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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起律师的盖头来——中国律师的尴尬和希望(一)

2017-09-18 王荣利 法之家王荣利

掀起律师的盖头来

——中国律师的尴尬和希望

 

王荣利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一、律师行业的尴尬

二、律师个人的尴尬

三、律师职业的好处和快乐

四、中国律师队伍的状况和评价

五、中国律师的希望和未来

(全文共约近四万字,拟分三次刊发) 


【作者按】本文写于2007年1至5月间。本文最早发表于《天涯论坛》、《中国律师网》等网络媒体。随后《律师文摘》发表于该年度的广东特辑《岭南春音》。至今已过了整整十年的光阴。十年了,该文的有着持久的生命力。最先是在一些论坛、博客中不断被转载,后来又转载于微信和公众号。但是许多转载却无意或者有意地遗忘了作者……今日,最后一次全国司法考试正在进行,作者将本文再次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刊出,供律师及未来可能的律师们参考,也供广大的法律爱好者参考,并以正视听。



掀起律师的盖头来(一)

——中国律师的尴尬和希望

 

王荣利

 

    [作者按语]:本人1988年起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几近20年了。从业久了,难免多些感慨。4年前就想写出中国律师的尴尬,但头脑很乱,一直没有写出来。然而这个问题却始终萦绕在我的脑海里挥之不去。去年12月底拙作《总裁的陷阱——律师给中国企业家的18个提示》经由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之后,经常抽空来《中国律师网》论坛、天涯《法律论坛》论坛看看,也发了几篇帖子。在看过许多同行各种各样的感慨之后,再次激起了写作中国律师的种种尴尬的欲望。于是几个月来,断断续续写下来,不觉间写了3万余字。本来只想揭示中国律师在社会上以及在执业过程中的种种尴尬供同行交流和探讨,并探索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却又怕严重打击同行的信心和准备入行者的决心,所以在最后增加了中国律师的希望这一部分。现将本文逐步发表在这里,供各位同行交流和探讨。

 

许多时候,社会上一提到律师,就会和“很有钱”、“能说会道”、“能喝会赌”“赚钱很容易”等等认识联系在一起,甚至还有不少人会把“腐败”、“有关系”、“把黑的说成白的,把白的说成黑的”、“吃了原告吃被告”、“专门钻法律的空子”等等与律师相联系,比较中肯一些的,也仅仅是认为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很自由”这样的话语,更有甚者,竟认为律师都是“骗子”……

作为一名有着二十年从业经验的老律师,笔者听到上述对律师的评价,除了尴尬之外仍然只有尴尬。为什么社会上会对中国律师形成如此一些并不代表主流和正面的形象呢?中国律师主流的、真正的形象是什么样子呢?中国律师的未来在哪里?这些问题时常困惑着我,同样也困惑着许许多多与我基本相似的律师同仁。于是我不得不进行认真的反思。

总结自己近二十年的律师工作经历,在认真的反思之后,才发觉作为中国律师,实在是非常的尴尬。

 


一、律师行业的尴尬

 

现在的中国人对于律师的概念和认识,应该说国外大片和港台影视功不可没。许多人最初对于律师的认识,一是以前传统教育中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性文章,说资本家犯了罪也可以花费巨额律师费聘请最好的律师,把有罪辨成无罪,而穷人即使无罪也可能因为聘请不起律师被判有罪;二是国外及香港影视中戴着假发侃侃而谈的律师的形象,其中不乏一些律师作为黑帮或者坏人的高参或者军师的角色,被表演得惟妙惟肖;再一点就是媒体对于欧美等西方律师状况的记述。以上三点中,前两者都在一定程度上把律师妖魔化了,而后者则把律师理想化了。其实这三者都并非中国律师的真实形象。但有人把这种形象嫁接在中国律师的头上,结果便形成了“把黑的说成白的,把白的说成黑的”、“专门钻法律的空子”、“都很有钱”等等印象。这实际上是让中国律师莫名其妙地为那些所谓的“资本主义的律师”背了黑锅。

那么中国律师整体的真实形象是如何的呢?请让我一一道来。

 

① 政治上的尴尬:失落

许多人都知道,美国的总统超过一半以上是律师出身。美国的议员,大多也是律师出身。欧洲各国的总统、总理、首相、议长,都不乏律师出身者。由此许多人自然而然地认为,律师在政治地位上是非常之高的。然而,在中国,从律师业恢复至今已经超过了四分之一个世纪,我们还从没有听说过有一位律师出身的省委书记、省长、市委书记、市长,甚至连县委书记、县长都没有听说过。倒是有了几位律师出身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但相对于各行各业的代表和委员来说,仅仅几名律师代表和委员根本发不出什么声音来。由于律师业的流动性比较大,而且律师关系的流动是与户籍分离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许许多多的律师甚至多年都从没有行使过任何选举权,更不用说被选举权了。笔者就是如此,自从1993年离开原籍从事律师职业以来,至今没有行使过任何选举权了。如此的中国律师,政治上还能有什么样的地位呢?现在连看守所的一些在押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参加选举,而许多律师就此却失去了选举权,两相比较,实在滑稽。

 

② 经济上的尴尬:难堪

过去许多媒体报道,在西方国家最赚钱的有三种行业:律师、记者、医生,有报道称这三者的收入甚至比总统、首相还要高。事实可能的确如此。但这毕竟是在西方国家,而且西方国家也有着几百年的法治的历史。在中国,律师服务同许多行业一样,任何商品和服务在供不应求的阶段,总会产生暴利。所以中国律师行业的确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期间曾经好过了一阵,产生了一些有着相对较高收入的律师。然而随着律师数量的增加,尤其是非律师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等的大量增加,再加之大学扩招之后每年数十万的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进入市场,律师业已经与“高收入”三个字越来越远了。如今,许多刚刚入门做律师的人员,如果没有家庭的支撑,恐怕连生计都将成为问题。这已经是残酷的现实了。网络上流传着一个年轻律师的感叹:“如果再没有人找我打官司的话,我就告老婆离婚,替自己开张。”读了之后,只有辛酸。

 

③ 文化上的尴尬:还没有形成律师文化

中国各行各业都有着自己的发展历史,也有着自己的行业文化。由于中国古代并没有律师这一职业,新中国成立之后律师业短暂维持了几年却又遭遇“反右”的冲击,所以中国没有律师的传统和文化。律师业恢复二是多年来,也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至今仍没有形成固定的、良性的律师文化。上世纪八十年代,大学教师曾经被认为是“穷教师”甚至没有毕业生愿意留校,所以许多大学教师下海当了律师。现在由于大学教师不仅有着自己的讲台,而且还有着“教授”等等职称,结果他们不仅享受着“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和待遇,而且还有着充足的时间和条件“兼职”(其实对于许多大学法学老师来说几乎已经成为专职了)承办律师业务,结果不仅抢了专职律师的饭碗,还落下了不少的美名。而律师业却只能望洋兴叹,无可奈何。

 

④ 社会地位的尴尬:降低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律师业刚刚恢复的时候,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仍然属于国家干部。但由于没有如“公、检、法”的所谓“实权”,律师只能算作三等干部,但毕竟还是干部。

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经济的突飞猛进发展,忽如一夜春风来,市场需要成就了律师身价的提高。那个时候,律师不仅比大多的机关干部自由,更比机关干部收入高出许多。笔者那时即使在企业,当时的工资也几乎是内地法院同学的十倍。所以,当时不仅各行各业都有人改行做律师,甚至还有许多的法官、检察官辞职做起了律师了。那个时候,无论以前的背景是什么,无论是否真的上过大学,无论以前什么身份地位,无论出自哪里,只要是律师,几乎就是身份的象征。

然而,进入了新世纪之后,随着机关干部连连提高工资,随着“权力”的附加值越来越大,更随着律师以及非律师法律从业人员的暴增,公务员、大学教师都重新成为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就业的热门,而律师却几乎堕落成拉保险的业务员一样的人员了,社会地位一落千丈。


 

⑤ 律师定位的尴尬:律师岂能是中介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律师被定位为社会中介机构,许多人认为这似乎是一种进步,其实这是极其愚蠢和无知的。这也是造成如今律师业种种尴尬境地的重要原因之一。

所谓的中介组织,从事的大都是一种商业活动,如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交易所等。他们是在双方都具有多种选择的条件下为一方或者双方提供一种“拉郎配”式的服务工作。

而律师,如果从事非诉讼的商业服务,为企业或者个人之间的交易进行沟通或服务,那么也有着中介的性质。但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仍是诉讼活动。对于诉讼活动来说,律师服务的一端是特定的诉讼当事人,另一端则 39 37640 39 14761 0 0 7204 0 0:00:05 0:00:02 0:00:03 7207国家司法机关。无论是诉讼当事人还是国家司法机关,这二者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事诉讼活动,并无多种选择的机会,即法官不能选择当事人和案件,更不能选择适用法律,当事人也不能选择法院和法官,也不能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即使某些时候可以有所选择,那也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从这些特征来看,律师与其他的中介职业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房地产中介可以在双方的讨价还价中极力促成双方达成交易,婚介提供双方见面认识的机会但并不保障双方一定结婚生子,各种交易所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时候为双方代办手续……但律师却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法规定)。正因如此,世界各国都对律师有着比一般中介要远为严格的要求和规定,这也正是律师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且受到严格管束的原因所在。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法律就是现代的“圣旨”,是最高效力的规则。这种规则,普通老百姓可能不懂或者不知道,同时也可能被执法人员肆意歪曲或者滥用。设立律师制度,既是为普通百姓提供法律服务的需要,同时也是对执法人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的需要。因此,律师当然并非一般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从事的职业,只能是国家特许的法律专业人员才有资格从事该项职业。一般中介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只对自己的收益负责,律师则不能简单地追求经济效益,还必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要对国家法律负责。这是律师与其他中介组织根本的区别所在。

如今,把律师视为“中介组织”简单地“推向市场”,必然造成律师“向钱看”的趋势,这不仅是非常愚蠢的,也是非常可怕的。其结果,必然将律师逼成法律“掮客”,甚至是“皮条客”,成为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勾兑法律”的真正的“中介人员”。如此律师环境下,出现马克东、范赟之流的律师,自然也就不足为怪了。

把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机构,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使律师失去了稳定的经济来源和必要的社会保障,但并没有丝毫减轻律师对国家、对法律的责任。律师虽名为社会中介机构,却又不能以赚钱为目的,单纯地追求经济利益,还必须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并要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协会的双重严格管束。处于如此两难夹缝中生存的中国律师,能不尴尬吗?!

 

⑥ “单位”的尴尬:落空,缺乏后盾

在中国,过去没有了“单位”几乎就没有身份。由此可见“单位”对于中国人的重要性。早期的中国律师,说自己是“律师事务所”的,许多人甚至还不好理解,那就说是“司法局”的,外人一听立马尊敬三分。现在的律师,除了极少数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公职律师之外,都已经与司法局彻底“脱钩”了。而“律师事务所”呢,现在基本上都像个体户联合会。虽然都挂名在一个所里,但各人找各人的案件,各人办各人的案子,同在一个所的律师,都可能连面也难得一见。大多的律师都陷入了单打独斗的境地。对于公、检、法、司哪个部门来说,如果有人胆敢对这些部门的人员寻衅滋事,都可能被以妨碍公务给予拘留甚至判刑,而现在对于律师来说,只能自己小心翼翼从事,即使遭遇到一些蛮不讲理的无赖之徒,也只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因为背后已经没有了“单位”可以为你撑腰。虽然有律师协会,但作为协会毕竟与原来的“单位”的概念还是有所区别的。

 

⑦ 心理上的尴尬:压力特别大

做律师,许多人是追求“成就感”的。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律师是有着一些成就感的。然而,如今作为律师,更多的却是心理上的压力。这种压力也已经远远地大于成就感。

律师没案件的时候,有了时间,有了自由,同时也就意味着没有了收入,所以心理压力非常大,要为没有案件发愁,根本无法轻松。

律师有案件要办的时候,心理压力更大。律师不仅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应对当事人的催问,而且还得调查取证,还要研究案情、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最后还得为案件的审判结果担惊受怕。生怕案件败诉,难以给当事人交差。有的风险代理,如果案件结果当事人不满意,很可能自己就是辛辛苦苦一场空,收不到分文报酬。

早几年,就有听说律师出家的故事。近几年,又频见律师改行,其实都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

 

⑧ 武器的尴尬:法律武器时软时硬

律师的武器就是法律,但法律这个武器却又不掌握在律师的手里。在中国,有人戏称“法律就是个红苕,生了就硬,熟了就软。”面对一些司法腐败现象,事实也的确如此。

律师打官司,由于接到每个案件的当事人不同,受理的法院不同,案件的性质各不相同,甚至所在的地区都不同,所以没有律师能够认识所有的法院的所有的法官,而且还不知道对手是否与相关法院或法官“相熟”,这样的情况下,一旦法律这个武器在法院或法官手里不能够“硬”起来,律师便失去了几乎唯一的“武器”。如果当事人理解的话,尚可安慰。如果当事人不能够理解的话,那么律师的麻烦就大了。

 

⑨ 市场的尴尬:不找律师找市长

过去在谈到经济改革的必要性的时候,说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厂长往往“不找市场找市长”,由此论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现在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不找市场找市长”是不存在了,但是当企业发生经济纠纷、发生诉讼的时候,许多企业老板,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却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找律师找市长”的情况。这就是为什么执行着同样的一部法律,却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根源所在。如果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都找律师而不找“市长”,那么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绝不会如此严重,“市长”们发生腐败犯罪而落马的也绝不会如此之多,中国的法律必将严肃许多。

在“不找律师找市长”盛行的情况下,不仅企业家等当事人找“市长”,许多律师也不得不找“市长”。当“市长”找不到的时候,就只能退而求其次,改找“处长”、“科长”等等的了。只要手中有点“实权”,无论“处长”、“科长”、“秘书长”什么的,个个都比律师管用。他们所得到的“辛苦费”往往也要比“律师费”丰厚许多。

 



⑩ 面子的尴尬:没钱得装有钱样

作为律师,如果不显得很有成就的样子,是无法取信于当事人的。但要装出很有成就的样子,就必须付出很大的代价。许多律师,根本无力买房买车,却也得想尽办法去买,或者哪怕没房,也得有车。与法官、检察官的同学、朋友在一起消费娱乐,有钱没钱都得抢着买单。在当事人面前,哪怕身上只有几块几十块钱了,也得张口百万十万的聊天,而且还得显得毫不在意、见多不怪的样子来。所以有关媒体报道的律师的所谓的“高收入”以及所看到的种种律师的“潇洒”,其实不乏太多的泡沫成份。

 

理想的尴尬:在矛盾中煎熬

在许多弱势的老百姓眼里,律师无疑就是“正义”的化身。他们会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律师的身上。然而,如果从经济收入的角度考虑,律师无疑又都愿意成为强势的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够支付得起较高的律师费。

追求正义往往是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的。律师为弱势的一方办案,往往不仅可能得不到合理的劳动报酬,甚至还要补贴费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最终正义得到了维护,当事人有句感谢的话,律师也可勉强知足,多少还有一点“成就感”。但如果尽了最大的努力,正义仍然得不到维护,律师就要为法律或者某些执法人员背负恶名,心理上就不仅仅是“失落感”、“挫折感”可以简单形容的了。

为强势的一方办案,有时即使赢得了官司赚到了钱,但是当明知这一切是建立在法律被“强奸”的基础之上的时候,虽然别人不能追究律师什么,但是却隐瞒不了自己的良心,内心的“罪恶感”会时时噬咬着自己的良心,内心的自责会让尚有正义感的律师寝食难安。

 

⑿ 社会评价的尴尬:律师的主流被“两极”的律师所淹没

中国律师中,真正赚钱的律师只是极少数。他们赚钱的门路,有的是早年从事律师抢占了一定的市场;有的是能力突出的确技高一筹;有的是依赖某种背景和关系垄断了某个企业或某个行业的市场;也不乏一些人勾结某些机关或者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相互利用……这些人毕竟都是律师中的极少数人,他们造成的影响却相当大。许多人认为律师“有钱”、“有关系”也往往就是由此而引起。这些人虽然有钱甚至“有势”,但代表不了中国律师的主流。

中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是最早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职业资格考试,也是最为正规的职业资格考试。由于早期对于中国律师的模糊认识以及媒体的一些不正确宣传,吸引了包括未受过法律教育的人员在内的各行各业的人员来报考。许多其他行业的人员甚至视考取律师资格为“鲤鱼跳龙门”一样。如此以来,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素质难免参差不齐。一些奔着赚钱的目的而来的人进来之后,结果发现律师这行的钱其实并不比其他行业好赚,于是坑、蒙、拐、骗的手段也就用上了,由此给许多当事人不仅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更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极个别律师,几乎堕落到了“天天都是愚人节”的地步,甚至把“办案”变成了“作案”。这些少数律师败类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律师群体的形象,结果使社会上少数人把律师统统视为“骗子”、“没用”……

中国极大多数的律师,其实都只是凭着自己的知识和劳动,辛辛苦苦地赚着一份基本能够维持养家糊口的费用。有的人可能比机关干部的工资高点,但他们没用人给养老金,没有人给退休金,没有人给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没有任何权力可以谋取私利,算来算去,其实许多人是在消费自己的未来和福利充作表面的“成功”。甚至有的律师入不敷出也不足为怪。这样的律师,才是中国律师的主流,但却被媒体甚至整个行业都忽视。

 

⒀ 职业风险的尴尬:职业风险时时存在

许多人误意味律师是一个最没有职业风险的工作。然而,他们却意识不到,律师的职业风险却时时刻刻的像一支达摩克莉斯之剑高悬在律师的头上。

最早的职业风险,是律师在国家基本没用投入的情况下,自己赚取的律师费如果私自占用、使用了一些,就会被当做贪污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并不鲜见。

如今的职业风险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稍不注意就可能被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近又有新的案例,广州一律师收取了当事人100万元人民币,结果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拘押。

另外,随着许多民事纠纷争议标的的加大,或者矛盾的激烈程度的加大,为一方代理的律师经常被对方当事人殴打或者辱骂时有发生。

所以有人认为律师职业最安全,完全是一场误会。

 

⒁ 分配上尴尬:被排除在公有制之外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生产利润也归国家所有,国家利用国有资产为全起社会主义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福利以及必要的社会保障等等。在我国,机关有机关的除了货币工资之外的各种福利及社会保障,事业单位也几乎有着与机关差不多的待遇,国有企业有着国有企业类似的待遇,农民还有着祖先遗留下的一块土地可以自由耕作,小商业者、个体户等等也都有着自己的一些必要的资本可以经营。

只有律师,除了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可以提供一些支助之外,没有任何人愿意为你投入。先投入巨资上完大学,大学毕业了,还得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参加司法考试,考试通过了,还得拿低得可怜的工资甚至没有工资去实习,实习完了终于拿到《律师执业证》了,还得租用办公室,配置办公设备,投入宣传资料到处去揽活。终于揽到活了,看你年级轻、资历浅,别人能收一万元律师费的案子你也许只能收到三、五千元,当事人还觉得给了你很大的面子似的。

做了律师之后,你不可能享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以享受到的福利房,甚至连个微利房你也没有资格购买。你得自己买房、买车、买保险、承担医疗、养老等等的费用。总之,公有制下所有的一切除了公共马路、公交、免费公园这些之外的其他所有的分配方式都与你无关。

但你的义务却不小。社会上都说“律师高薪”,那么你就得为你所赚的每一分钱纳税。哪怕你全年只办了一个案子,只收了三千元钱,你仍然得为那可怜的三千元纳税。除了税之外,你还得交费。上交律协管理费、工会费、执业风险保险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等等等等。

 

⒂ 自由的尴尬:无奈的“自由”

许多国家都把律师视为“自由职业者”,在中国,许多人也认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对律师的“自由”很是羡慕。

所谓自由,包含几个方面的意思。包括思想的自由、表达的自由、活动的自由、工作的自由、生活的自由等等。从一些律师的表现来看,似乎中国律师都拥有了这些自由,可以不用定点上下班,可以随便说话,可以自由流动执业,可以不受限制的花钱……

其实却完全不然。

中国律师可以说都有着思想的自由,但思想的自由如果不能自由表达或者化为行动,往往只能是一场空。

由于条块分割,中国各系统、各部门几乎都有着自己的媒体、出版机构等“喉舌”,向社会表达着自己的声音。单单中国律师却既没有自己的媒体(虽有《中国律师》这样的杂志,但本质上仍属于司法部管辖),更没有自己的出版社。律师一个人可以在私下畅所欲言,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但却难以在社会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因此也就造成了其他媒体都说“律师有钱”似乎律师都很有钱似的,某些媒体说律师腐蚀了法官法院立马就采取措施隔离律师与法官接触,其实到底怎么回事,只有律师自己知道,但却无法发出律师自己真实的声音。

工作上,律师去不去办公室无所谓,这是社会上普遍看得见的律师的“自由”。然而,虽然可以不去办公室,但每一个律师却都不得不为自己的饭碗发愁,为“明天的早餐在哪里”发愁。即使不去办公室,但并不等于不是工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许多地方和单位已经不足八小时了)、每周五天工作制,而许多律师却几乎常年没有休息天,每天十几小时工作,却未必人人都看得见。

自由,是有前提和条件的。当中国律师整天为了案源四处奔波、为了胜诉四处求人、为了生活四处流浪的时候,所谓的“自由”放在你面前,你能真正地享受这“自由”吗?确切地说,中国律师的所谓“自由”,都是无奈的“自由”,尴尬的“自由”。

 


⒃ 律师法的尴尬:律师的权利没有保障

文章写到这里,我再次认真研读了一遍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四章为“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该章从第二十八条到第四十二条共15条,其中律师业务占1条,律师义务占9条,律师权利仅占5条。认真分析这5条权利,其实质内容少得可怜。

其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其实完全等于废话。按照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利都不受非法侵犯。作为中国公民的律师,当然也不例外,而且不仅“在执业活动中”,就是不“在执业活动中”,律师的人身权利也不受非法侵犯。这是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我国宪法的规定甚至比这还要详尽许多。所以这条所谓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纸空文。第二款“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第一句是对律师的保护,但是第二句一个“但是”,则又排除了对律师的保护,说明该款仅仅是对律师的有限保护。至于第三款,是律师“涉嫌犯罪”的情况,与正常情形下律师的执业活动是无关的。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是对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和“自行调查取证”的规定。请注意这条中的规定,是律师“可以”而不是“有权”,这种差异,作为法律人都应当知道其中的区别的。

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这条规定,也基本上是废话。律师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我国的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几乎没有详尽、具体的保障条款,所以律师无论是法庭上还是法庭外表达法律意见都经常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和阻挠。这些保障性条款本应在律师法中予以具体、明确规定。而该条却恰恰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仅是原则规定“依法受到保障”,如同“踢皮球”似的,那么具体到底“依”什么“法”呢?无法可依的话,还能是什么权利吗?!

除了上述三条所谓的“权利”,律师的权利仅剩下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了,即律师“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权利。而这两项权利,却都是律师无法自主、自由行使的权利,必须有赖于相关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如果有关机关或者人员不予配合和支持,律师“阅卷难”、“会见难”依然不可避免。如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如果不服行政处罚需要提出行政诉讼,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前往行政拘留所会见当事人,公安机关往往会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律师会见。这种情形下,等当事人期满走出行政拘留所之后,他们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再看律师法第六章“法律责任”。这一章共10条,其中8条全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另外2条是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处罚规定。对于其他社会各界侵犯律师合法权益或者律师执业权利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

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原本令律师们充满期待,但修订之后仍然如此,却难免令我失望了。这样的律师法,主要是规范和约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而对其他社会各界并没有什么约束力,对律师的执业权利缺乏具体保护措施。这样的律师法,根本不能作为律师执业的保障。对比199082729日在古巴哈瓦那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对于律师的有关规定,我们的律师法需要规定的,还有很多。对于律师的执业保障,还远远不够。

偏偏如此之律师法,却还对律师寄予厚望,规定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岂不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需要条件更需要有足够的能力的。过去的“行侠仗义”之士,莫不是“武林高手”;过去的被称之为这“青天”那“青天”的廉吏,也大多有“尚方宝剑”在手。如今的中国律师,既无“尚方宝剑”在手,又几乎被“废了武功”,拿根“烧火棍”,尚且连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生计都难以保障,又岂能“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呢?!

 

以上从十六个方面论述了中国律师行业整体的尴尬形象。这还不包括作为律师个人所要面对的更多的尴尬。从上述各个方面不难知道中国律师的真实社会地位和宏观生存环境。不仅宏观环境如此尴尬,微观工作环境中的尴尬更是数不胜数。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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