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说法】第四十五期(上)|《工伤保险条例》
Labour Union's Legal Vision
工会说法
第45期(上)
《工伤保险条例》
本期讲师
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俞璟
本期导读
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的俞璟律师,欢迎大家收看《工会说法》节目!在今天的节目中,我将通过司法实务中的典型工伤案例,为大家讲解在什么情形下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以及工伤发生后应当如何应对及处理。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小李是某纸业公司的造纸工,某日小李值夜班时,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的小李。小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纸业公司向县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后小李不服向市劳动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劳动局作出维持县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为此,小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纸业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小李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小李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认定小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能够得知,在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时,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一个案例,大家可以使用前述规定试着判断是否构成工伤。
林某为A公司的职工,2022年9月12日在步行下班途中突发疾病。于次日5时被群众发现躺在某小区附近路边。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林某死亡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上午5时。林某家属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大家认为林某的情形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或者工亡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林某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也并未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相关规定。
通过对两个案例的讲解与分析,大家能够了解到,在判断是否构成工伤时,应当将案件基本事实与条例规定相结合。那么作为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如何处理呢?我将在下一期的节目中为您解答。
以上就是本期《工会说法》的全部内容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同时
小编也希望大家能在日常工作中
多多学习和积累必要的法律知识
以便大家能够更好的用法和守法
感谢大家收看本期《工会说法》
咱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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