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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进20】20件候选案例入围,最后一轮专家评审团亮相

秘书处 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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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9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正如火如荼的进行中。


4月20日,6万+网络投票和50位知识产权专业人士评选出30件入围案例名单。 

 

经过我会300余位个人会员及企业会员的投票评选后,20件案例脱颖而出。


现将20件入围案例予以公布。

最终评选流程


同时我会将入围的20件候选案例名单,交由32位专家评审团进行最后一轮投票,最终评选出10件典型案例,整个评选过程由我会监事会全程监督。 
4月26日,我会官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京法网事、知产宝及知产力等多媒体渠道将同步公布“2019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十大典型案例”。 此外,我会将邀请业内知识产权专家,对上榜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点评,并将点评结果,陆续在我会官方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最后,我会将针对上榜的十大典型案例的合议庭成员,以及代理律师颁发证书予以表彰!
现公布32位专家评审团阵容:



20件入围案例目录速览:


    1. (2019)京行终4880号—— “阿尔山”商标无效宣告案
    2.(2019)京行终3279号——“宫颐府”商标无效宣告案
    3. (2018)京行终5989号——“友阿”商标无效宣告案
    4. (2018)京行终137号——MLGB商标无效宣告案
    5. (2019)京行终4787号——“怡口莲”商标无效宣告案
    6. (2019)京行终299号——“春回大地人大校徽”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
    7. (2019)京行终474号——“微信”商标无效宣告案
    8. (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案
    9. (2019)最高法行申5416号——“红鞋底”颜色商标驳回复审案
   10. (2019)京行终198号——“TATA”商标撤销复审案
   11. (2019)京行终5576号——“宝格丽BVLGARI”商标无效宣告案
   12. (2018)京行终6256号——“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无效宣告案
   13.(2019)京行终765号——“果园老农”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14.(2019)京行终6929号——“吉祥航空”商标驳回复审案
   15.(2018)京73行初1619号——“完美生活IDEALLIFE”商标无效宣告案
   16.(2019)京行终4124号——“黛尔吉奥酒瓶”立体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17.(2019)京行终5958号——华佗图像商标无效宣告案
   18.(2019)京行申919号——“露宝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19.(2017)京73行初5881号——“MADE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20.(2019)京行终6934号——“南洋旧街场 NANYANG OLD CITY”商标无效宣告案

20件入围候选案例予以公布,扫码进入知产宝数据库,查看案件详情:

   案例 1   



(2019)京行终4880号—— “阿尔山”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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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该案件诉争商标为中文标志“阿尔山”,是使用在水(饮料)、果汁等商品上。另一方面,“阿尔山”是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西北部的县级市,属于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形成了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含有地名元素的商标标志可注册性的审查判断规则,对类似案例具有借鉴指导意义。

   案例 2   



(2019)京行终3279号——“宫颐府”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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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该案主要涉及对老字号的保护问题,宫颐府是曾被评选为老字号且持续经营近30余年,其在“月饼”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而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其同属北京餐饮行业,对此应当知晓,仍在 “直接邮件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上注册标志完全相同的商标,恶意明显,应予规制。本案加大了对老字号的保护力度,将对其他类似案件有一定示范作用

   案例 3   



(2018)京行终5989号——“友阿”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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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该案贺定高挂名注册了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八十余枚商标,均由其子贺超峰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华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属于典型的代理机构规避法律,恶意注册的行为。法院通过将代理机构法代表人近亲属行为“视为”代理机构行为这一作法,将打击恶意傍靠落实在个案审判中,丰富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探索。

   案例 4  



(2018)京行终137号——"MLGB"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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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该案诉争商标为“MLGB”,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及审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就标志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如何进行判断以及其判断因素作出了详尽分析,二审判决后得到社会普遍认同,不仅为此类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提供了有益借鉴,也赢得了社会广泛赞誉。

   案例 5  



(2019)京行终4787号——“怡口莲”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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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该案综合考虑了商标的显著、知名程度,商品、标志的关联近似度,公众的重合程度以及相关市场情况等,以按需认定为原则,对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进行纠正。在当事人二审补强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引证商标实际使用的太妃糖商品可以归属核定的“巧克力糖果”范畴,考虑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不具善意、双方当事人已有民事侵权发生等,判决诉争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案例 6  



(2019)京行终299号——“春回大地人大校徽”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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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该案系制止恶意注册,特别是制止恶意注册知名大学校徽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裁判时在法律适用上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细致分析,同时探讨和商标法绝对条款和相对条款之间的关系。同时,该案关注度较高,案件处理社会效果较好。

   案例 7 



(2019)京行终474号——“微信”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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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腾讯在先的“微信”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声誉。诉争商标原注册人抢注多件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腾讯良好商誉的恶意,该恶意性并未因其后续的转让行为而消除,诉争商标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案例 8 



(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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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该案诉争商标是重庆江小白酒业公司注册的知名白酒品牌“江小白”。因无效申请人江津酒厂并无证据证明“江小白”是其在先商标,根据双方合同也不应认定归其所有,且“江小白”由江小白公司一方在先提出并申请注册,最高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该案明晰了第十五条的适用要件和证明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案例 9 



(2019)最高法行申5416号—“红鞋底”颜色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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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该案件诉争商标为“女士高跟鞋底的红色”,兼有位置和颜色两大要素,属于未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特殊商标类型。对于以上述要素结合的商标标识,在《商标法》第八条并未明确列举为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是在中国可以获得注册,法院首次通过行政判决方式对《商标法》第八条的含义予以释明,明确了以显著性作为商标注册根本标准的司法要义。该案对于新类型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保护具有开创意义。

   案例 10  



(2019)京行终198号——“TATA”商标撤销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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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该案关于诉争商标是否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应被撤销的情形,需要根据在案证据就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作出认定,故对类似案例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指导意义。

   案例 11 



(2019)京行终5576号——“宝格丽BVLGARI”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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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对于诉争商标已经国知局核准注册,被上诉人主观上并无与引证商标发生混淆、抑或搭便车、傍名牌的意图,客观上真实、审慎地使用诉争商标,并未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两审法院考虑了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相关公众对被上诉人“宝格丽”、“BVLGARI”商标的认知,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保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业已形成的市场稳定秩序。

   案例 12  



(2018)京行终6256号——“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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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该案争议商标于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注册成功,为“兰州牛肉拉面”这一西部特色餐饮品牌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护,对促进整个拉面行业健康、规范、快速发展有着积极意义。而争议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予以无效,无疑将对整个拉面行业形成冲击,北京高院二审判决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具有重大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案例 13 



(2019)京行终765号——“果园老农”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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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商品类似是客观事实,不应过多考虑其他因素,《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应当得到充分尊重不应被轻易突破。但二审法院再次明确表示商品类似的判断不仅仅是简单的物质分类,而是商标法框架下的法律判断,要在坚持混淆可能性标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参考,但更应当尊重市场实际。所以本案对于如何认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作用以及如何判断商品类似以及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具有非常典型的参考意义。而且本案还特别强调了司法裁量的标准的一致性,维护了司法公信力。

   案例 14  



(2019)京行终6929号——“吉祥航空”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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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该案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同时结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上的异、同之处,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二者在各自指定使用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本案的关注要点。

   案例 15 



(2018)京73行初1619号——“完美生活IDEALLIFE”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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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该案涉及到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法院经过审理,推定出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恶意串通,具有突破性。


  案例 16  



2019)京行终4124号——“黛尔吉奥酒瓶”立体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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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本案为我国关于立体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的第一案,对于立体商标的使用证据如何评价及认定具有很高的指导意义。

   案例 17  



(2019)京行终5958号——华佗图像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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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该案从无效宣告请求人适格性审查入手,对公司员工是否能作为公司所使用商标的在“在先权利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以及何为商标法意义上的未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进行了细致阐述和最终认定,对今后的同类型案件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

   案例 18 



(2019)京行申919号——“露宝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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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再审程序是一项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程序,对于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应严格把握。对于未经二审而直接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当予以驳回。此案对于审理该类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可在后续的该类案件中直接引用。

   案例 19 



(2017)京73行初5881号——“MADE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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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对于今后同类案件需要重复认定驰名商标、并在相类似商品上进行保护的商标抢注案件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既可有力打击复制、模仿驰名商标恶意抢注,又能减轻驰名商标所有人举证负担。

   案例 20  



(2019)京行终6934号——“南洋旧街场 NANYANG OLD CITY”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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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语:
该案关于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的认定,充分考虑了中国地域、文化、语言元素,认为商标中的中文部分便于中国消费者识别、呼叫、记忆;争议商标若通过恶意抢注取得,即使经使用已占有一定市场份额,也不存在共存基础,应坚决无效宣告该恶意抢注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为东南亚著名咖啡品牌在中国的延伸注册,商标权人均为马来西亚公司,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中国司法对域外主体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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