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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事件映射出转型社会的人性、道德与法治困惑

李昊 视角学社 2022-06-01

中国需要在一个个案件中凝聚现代法治的基本共识,愿我们在激昂呼唤公正时,能够审视自己奉行的公正标准。









中国留日女生江歌遇害一周年之际,两场审判正在日本和中国同时上演。在日本,司法人员根据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在中国,社会公众根据道德标准对另一名受害者进行网络审判。针对刘鑫的愤怒谴责已经持续了一年,并在本周达到了最高潮。


平心而论,江歌的惨死实在令人痛心,江歌母亲的悲痛确实让人动容,社会公众的关切多数都是出于良知和善意。但不幸的是,江歌生前最亲密的两个人陷入了痛苦的纷争,网络的关切也从对遇害者的爱演变为对另一名受害者的恨。更有甚者,大规模的网络暴力不仅令人叹息,也为未来更多的网络暴力埋下了伏笔。在最初的义愤过后,我们应当开始认真思考以下问题:如何面对本案中的人性纠葛?如何公正地讨论一起刑事案件?如何避免以野蛮的方式去维护文明,以道德的名义去践踏法治?


一、“人性”是否是指控刘鑫的理由?

对于刘鑫而言,很多人希望案发时刘鑫能够冲出门去直面屠刀,用生命成就人性的伟大。但是,我们也应当意识到,面对门外正在发生的凶杀案,刘鑫没有出门也是人性的本能,正如同绝大多数人在面对凶杀时,本能的反应都是躲避起来保护自己,尤其是一名无缚鸡之力的女性。人性就是这样,即使是自己的朋友遭遇不测,也不是所有人都有勇气和能力迎刃而上,更何况在危险而混乱的瞬间,刘鑫是否确切地知道江歌面临的是杀身之祸都很可疑。(刘鑫否认当时确知门外发生凶杀,并称门被从外面推回关上。)


显然,趋利避害是人性的本能,牺牲与宽容则需要人性的升华。人性中的勇敢与高尚固然令人敬佩,人性中的胆怯和渺小也应得到理解。尊重人性是任何良善社会的基本准则。正是由于承认人性中的胆怯,所以任何国家的警察在接到凶案报警时都会告诫当事人保护好自己,绝不会要求当事人去与歹徒搏斗,更不会因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而没有勇敢救助他人就施以惩罚。相应的,正是为了引导人性中的伟大,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对见义勇为的义举给予荣誉和奖励。

无论国家、社会还是个人,都不得对普通人施加违背其人性的过度要求,更不得以这种过度的人性要求去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转型社会常常受到人性标准问题的困扰。如果说,以往的道德宣传在公众中造成了较高的人性期待,那么在今天,社会往往需要重新校准人性的坐标,需要用普通人的人性标准替换英雄人物的人性标准。这个人性的回归过程注定是充满碰撞与困惑的,但终有一天我们会理解现代文明的基本常识是赞美人性的伟大,但不苛责人性的懦弱,并对人性的升华给予善意与信任。



对于江歌母亲而言,面对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丧女之痛,江歌的母亲指责甚至是苛责刘鑫也是人性。在法律关系上,陈姓凶手才是导致江歌遇害的直接因果关系,但在常人看来,刘鑫确实与江歌之死有事实上的关联性,如果没有刘鑫的出现何至于有此飞来横祸。向刘鑫讨要公道,通过网络曝光刘鑫家庭隐私,实际上属于创伤应激反应的本能表现,因为,委屈与愤怒,受伤与报复本身,就是人性的一部分。


面对这种受害者相互伤害的人间悲剧,人们常常会提起两个类似的案件。1991年中国留学生卢刚在爱荷华大学枪杀了五名师生,副校长T. Anne Cleary(安•柯莱瑞)女士遇难后,亲属设立了安•柯莱瑞国际学生心理学奖学基金,用以关心和抚慰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安•柯莱瑞女士的亲人们也为卢刚的家人祈祷,希望与他们分担这一份悲痛。2000年4月,四名无业青年在南京制造了灭门惨案,德国人普方夫妇和两个十几岁的幼子无一幸免。普方先生的母亲从德国赶到南京,给法院写信希望给予罪犯减刑,因为“德国没有死刑,我们觉得,他们的死不能改变现实”。事后,在南京居住的德籍人士设立了普方协会,致力于在凶手家乡改变儿童的生活和教育状况。毫无疑问,宽容表现了人性中伟大的一面,宽容也能够使人从悲愤中解脱,宽容需要极大的勇气和智慧,更需要一个友爱、信任、宽容而理性的社会环境。但是,不宽容罪犯,甚至不宽容其它受害者,这也是人性的本能。


对于两个家庭而言,我们当然都希望看到事发后刘鑫勇于承担责任,江母伟大宽容,两个受害者家庭合力为江歌讨回法律公道。遗憾的是,事发之后,两个受害者家庭很快地陷入互相猜疑、怨恨、折磨,这种局面固然令人痛心,但也是人性。在一个缺乏相互信任与责任意识、缺乏宽容文化与博爱精神、缺乏专业社会组织的环境里,人们对于老太太倒地要不要扶都没有信心,要求劫后余生的刘鑫与痛失爱女的江母相互信任,这种要求超越了普通的人性。实际上,这里更应当责怪的不是刘鑫,因为她做为谋杀目标侥幸逃生且祸及闺蜜,这种心理创伤与死过一次无异。做为一名未经世事的学生,她可能并无足够的勇气和心智面对江歌亲人。为此,刘鑫的父母应当勇敢地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承担起抚慰江母的道义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刘鑫父母并未表现出成年人应有的心智与勇气。


众多网友指责刘鑫“不开门、逃避江母”,也有一些人指责江母为何不学习在华遭灭门后选择原谅的德国家庭,这些实际上都是为当事人设定了常人难以做到的道德标准。人们习惯于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指责他人,这也是人性。但是,在享受道德优越感时我们也应意识到,我们为他人设定的是超越法律的高标准,这种道德标准可以律己,但不能苛人。至于众多网络暴力者一边肆意践踏他人的人格与尊严,一边高声呼唤正义,这也是人性,一种与正义无关的人性,这种人性曾经给我们的社会造成过巨大灾难。


很显然,本案暴露了人性的复杂与多面,也反映了转型社会中人性议题造成的碰撞与困惑。社会转型的重要文化心理意义就在于尊重和回归基本人性,并为人性的升华创造必要的社会环境和制度安排,在此过程中,需要反思和升华人性的绝非仅仅是刘鑫。


二、如何公正地讨论一场刑事案件?

公正是参与评论任何争议的基本前提。人们在参与此案讨论时都相信自己是公正的,那么,公正到底意味着什么?


公正即是内心的准则,也是外在的程序。做为内心的准则,公正意味着“像要求别人一样要求自己,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别人。”我们不一定能够将这套内心的准则完全付诸行动,但起码我们的内心应当有这种清晰的戒律,并在谈论公正时参照这个标准去称量自己与他人。按照这样的标准,我们应该赞扬江歌的高尚,因为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像她一样照顾和担当朋友。我们应该原谅刘鑫的“自私”,因为我们大多数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并不会比她做得更好。我们应该理解江歌母亲,因为我们的父母在悲痛中可能也会陷入同样的无助与执拗。我们应该谴责杀人凶手,因为我们深知自己在同样的情况下不会因自私与狭隘去残酷剥夺她人的生命。


做为外在的程序,公正意味着在指控他人时应当客观听取双方陈述,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真相,避免先入为主的主观偏见。这是一起处于侦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审理涉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大方面。就事实认定而言,检方认定的事实与采集的证据,还需要经过充分的质证与辩论,方可得到法庭的确认。为何审判过程中法官要如此严肃地对待事实与证据?因为这是做出客观评判与公正裁决的前提,惟有公正才能够不冤枉无辜者不纵容罪恶者。


事实上,当我们基于法律之上的道德标准对他人做出评判时,也需要遵循基本的公正原则。目前,刘鑫是这起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之一,也是配合刑事侦查的证人,本案重要事实与证据尚未充分确定,也未经合法披露。如果缺乏对事实经过的充分了解,仅凭一方当事人的指控就做出严厉的道德评判,如果仅根据个人的感情好恶就可以肆意践踏他人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公正、不客观的。无数的事实已经证明,以不公正的方式追求公正,无异于水中捞月、饮鸩止渴,其结果只能是制造更多的不公正。


三、道德标准不能践踏法治底线

目前,日本根据法治原则保护犯罪嫌疑人陈世峰的基本人权,日本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司法程序正在产生效果。而刘鑫做为这一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之一,其合法权益并未得到有效的保护,而在某种意义上,网络上的道德审判反而使受害者刘鑫遭受比犯罪嫌疑人更大的伤害。如果日本的法治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而我们的法治无法保护普通公民,这将是对法治尊严的莫大的伤害与讽刺。实际上,如果说犯罪嫌疑人伤害的是江歌的生命,网络暴力者则在更大范围内破坏着国家的法治。当网络暴力冲破法治的堤坝,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终将无存。


正是由于中国经历过文革时期侮辱人格尊严的严重情况,立法者在制定“82宪法”时高度重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条文是构成了保护人格尊严的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为落实宪法上述规定,我国制定了相对完整的刑事和民事法律体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罪、诽谤罪是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法律制度,该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诽谤的性质属于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侮辱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可以自己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当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诉机关可以对涉嫌侮辱诽谤的嫌疑人主动启动公诉程序。为了理顺国家公诉机关启动公诉程序,制裁严重侮辱诽谤犯罪行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9日联合发布了法释〔2013〕21号《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弥补了信息网络时代中制裁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漏洞,使网络侮辱诽谤着面临更大的法律制裁风险。当然,法律禁止的侮辱诽谤行为具有特定的含义,侮辱诽谤罪也需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普通的发表看法、评论、乃至批评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在本次事件中,网络上也有大量针对刘鑫及其家人的严重人格侮辱和诽谤言行,有些甚至超越了违法犯罪的界限。


中国社会依然处于艰难的法治转型中,注定需要在一个个泣血的案件中凝聚现代法治的基本共识,江歌的生命为我们换来了一次这样的机会。愿我们在批判他人时,能够深思自己人性中的幽暗,在激昂呼唤公正时,能够审视自己奉行的公正标准,在挥舞网络大棒时,能够意识到虚拟空间对他人权利的真实伤害。



作者:李昊,系法学博士。本文原载FT中文网,版权归属作者/原载媒体。本文仅反映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号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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