烫死五岁亲儿,母亲为何逃过死刑?以死刑惩处重罪?七成新加坡居民支持!
新加坡逾七成居民都支持以死刑对付最严重罪行,多数人也认同应对这些重罪罪犯处以强制死刑,尤其是谋杀犯。相较之下,认同将贩毒和使用枪械罪犯强制处死的人数占比相对低。
内政部发文告指出,大多数本地居民都认同应对谋杀、使用枪械和贩运大量毒品这类最严重罪行处以死刑。(张思庆摄)
为了解本地人对死刑的看法,内政部在2019年至2021年间展开两项针对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的调查,得出上述相似的结果。
第一项调查由内政部委托新加坡政策研究所在2019年10月3日至隔年1月13日间进行,共2000人参与。第二项则由内政部研究与统计司展开,同样有2000人在去年3月至5月间参与了调查。
两项调查的完整结果星期三(10月19日)发表。内政部发文告指出,大多数本地居民都认同应对谋杀、使用枪械和贩运大量毒品这类最严重罪行处以死刑。
研究与统计司的调查就显示,73.7%的受访者认同或强烈认同这点,15.1%的人态度中立,其余11.2%不认同或强烈不认同。
在认同或强烈认同的受访者中,多数人给出的原因包括死刑能阻吓罪案(39.4%)、死刑是与罪行相称的公平惩罚(27.5%),以及这些罪行对社会构成严重伤害(19.7%)。
多数受访者也都认同强制死刑是三类重罪的恰当刑罚,而研究与统计司的调查进一步探究了反对者的考量。强制死刑是指被告一旦罪成,法庭须判他死刑,不可改判其他刑罚。
按个别罪行来看,所有受访者中,20%的人不认同或强烈不认同强制死刑是贩毒罪的恰当刑罚,使用枪械罪和谋杀罪的对应比率则较低,分别为12.8%和7.9%。
其中,常见理由包括:判刑应把环境因素纳入考量,例如罪犯可能遭到挑衅,或面对财务困难,尤其是贩毒者。一些人也认为判处死刑不如让罪犯接受改造,或是给予他们第二次机会。相较于谋杀和使用枪械的罪犯,更多人倾向于让贩毒者接受改造。
除了两项本地调查,内政部这期间也针对本地治安情况,询问了区域六个城市民众的看法。内政部说,当局定期展开调查了解公众对各类安保课题的看法,包括在2016年和2018年进行有关死刑的类似调查。
热水烫死五岁亲生子父母逃过死刑判终生监禁
上诉庭五司:女被告没意识到会害死骨肉
与丈夫用热水烫死五岁亲生子的30岁女子逃过死刑,最高法院上诉庭五司认为,尽管女被告的行为恐怖且残忍,但她没有意识到泼热水的行径会导致儿子丧命,因此五司在谋杀罪名下判她终身监禁。
被告夫妻利兹万(左)与阿姿琳,原本分别面对九项和六项包括谋杀、蓄意伤害以及虐童的控状。死者是两人的五岁亲骨肉。(档案照)
至于被判以危险手段蓄意重伤他人罪成的丈夫,五司认为他与妻子有相同的罪责程度,但不应比妻子面对更重的刑罚,为此同样判他终身监禁和无须打鞭。
现年30岁的男女被告利兹万与阿姿琳被控于2016年7月至10月间,在中部某一间一房式租赁组屋内,使用不同手段虐待五岁大的儿子,包括用热水烫伤他,最终导致儿子丧命。
案件早前在高庭审理时揭露,两名被告在一个星期内,至少四次用水温超过70摄氏度的热水烫伤儿子;其中两次是由阿姿琳亲自淋热水,另一次是夫妻俩一起动手,第四次则由丈夫一个人犯案。
阿姿琳落网后,告诉精神科医生,她因利兹万出轨而感到非常生气,于是把气出在儿子身上。她说:“我要报复(利兹万),因为他(死者)长得很像他爸爸。”
除了用热水淋男童,两名被告也使用各种手段虐待他,包括把身高105公分的男童关在养猫的铁笼内,家猫则自由地在屋内行动。
审讯结束后,高庭法官裁定两人共谋谋杀罪名不成立,改以危险手段蓄意重伤他人的罪名将两人治罪。利兹万当时被判坐牢27年及打鞭24下,阿姿琳则须坐牢27年,外加12个月取代鞭刑。
控方之后提出上诉,上诉庭五司在今年7月改判阿姿琳谋杀罪成,须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并且将案件展期至星期二(10月18日)进行判刑。控方要求判阿姿琳接受死刑。
上诉庭五司:
判刑不可被个人感受牵绊
大法官梅达顺代表五司发表口头裁决时指出,法庭在考虑是否判处被告死刑时,一个主要考量是被告的犯案行径是否反映她明显罔顾他人性命;同时,法庭须考虑犯案的整体情况,而不是受犯案场景的可怕程度所影响。
在五司看来,阿姿琳在犯案期间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夺走亲骨肉的性命。她在录口供时曾说,她以为儿子身上被热水灼伤的伤势会自行治愈,因为她小时候也有被父母亲用热水烫伤的经历。此外,阿姿琳犯案后曾为儿子涂抹药膏和爽身粉等,尽管作用不大,却反映了她并非完全不顾儿子。
五司强调,阿姿琳对年幼儿子做出各种可怕和残忍的虐待行径,让人感到极度不安,但法庭的判刑须建立在理智的法律原则上,而不是被个人感受所牵绊。五司不认为阿姿琳完全罔顾儿子性命,最终没判死刑。
利兹万原本被高庭判坐牢27年及打鞭24下,经控方上诉后,利兹万以危险手段蓄意重伤他人的罪名维持不变,但刑罚被加重至终身监禁。在他面对的其他控状中,其中一项控状的刑罚包括12下鞭刑,但五司在星期二决定撤销这项鞭刑。
五司指出,利兹万与阿姿琳在本案中有相同的罪责程度,身为家长的两人也共同拥有照顾男童的责任,因此利兹万所接受的刑罚不应比阿姿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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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佩玲、黄贝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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