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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经|律师工作评价标准

2017-10-06 王荣利 法之家王荣利

律经|律师工作评价标准

王荣利




导读

  

   多当事人对于律师工作的评价,往往看案件的判决结果。结果满意了,就认为律师“高明”;结果不满意,就认为律师“水平差”。这种最为简单的评价方式虽然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实并不能完全真正地反映出律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情况。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评价标准能够准确的反映律师的水平和工作质量呢?


作者:王荣利   来源:方圆律政


  许多当事人对于律师工作的评价,往往看案件的判决结果。结果满意了,就认为律师“高明”;结果不满意,就认为律师“水平差”。这种最为简单的评价方式虽然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实并不能完全真正地反映出律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情况。这是因为,案件与案件没有可比性,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自然并不能完全反映律师的水平和工作质量。

 

  许多律师在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既有胜诉,也有败诉。即使在同一件案件中,也有可能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分别有胜诉和败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不能简单地以诉讼结果来评价律师的工作。

 

  那么到底该如何评价律师的工作呢?我认为,律师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工作,所以对于律师工作的评价,也应该结合众多方面来综合考虑。这些方面包括:

 

律师的工作态度如何。“态度决定一切”。对于律师工作来说,律师的工作态度,往往决定了律师投入在该项工作上的时间、精力以及人力等。而律师在工作上投入的时间、精力往往又决定了律师对于该项工作的熟悉程度和研究深度。

 

律师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客观,这样的律师当然是好律师。工作态度相反的律师,虽然有时碰运气也可能打赢几个官司,但这样的律师绝对不能称为好律师。

 

  能否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一名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等等。律师能否遵守职业道德,既反映了律师人品的高下,也反映了律师是否合格和称职。

 

是否遵守律师的执业纪律。律师的执业纪律既包括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即律师能否遵守律所的规章制度,也包括律师在诉讼和仲裁中的纪律,既律师能否依法从事诉讼和仲裁活动,还包括了律师与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纪律,即律师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与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打交道,最后还包括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即律师与律师之间必须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等。

 

律师能否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反映了律师的工作和行为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律师执业纪律的要求。

 

  能否为当事人及时、准确地提供咨询和解答。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应该及时、准确地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解答。这不仅反映了律师的工作态度,而且反映了律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

 

  律师的预见是否准确。律师事先的预见,不仅有助于当事人及早防范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而且还可以使当事人明白事情的轻重缓急,减轻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或者提早做好必要的心理准备。律师预见的准确程度,不仅反映了律师的法律分析判断能力,更反映了律师的执业经验。

 

  律师代言是否表达清楚并有说服力。俗话说,话有三说,巧说为妙。一名优秀的律师必须具有很好的口头表达能力,这是大家公认的说法,这也说明了律师口头表达能力对于律师的重要性。律师工作的很大一部分内容,都是靠口头表达来完成的,如果一名律师缺乏很好的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技巧,属于“茶壶里煮饺子———肚里有嘴里倒不出来”的话,那么这位律师的工作能力,必然大打折扣。

 

  律师起草的法律文书是否合格、规范。起草合格、规范的法律文书,是律师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律师起草的法律文书,是律师法律理论功底的体现,最能直接体现律师业务水平。如果一名律师“光说不练”写不出像样的法律文书来,那么这样的律师肯定“中看不中用”,既不会受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尊重,也很难把律师工作完全做好。

 

律师是否足够地勤快。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案件,既要三番五次往返于律所和司法机关之间,又要调查取证、查档、查询法律法规,还要经常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所以没有一副好腿脚是不可以的。

 

合格的律师要么自己不辞辛苦地跑来跑去,要么妥当地安排律师助理或者其他人员妥善地完成各项工作。律师是否足够地勤快,这不仅反映了律师的工作态度,也反映了律师的人品和素质。

 

  律师能否及时对当事人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必要的时候给当事人以适当的提示,为当事人把关,协助当事人决策。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律师无疑对处理法律事务的各个环节更熟悉,对处理各种各样的问题更有经验,所以在当事人不能准确判断形势或者拿不定主意的时候,律师应该协助当事人决策,给当事人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比如是否要采取诉讼措施、是否可以调解、是否必须坚持诉讼到底等等,都需要律师的参与并提出合适的建议,当事人才可以做出正确的选择。

 

律师的工作是否能够给当事人以必要的安慰。比如刑事案件,大多数情况下,要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释放出来都是不可能的。就是民事案件,要使当事人都达到诉讼目的赢得胜诉,也是不可能的。

 

在被告人被判刑、当事人败诉的情况下,如果律师能够使当事人认识到被告人被定罪判刑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或者使当事人认识到败诉的原因所在,最终使当事人能够正确认识和正确对待,心理上最终能够接受,那么这样的律师无疑是非常优秀的律师。

 

律师的工作是否存在失误。一般情况下,有理应该打赢官司,但有理却未必能够打赢官司。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有理的时候如果出现工作失误,就可能丧失法律上的依据或者保护,这样就可能有理也打不赢官司。

 

律师受人之托,必须忠人之事,容不得半点工作失误。这就要求律师必须严格按照律师各项工作的规范要求去工作。如果律师违反工作规范,或者疏忽大意,出现工作失误,那么这样的律师必然不能为当事人所接受,更不可能得到当时人的肯定和赞赏。

 

律师工作的结果是否令当事人满意。律师工作追求的目标,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都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向着当事人追求的目标而努力。所以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最为重要的。

 

如果结果不能令当事人满意或者接受,那么即使有再多的理由,都回避不了该项追求失败的现实。如果这样的结果不是律师本身工作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就并不能说明律师无能或者业务水平低,不应因此而影响对律师的评价。如果这样的结果是律师本身工作的原因造成的,那么自然律师就有责任,这样的律师则是当事人的悲剧。

 

是否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优秀的律师,通过自己的服务,会使当事人对国家法律和执法的状况等等有着正确的认识,并能提高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而一些低水平的律师,对当事人灌输所谓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等错误理论,纵容、唆使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送礼,误导当事人形成错误的法律意识,最终则有可能贻害无穷。这种差别,不仅显示了一名律师业务水平的高低,也体现了一名律师社会责任感的差异。

 

  综上分析,律师工作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对律师工作客观评价的复杂多样性。

 

  官司的输赢有的时候与律师工作的水平相关,但许多时候并不是判断律师工作水平的唯一标准。对于许多当事人来说,即使输了官司,但如果通过律师卓有成效的工作,解答了当事人的法律疑难,减轻了当事人的心理压力,缓解了当事人的身心之累,免除了当事人的口舌之争以及脚力辛苦,并提高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那么当事人也并不是没有收获,律师的价值依然不可否认。

 

  作为当事人,了解一名律师往往比打一场官司还要复杂和困难许多。如果有幸能够遇到一位非常优秀的律师,那么就应该理解自己的律师,并善待自己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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