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说法】第四十三期(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宣讲
Labour Union's Legal Vision
工会说法
第43期(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
权益保障法》宣讲
本期讲师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涓
本期导读
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收看《工会说法》节目,我是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王涓。今天我宣讲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妇女权益保障法》获得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一次重要修订,针对当前生育、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的相关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下面,我和大家一起学习修订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几大亮点:
亮点五:婚恋关系中的妇女人身权益保护
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如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婚恋关系后,持续纠缠、骚扰妇女,甚至出现泄露、传播妇女隐私的行为。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婚姻关系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款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也加强了婚恋交友中的妇女权益保障。
亮点六:强化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
随着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妇女面临的生育与就业矛盾进一步凸显。妇女需要在承担家庭和生育责任的同时享有平等的就业、培训、晋升权益。因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妇女婚育歧视的禁止性规定,比如,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不得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 (聘)用条件或者作为劳动 (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 (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亮点七: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婚姻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如何认定,是家庭收入分配的平等价值体现,在现实生活中既是婚姻案件审理的难点,也是婚姻双方争议的焦点。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新修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以及救济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具体规定,为妇女进步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值得我们认真学习。我的宣讲到此结束,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以上就是本期《工会说法》的全部内容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同时
小编也希望大家能在日常工作中
多多学习和积累必要的法律知识
以便大家能够更好的用法和守法
感谢大家收看本期《工会说法》
咱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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