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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医疗救助是“慈善捐助失信治理”的重中之重

早在2017年底,有媒体报道,一个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北京同梦基金会”的“慈善配捐”项目被指涉嫌诈骗“救命钱”。燕郊白血病人100多名患者家属在病友或相关人员的介绍下,通过所谓“北京同梦基金会”负责人拿原本治病的钱进行“配捐”,然而却发现此人突然“失联”。这意味着不仅被承诺添加返还的钱可能打水漂,本金也血本无归。根据媒体后续报道,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同年12月,还有媒体报道,南方某市千名癌友“高息”投资“爱心企业”被骗3千万元,上千名癌症患者成为受害人,公安部门也介入了调查。转入2018年,又有媒体起底,有的医疗机构或医托公司借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项目为由,寻找患者来医院就诊,在相关慈善组织叫停了有关项目后,甚至直接以慈善机构人员名义给患者打电话,用“高明”手段动员就医,有的患者支付了高额诊疗费用。遭遇重大疾病的家庭本应是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但在某些人眼里却变成了获利的肥肉。慈善本应是汇聚爱心的通道,却被某些人染上了雾霾。

2018年7月31日,中央文明委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将“慈善捐助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列在19项重点任务之中,要求“对诈捐、骗捐、冒用慈善组织名义组织捐助活动、慈善组织违法违规使用善款等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惩治力度。”在扶老、济孤、育幼、助医、助学等诸多慈善活动领域中,慈善医疗救助一旦出现问题,往往特别引人瞩目。疾病是每个人、每个家庭都可能遇到的问题,长期以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多项制度共同发力,构建了全面医疗保障体系。然而,由于医药技术、地域差异、人口流动、伦理道德等复杂问题因素的存在,对于每个具体家庭来说,重大疾病就医永远是家庭的大事、难事。慈善救助,因其社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特点,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帮手。但是,如果慈善救助被冒用成为某些人牟取私利的幌子,会给患者家庭带来更大伤害,给慈善事业的声誉带来极大损伤,引起老百姓的深恶痛绝。在慈善失信的治理中,医疗救助应当成为治理的重中之重。

更早一些的2016年末,深圳的一个小姑娘因罹患白血病,其父在某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你给我站住”中称医疗费高企预期难以承受,获得公众踊跃“打赏”和捐赠240万元,然而在其实际家庭财产曝光后又遭受了强烈质疑,最后以退还所有捐赠来终结了这一事件。绝大部分公众捐赠金额并不高,可能是一餐饭或者是几瓶饮料的金额,但相当一部分人并不能因此而轻易谅解。究其原因,“贫”“病”二字既然最能触发公众的强烈道德情怀,自然也要承受相应的高标准诚信要求。医疗救助是慈善领域中容易出现诚信缺失的方面,是慈善失信治理尤其要关注的。在慈善医疗救助活动中,凡是违背公益慈善宗旨和非营利目的的,凡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就必须予以制止和清理。

为了加强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落实“慈善捐助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举措,2018年10月,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监管的通知》(民办函【2018】14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一是全面排查慈善医疗救助活动。要在日常监管中加大监管力度,对登记的慈善组织开展的以公益、慈善、救助为名,涉及医疗、卫生、健康的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掌握动态、防控风险,特别是对于指定合作医疗机构、企业或者个人的,要重点排查。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此类问题必须进行全面调查,必要时可采取专项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活动发起方、执行方、运作模式等情况。二是依法查处以慈善医疗救助名义开展的非法营利活动。对于慈善组织开展名为慈善医疗救助,实为推销特定医疗机构、企业服务或者产品的,特别是引诱、迫使患者家庭以明显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医疗服务或者产品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落实《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通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予以惩戒。三是严格规范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引导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监督。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作医疗机构的资质、医疗水平、费用价格、社会评价等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完整公开活动相关信息和沟通反馈渠道,明确慈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慈善组织应当规范合作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对擅自增加医疗项目、提高诊疗费用,为收取额外费用进行过度治疗的,慈善组织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整改或者停止合作。

除了慈善医疗救助以外,通知也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学等活动时涉及到的类似问题也要高度重视,加强研判,防范风险。一旦发现名为公益慈善、实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还要求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诈骗等违法违规活动。2018年11月底,民政部进一步要求本级登记的慈善组织抓紧开展对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的自查自纠。对于排查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民政部将指导和会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努力提高慈善捐助领域的诚信水平。

(本文转自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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