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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控方求刑多近一倍,新加坡前部长是这条收好处罪行首例,为何判这么重?

联合早报 新加坡鱼尾文
2024-12-17


易华仁的罪责有多重?


易华仁在案发期间担任交通部长,已身处高位六年至10年。他也是F1赛事指导委员会主席,是政府在F1赛事上主要负责协商的代表。担任要职的人通常对重大商业交易或程序,具有较大的潜在影响力,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也较大。


除了易华仁承认的五项控状,法官在量刑时,还考虑了另外30项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下的控状。这些控状是加重刑罚的因素之一。(邝启聪摄)

涉案公职人员的职位越高,罪责也越重。他们也有责任为其他公职人员树立廉洁与自律的高标准。如果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贵重礼物,罪加一等。因此,从易华仁的职位和资历来看,他的罪责较重。  


另外,易华仁接受王明星的好处,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行为。在这期间,他清楚知道王明星参与新加坡旅游局和新加坡赛车公司的商业往来。因此,尽管易华仁没有主动索取这些好处,他不能被视为被动的收礼者,这进一步加重了他的罪责。 


易华仁获取的好处价值不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他的罪责。


接受好处构成什么伤害?


易华仁接受与他有业务往来者的好处,影响公众对采购流程独立性,以及公职人员廉洁的信任。即使对方自愿提供好处,也不能减轻易华仁的罪责,或减少公众因此对公共机构信心的损害。


另外,获得的金钱利益越大,对公共机构信任造成的伤害就越大,而且只要让人觉得违例者受到赠礼者的影响,这本身就是一种伤害。


然而,法庭不应过分强调贵重物品的价值,因为接受或获取贵重物品本身,就是罪行的构成要素。其次,评估伤害的程度时,物品的价值只是其中一项指标,还需要考虑整体情况。一般来说,涉案人的职位越重要,伤害就越大。


加重刑罚有哪些因素?


除了易华仁承认的五项控状,法官在量刑时,还考虑了另外30项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下的控状。这些控状也是加重刑罚的因素之一。


此外,加重刑罚的因素还包括:易华仁的犯案时长、对公共利益和公共机构信任的损害程度,以及易华仁所担任的高职。


为何三项控状刑期分开执行? 


若罪犯犯下至少三项不同罪行,并被判处监禁,法院必须命令其中至少两项罪行的刑期分开执行。高庭法官下令涉及王明星的第六项控状、涉及妨碍司法公正的第27项控状,以及涉及林国城的第29项控状的刑期分开执行。


在易华仁承认的五项控状中,抵触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的控状,与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保护的法律利益不同;而第六项和第29项控状涉及的赠礼者、时间段、潜在商业交易和易华仁的职务都有所不同。


这三项控状的总刑期为12个月,法官认为整体刑罚与易华仁的罪责程度相符,也不会过重,因此下令这些控状分开执行。


求情因素的影响有多大?


辩方律师文达星提出的求情因素包括:易华仁多年来对公共服务的贡献、自愿上交犯案所得的好处,以及他选择认罪。法官认为,易华仁对公共服务的贡献,充其量只是量刑时的一个中性因素。而他上缴好处的举动,并未完全弥补他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且他没有更早交出,求情价值低。


法官综合考虑求情因素和加重刑罚的因素后,认为易华仁认罪,可获得30%的刑罚扣减,但仅限于修改后的控状,其他控状最多减刑10%。


其中,易华仁在第三阶段承认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因此只能给予10%的刑罚扣减;其他原本涉及第165节条文的控状,因易华仁未更早上缴好处,求情价值低,同样只能减刑10%。易华仁在控状修改后上缴好处,这对于修改后的控状求情价值较高,可给予30%的刑罚扣减。


易华仁判囚一年 比控方求刑多近一倍


前交通部长易华仁以公职人员身份,索取和接受价值40万余元的物品及好处,被判坐牢一年,比控方所要求的刑罚多出将近一倍,这在新加坡法庭判刑中不常见。


易华仁(62岁)要求展期至下星期一(10月7日)入狱服刑,获得法官批准。若要针对刑罚上诉,他必须在10月17日以前这么做。


长达40分钟的判刑聆讯结束后,易华仁人走出高等法院大厦,准备乘车离开。当被媒体包围问及对判刑有何感想时,他不予置评。(陈渊庄摄)


高庭法官洪承利星期四(10月3日)下判时强调,公众对公共机构的信任和信心是政府有效治国的基石,但若个别公职人员的行为不符合诚信与问责标准,这份信任和信心很容易受挫,并且可能进而对政府执行公务有负面影响。


在这样的判刑前提下,法官认为,控辩双方对本案所建议的刑罚都明显不足。控方的判刑立场是六至七个月的监禁,辩方则认为刑期不应超过八周。


首名因索取贵重物品被治罪的公职人员


易华仁是新加坡独立以后,首名因为与有公务关系的人索取、接受贵重物品而被治罪的公职人员。按照法庭程序,他可以在案件下判后的14天内,向法院上诉。


辩方高级律师文达星在案件下判后,要求让易华仁展期至下星期一入狱服刑,法官批准易华仁必须在当天下午4时到国家法院报到。文达星说,接下来会研究法官的判决理由,并且寻求当事人的指示。换言之,易华仁仍可能在10月17日以前上诉。


这起案件2023年7月浮出台面后就一直引起全城关注。易华仁2024年1月首次面控后,就表明要针对罪状抗辩,以及希望尽快受审,好让他早日公开所有证据。2024年5月和7月,他就本案提出两项申请时,仍维持抗辩立场。


案件原定9月24日开审,结果当天出现戏剧性转折。控方决定将易华仁原本面对的两项贪污控状,修改为刑罚较轻的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控状;易华仁也选择放弃抗辩,决定认罪。


易华仁当天承认四项违反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以及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并且同意将其余30项也属于第165节条文的控状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


他所面对的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控状,内容涉及他向商人王明星与林国城,索取和接受总值40万3297元9角2分的物品和好处。在这项法律条文下,控方无须证明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的物品,是对方贿赂他们做出某些行为的报酬。


王明星是新加坡引进F1的主要推手,他的公司负责新加坡F1大奖赛的管理和运营,易华仁在案发期间负责F1大奖赛事务。林国城是挂牌公司林增控股(Lum Chang)的董事经理,子公司林增建筑案发时是陆路交通管理局的承包商。易华仁曾先后担任贸工部长、通讯及新闻部长以及交通部长。


部长身份加重责任


法官指出,即使没有证据显示易华仁利用本身的影响力,在新加坡大奖赛及丹那美拉地铁站与高架轨道工程的合同中,偏袒王明星或林国城,但考虑到易华仁担任部长的经验与地位,他的罪责不算轻微。


“当被告犯下这些罪行时,他已当了6至10年的部长。考虑到他的职位,罪责更高,因为他让自己所处的位置,可能因有公务利益冲突的人所给予的经济利益,而让他容易受到影响。”


控方指易华仁在本案中不仅仅是被动收礼的人,法官同意这个说法。法官认为,易华仁是在深思熟虑的情况下,要求王明星的公司提供10张F1绿色包厢门票,他还特地请急事假,以便乘搭王明星的私人飞机前往多哈,享受免费行程。不过,针对涉及林国城的控状,法官不认为易华仁是预谋犯案。


须迅速惩处受贿 以阻止拉拢公职人员


法官强调,法庭必须迅速惩处这类罪行,才能阻遏有人通过提供贵重物品来拉拢公职人员。他最终判处易华仁坐牢一年,比控方所要求的六至七个月多出将近一倍。易华仁闻判时神情严肃,坐在公众席上的易华仁妻子则感叹摇头。


资深律师苏呢尔告诉《联合早报》,这次判刑明显比控辩双方要求的高出许多,这样的情况算是非常罕见。他相信法官是想对这类涉及公职人员索讨好处的案件立下标杆。


另一名律师黄国彦同意,这样的判刑结果并不常见,也提醒了人们,即使控辩双方持有相同的求刑立场,有权定夺最终刑罚的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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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姚可嘉、黄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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