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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4月1日起实施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中青在线北京3月1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焦敏龙)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作出规定。

《条例》在明确应急工作体制方面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遇突发事件,谁来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分别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修订;预案应当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程序和措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预案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等应急救援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如何破解以往实践中应急救援队伍不足问题?《条例》规定,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闪淳昌介绍,《条例》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明确回应了多年来基层关心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问题、现场指挥问题、救援补偿问题。

闪淳昌指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大量事故救援实践表明,由于在事故应对过程中政府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使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应急准备不落实、应急处置不规范和违规指挥、盲目施救等问题十分突出,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闪淳昌表示,《条例》的实施,是对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的系统规范,切实解决了长期以来事故应急工作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法律支撑。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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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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