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男子拿小三20万元付房贷,离婚后房子收益归妻,小三气炸
男子用情妇的钱让妻子还房贷,离婚后引发诉讼案。(示意图)
男子拿情妇的20万元给妻子还房贷,离婚后,法官判婚房所得收益全归妻子,情妇不满,入禀法庭向情郎和正宫索回。
男子沙菲和妻子娜莎于1985年结婚,2002年联名买婚房,通过向建屋局贷款和双方的公积金支付29万8000元的房贷。
多年后,两人婚姻亮红灯,妻子于2010年第一次提离婚。三年后,男子搞外遇,妻子被蒙在鼓里。
2015年初,男子的情妇再敦售卖组屋单位,提取了一笔公积金存款,男子称想将婚房的权益买下,成为唯一的屋主,向情妇拿了大约20万5359元。接着,他交钱给妻子,让她存入公积金账户,妻子之后用大约12万5717元缴清房贷。
2017年,妻子展开离婚程序,回教法庭(Syariah Court)隔年下达庭令,包括将婚房出售后,妻子可得全部收益。
10天后,男子申请调整庭令,情妇也介入,要求索回20多万元。
原本,法庭判妻子偿还情妇13万8900余元,情妇不满,向回教法的上诉委员会上诉。不过,委员会以回教法庭在处理离婚案时,无权裁定案中第三方的权益,推翻庭令。
于是,情妇另外展开民事诉讼,高庭法官在早前的判词中揭露,妻子对情妇给了20万元一事毫不知情,两人之间并无协议,无需负责。情妇坚持这笔钱并非礼物,法官因此认为,男子有责任偿还。
官司期间,男子和情妇结婚,情妇不满高庭的裁决,又闹到高庭上诉审判庭(Appellate Division)。
案件2月8日展开聆讯,上诉审判庭维持原判。
情妇兄弟索钱
妻才知夫出轨
2016年,情妇的兄弟找上门,要求男子还钱,妻子才获悉丈夫出轨,还房贷的钱其实属于情妇。
在回教法下,夫妻离婚后,妻子接下来的三个月内不得再婚,丈夫有义务支付妻子这段期间的生活费(Nafkah Iddah)。另外,为感谢妻子多年来为家庭的付出,以及离婚后的精神耗损,丈夫也应给予抚慰性质的金钱或礼物(Mutaah)。
由于男子和妻子离婚后,未支付以上费用,婚房的钱也仅出了2万多元,回教法庭因此将婚房收益,全部判给妻子。
离婚程序完成前
没申请索回这笔钱
上诉审判庭在裁决中表示,男子和妻子第一次出席离婚聆讯时,妻子就已通知钱的来源,回教法庭还特地搁置案件,让情妇有机会先申请索偿一事。
法官也说,高庭的裁决显然有利于情妇,但如今她和男子已是夫妻,经济上是一体的,所以可能不满这样的结果,但这样的情况,部分原因就得归咎于两人没在男子的离婚程序完成前申请索回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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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赖凌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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