主可以安排雇员连续工作长达12天后休息一天,例如雇员在第一周休息星期一、第二周休息星期天,而雇员们也有机会轮流享受周末两天连休。
换言之,蔡广明连续工作七天后才有一天的休息日,这样的安排没有违法。此外,尽管法律准许雇主这么做,但新捷运并没有让巴士车长一连工作12天后才休息。
诉方也称,新捷运主管经常以人手不够为由,临时要求车长在休息日回来上班,蔡广明就曾一连工作20多天。他在庭上供称,因担心会影响工作奖励金,他从不敢拒绝主管的要求。
不过,法官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能支持蔡广明的这个说法。蔡广明试图拿出他曾收到的“行为失检”通知书为证据,但这些通知书是指蔡广明没有在规定好的工作日上班,而非指他没有按要求在休息日回来工作。
至于蔡广明声称没有收到应得的加班费,法官解释,那是因为蔡广明错误计算他的加班时长,包括把在公共假日工作的所有时间也当成是加班,才会以为公司少付他加班费。事实上,新捷运是按照法律与集体协议来支付车长加班费,没有证据显示公司所支付的加班费有误。
新捷运早前也向工业仲裁庭提出申请,对集体协议中有关超时工作和休息日的条款加以阐明。工业仲裁庭在2019年11月审理后裁定,新捷运巴士车长的超时工作和休息日安排都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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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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