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说法】第四十四期(下)|《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宣讲
Labour Union's Legal Vision
工会说法
第44期(下)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宣讲
本期讲师
攀枝花学院法学院教师张琳
本期导读
今天我们继续来学习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大家可能想问,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依据具体有哪些呢?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我们已经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财产,那么自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这一条中就再次强调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是我国首次对网络虚拟财产身份地位予以确立,将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同时也为今后制定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留下了空间。另外《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该条款也明确了所有财产权利平等,因此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犯时,法律均会平等地提供保护。
那么,既然网络虚拟财产是合法财产,它可以被继承吗?
网络虚拟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是可以被继承的。但应当注意,适用继承规则要区分网络数字财产和网络服务。一是只有与数据平台明确可分、有自己独立的使用价值且可以导出或者转换的,如电子邮件数据、网络账户个人发帖、游戏角色装备、虚拟货币等属于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可以继承。二是基于接受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而形成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一般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无法继承。就比如用户在各类网络平台上注册的账户,主要是依靠账号享受网络信息服务,属于身份认证信息类虚拟财产,QQ、微信等通讯账号、抖音、微博等社交账号等都属于这一类。这些就属于只是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数据,通常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无法继承。
观众朋友们,今年是《民法典》颁布的第四年,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有着对时代进步的保护和探索,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基础规定,更让我们看到国家规范网络空间治理的决心。请大家相信,在未来随着法律的细化,还将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更加清晰而明确的法律指引。
网络虚拟财产看似“无”,确实“有”,请大家提高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保护自己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你的观看,再见!
以上就是本期《工会说法》的全部内容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同时
小编也希望大家能在日常工作中
多多学习和积累必要的法律知识
以便大家能够更好的用法和守法
感谢大家收看本期《工会说法》
咱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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