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中心牵头组织汽车行业就英国“标准必要专利与创新”反馈意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近日,英国知识产权局面向全球征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与创新”的反馈意见。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知识产权分会主任委员和秘书处单位、汽车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组牵头单位,牵头组织汽车工业专家、车企会员,结合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实际,聚焦该政策文件中的12项重点问题进行逐一反馈,积极代表中国汽车企业发声,表达行业发展诉求。目前,该反馈意见已经通过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上报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合作司,并将由国际合作司反馈给英国。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知识产权分会和汽车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组以我国汽车产业视角,在认真研究英国知识产权局:标准必要专利与创新(征求意见)内容的基础上,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认定、许可、诉讼等关键环节提出建设性意见,包括标准化组织应构建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权利人、实施方、社会公众三者之间应利益平衡;许可谈判时应在遵循FRAND原则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许可层级;许可费用应考虑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司法环境和产业发展环境;应引入独立第三方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评估;法院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案件时,应对许可禁令持审慎态度等。
同时针对当下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焦点问题,分会还提出为产业持续创新和保障公众利益,智能网联汽车制造商的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应面向全产业链;针对汽车这种技术密集性全球化产业,应出台适用于地区和产业发展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政策等产业建议。
随着经济、科技的全球化发展,标准必要专利已被各国视为获取竞争优势、政治利益的重要途径,对此我们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争取国际话语权。未来,中汽中心将继续立足维护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利益,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发出更多的中国声音!
// 意见反馈全文
针对问题1. SEPs生态系统如何以平衡的方式有效工作,以支持竞争和创新?
我方意见如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应该平衡权利人和专利实施方之间的利益,在政策制定中不应过分偏向其中一方,同时应该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并在上述三者之间取得平衡;尤其应当考虑政策中的某些条款是否会在某种程度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应当尽力避免此种情形的出现。
针对问题3. 在您看来,在使用SEP的市场中是否存在市场力量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给行业带来困难或阻碍创新者的实践中寻找例子。
我方意见如下:在目前面向智能网联汽车制造商的通信领域SEP许可中,部分专利池或者其专利池成员主张只面向OEM厂商进行SEP许可,而拒绝向OEM厂商的上游供应商进行许可,这一做法对汽车产业的生产、供应链稳定性以及持续创新带来的严重阻碍,并且会将额外增加的不合理许可成本转移到最终的消费者-社会公众身上,这将给全球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长远的不利影响。
针对问题6. 在您看来,可以采取哪些行动或步骤来鼓励SEPs生态系统中的竞争和创新?
我方意见如下: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应该遵循FRAND原则,如产业链的不同主体都有意愿从SEP权利人获得许可时,应该通过商业谈判的方式来确定合理的许可层级,并且充分考虑权利人与权利实施方所在行业之间的差异,不应将通信行业的许可商业模式简单向其他行业进行复制。
针对问题9. 独立方引入必要性检查服务是否会改善许可证谈判?谁是进行必要性检查的适当独立方?
我方意见如下:当前SEP专利权人在进行许可谈判时通常会过度强调自身所拥有的的SEP数量和对标准制定的贡献,旨在获得更高的专利许可费,上述现象反复出现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标准化组织对于权利人所披露的SEP不进行必要性的审查,因此引入独立第三方对SEP的必要性进行检查是有必要的。
与权利人、专利实施方均无利益关系的独立第三方是进行必要性检查的适当独立方,比如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主管部门等。
针对问题10. 应如何进行必要性检查?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必要性检查和必要性声明是否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确定性?如果是,怎么做?
我方意见如下:可以通过一定比例的抽样来进行必要性检查,由于权利人是最终的受益方,进行必要性检查的费用应该由进行SEP声明的权利人负担。
SEP的必要性由于种种原因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主观和客观原因。如果某一权利人的必要性检查中的真实比例长期低于行业平均水平,那么该权利人有主观上刻意过度披露的嫌疑,应该在后续的相关标准化活动参与中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等惩罚措施。
针对问题14. 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当前的专利制度是否创造了一个公平的全球市场?SEP许可费用是否因地区而异?
我方意见如下:我们认为SEP许可费可以基于地区差异有所不同,应该考虑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司法环境以及产业发展环境,同时也要考虑不同地区的产业利润之间的差异。
针对问题15. 是否对SEP侵权者采取了同等的法律行动和禁令行动,而不论其所在地区?
我方意见如下:我们认为法院在涉及SEP侵权的许可禁令是否颁发这一问题上应该采取谨慎的态度,避免禁令的颁发对于谈判中的权利人一方带来明显的不对称优势,从而使得专利实施费被迫接受超出FRAND范围的过度许可费。
我们认为金钱的补偿可以弥补权利人在前期研发过程中的研发投入,而侵权禁令的颁发对于专利实施方而言所带来的的损失显然与专利权人的损失是不成比例的,容易使得后续判断无法在公平环境下进行,在禁令威胁下所达成的许可协议也很难反映被许可专利的实际市场价值。
针对问题16. 当前的框架是否适用于您执行持有专利所赋予的权利?例如,禁令是一种有效的工具吗?实施者的反诉讼禁令有何影响?
我方意见如下:我们认为侵权禁令不是解决SEP许可纠纷的有效方法,禁令的颁布会使得许可谈判双方处于实质性的不平等地位,从而难以达成FRAND原则下的许可协议。
针对问题19. 您对SEPs许可范围内提高效率的其他方法有何看法?
我方意见如下:标准化组织在进行标准开发过程中,可以构建起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当权利人针对SEP许可达成协议后,可以将相关许可协议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向标准化组织进行披露。上述披露信息对于标准化组织以外的第三方是保密的,但是当后续围绕该标准的SEP许可纠纷发生时,法院有权向标准化组织索取历史的许可信息,从而可以更好判定发生纠纷的SEP许可谈判的条款是否符合FRAND原则。
针对问题22. 是否有其他方式解决定价机制争议?例如,价值链中的哪一点为计算应付费率提供了经济基础?
我方意见如下:针对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在汽车产业链中的许可,我们认为不应该将许可局限在产业链的特定层级中,产业中的任一层级的制造商都应该有获得SEP许可的权利。
对于汽车为代表的复杂多组件产品,我们主张应该由专利技术起到主要贡献的零部件产业制造商来获得专利许可是最为合适的,应该避免将与专利技术无关其他零部件纳入专利许可费的计算基础。
同时,为了保证许可费的合理,基于产业链不同许可层级所计算得到的许可费应该是大致相同的,不应该因为许可层级的不同而使得许可费产生显著的甚至是数量级的差异。
针对问题25. 是否依赖法院逐案裁定许可证是否有效?
我方意见如下:法院裁决是解决SEP纠纷的最终途径,但是法院裁决同时也存在成本高、周期长的缺陷。可以考虑诸如行业间集体谈判等形式就许可层级、许可费率范围等达成初步意向,再由许可双方开展具体细节的谈判,但是如有双方无法达成许可协议,法院诉讼仍然是最终解决争议的主要手段。
针对问题26. 应如何进一步探索SEPs仲裁特定领域的行业主导方法?您是否也对行业主导解决方案的替代方案有意见,例如政府提供确定和解决FRAND许可争议的替代方法?
我方意见如下:不同产业的生产制造模式、供应链体系和知识产权许可模式都有所不同,特别是汽车制造这样的众多技术集成的产业。可以由本国或者本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台适用于本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政策,从而可以更好指导和规范谈判双方的许可行为,从源头上降低SEP纠纷发生的概率,维护产业的良性发展。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知识产权分会
汽车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组
2022年2月
作者:汽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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