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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18年10月18日 被检测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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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在瑞典丢尽中国人脸面的“驴打滚”先生受到处罚了吗?

凡人钒语 凡人钒语 今天


引起外交事件,令中国人丢尽脸面的“瑞典警察粗暴对待中国游客事件”的制造者曾先生, 有受到处罚了吗?上网搜索了一下,不仅没看到处罚信息,反而还多了几篇为之辩护的文 章。按理说,这件事已经真相大白,且事件发生已有一个多月了,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可以依法处理了。

 

回放下事件,看看依照中国法律,应该如何处理?

 

引发外交事件的某公司高管曾先生


天力士海外尼日利亚公司总经理曾先生,带着家人到瑞典旅游。为了省钱,少订一天的旅馆。全家深更半夜来到预定的酒店,请求酒店让他们在大堂休息。酒店的工作人员也非常关照他们,为了让他们休息好,还特意调低了大堂的背景音乐。想不到曾先生到外面转了一圈,带回一个陌生女子,声称是中国留学同胞,求酒店发善心收留过夜。于是,引起酒店的不安,让他们离开。在他们拒绝离开僵持不下的情况下,酒店选择报警。

 

警察来到酒店劝说无效,把他们一家四口(那留学同胞是曾某的妻子)驱赶出酒店。因怀疑他们是非法移民,于是驱车送到了几公里开外的一家收留难民的教堂门口。曾先生和父母在这个过程中撒泼打滚,呼天抢地,他还边拍视频边用英语大喊“警察杀人!”。并向媒体披露和向中国驻瑞典使馆求助,中国政府爱民心切,全然相信曾先生的一面之词。大使馆出于义愤,向瑞典警方提出强烈抗议,要求瑞典警方向中国游客道歉。

 

瑞典电视台主播的嘲讽节目


曾某的不实之词和添油加醋,又激发了中国大陆强烈的爱国主义情绪,于是上演了一副外交闹剧。

 

曾某作为一名跨国公司的高管,且精通外语,算得上是一枚精英分子。他在瑞典警察执法过程中诽谤警察杀人,对外国警察进行诽谤,不受中国法律的调整。此时,“驴打滚”先生既不违法更不犯罪,因为诽谤罪通常是自诉案件,且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我国刑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且法定刑在三年以下,不予追究。他向中国驻瑞典使馆撒谎,说瑞典警察粗暴执法并把他们一家人扔到荒芜阴森的坟场,也仅涉及道德不触犯法律。

 

中国驻瑞典大使馆提出强烈抗议


但是,他的夸大其词无中生有兴师动众,引发了外交事件。瑞典警方公布事实真相,让中国驻瑞典使馆颜面尽失。一向正气凛然的驻外使馆,头一回被一个小人打脸。而且还在国内掀起了一股爱国热潮,着实让中国大陆的吃瓜群众浪费了不少爱国主义情感。假如互联网密不透风如凝脂,承接的吐沫星子,我想足可以形成一片汪洋大海,把帝国主义的警察给淹没了。最受伤害的是那些身处海外的华人或者到海外旅行的中国人,这种明目张胆无中生有的撒谎撒泼让他们在外国人面前抬不起头来。瑞典一家电视台的男主播就把此事作为笑话,在电视中对华人极尽嘲笑鄙夷之能事,又引来新一波的鄙视和抗议。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如果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诽谤罪。但曾先生诽谤的是瑞典警察,而且是在瑞典国土上,诽谤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处刑三年以下。因此,曾先生不会构成诽谤罪,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要处刑三年以上才会追究。但是,曾先生向中国驻瑞典大使馆撒谎,诽谤瑞典警察。尽管瑞典警察不会到中国法院告状,但是却引发了国与国之间的外交事件,他的行为发生在瑞典大使馆,而且影响到了国内,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这些地方亦视同为我国领域,在其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2013年在网上质疑高某高空坠落死因并误导不明真相群众聚集的16岁甘肃少年


曾先生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如果够不成犯罪,但闹出了这么大的动静,至少也够得上治安处罚吧?

 

我记得那个在朋友圈转发了一个众所周知的玩笑的卜先生,被行政拘留十天。我还记得一个苍南(也许是平阳)女子,在朋友圈骂警察执法不公也被拘留一周。还记得几年前,甘肃的一个初中生因质疑一起高空坠落死亡案件,在网上发布“必须得游行了!”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后改为行政拘留。

 

卜先生在朋友圈转发一个玩笑被认定散布谣言行政拘留10天


当然,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

 

我仅想知道,像曾先生这样造成了国际影响,并在网络上产生广泛而又不良影响的行为,算不算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如果不算,够不成犯罪。那么是否构成违法?如果连违法也够不上,那么撒谎是否零成本?

 

那为何国内的居民发个帖,就会被刑事拘留或者行政拘留呢?难道撒野真的要看地方?

 

我对刑法没有研究,也许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曾先生的行为对犯罪客体毫发未损。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理论上说,曾先生的行为也许也够不上违法。但,对比国内那些被拘留的居民之违法行为,我觉得曾先生的行为要严重得多。对他没有处理是否是立法上的缺陷,还是执法或者司法需要一定时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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