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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咨询院组织召开“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模式与路径”研讨会

2017-11-28 中科院战略咨询院 战略与政策论坛

        11月23日,由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简称“战略咨询院”)与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共同主办的“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模式与路径”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土部、住建部、国家林业局以及中科院、天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武汉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机构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共40余人参加了会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其中,国家公园以及自然保护地立法工作是其关键步骤。本次研讨会由战略咨询院倡议组织,旨在通过各方有效沟通,力争取得相关共识,进一步明确我国自然保护地及国家公园的立法模式及途径。

        会议特邀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院长雷光春教授和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共同主持。会议先由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吕忠梅教授,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王凤春副主任,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袁淏副处长等三位同志作主旨报告,随后各位与会者结合国家公园建设与体制改革,探讨我国自然保护地的立法模式与路径,以及不同立法取向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会议主旨报告


  吕忠梅教授作了“保护地立法的新时代展望”的报告。她认为,立法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政治选择,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当前保护地立法虽然已经具备了一些有利条件,但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保护地基本法+专类保护地法”应成为我国保护地立法的路径选择。

  王凤春副主任作了“关于自然保护地及国家公园立法路径的若干思考”的报告。他认为,各国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各有其自身特点和社会经济文化内涵,体现了各国土地制度、政治和行政体制、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特点等方面的差异。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应分步骤有序推进。 

        袁淏副处长作了“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的现状、问题与建议”的报告。他认为,我国围绕各类自然保护地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而现行法律体系存在着立法层级不高、立法理念滞后、立法科学性有待提高的问题。根据我国国家公园的定位及改革需要,自然保护地立法应围绕加快国家公园法的制定出台来展开。        

        与会领导和专家围绕十九大报告要求及上述报告内容、国家公园改革进展等,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研讨,各相关方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和学术背景,围绕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重构提出了许多富有启发性的意见和建议。

        与会者普遍认为,应充分考虑改革需要、立法规律、现实困难及各相关方的利益诉求,从更加综合和长远的角度去构建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体系及其进程,同时也要为国家公园体制改革提供现实可行的法律依据,依法依规设立国家公园,使我国的国家公园建设建立在良法善治的轨道上,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自然遗产。

        此外,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副总裁马剑及相关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地方代表,战略咨询院谭显春研究员、黄宝荣副研究员、苏利阳副研究员、程多威博士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所的其他研究人员等也参加了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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