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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内以“李光耀”名义骗油站员工13万一案重审,“阿娥”仍监27个月
以“李光耀”名义欺骗油站老员工陈伯13万元,阿娥原本罪成判监27个月,因上诉高庭之际提呈新证据,被移交回国家法院重审,法官11月8日上午裁定,维持原判。
73岁的陈慧娥(阿娥)于2017年被控,控方指她14年内假借“李光耀”之名,每个月骗走77岁油站员工陈宣江(陈伯)至少500元。
阿娥面对169项欺骗控状,她否认有罪,案件2019年1月开审,国家法院法官在2020年7月判她罪成,之后判她入狱27个月。她不满判刑,提出上诉。
高庭去年4月审理这起上诉案时,辩方律师提出刑事动议,请求法官让他呈堂陈伯的两份笔录为新证据获批。案件因此又移交回国家法院,于去年12月针对部分证据重审。
辩方呈交的新证据是陈伯在2015年2月5日和2016年2月23日所做的两份笔录,辩方在结案陈词中说,两份笔录各有一个部分和审讯中的证词有所出入,包括陈伯没在笔录中提到“李光耀”,也没说把公积金的钱都交给了阿娥。
控方反驳,指陈伯患有轻微智力障碍,而且任何时候的说法在细节上有一些出入在所难免,但整体说法一致。
法官11月8日上午宣读裁决时也说,两份笔录一起读,可看出陈伯是以为被告去向“李光耀”寻求帮助,需要缴付律师费,其中的些许出入并不会影响原有的判决。
法官因此维持原判,判被告罪成,坐牢27个月。阿娥上诉案仍进行中,目前以2万元保释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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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罗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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