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张凌霄:慈善组织参与救灾中的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张凌霄律师 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2019-11-13


 凌霄律师团队 


近年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律师团队为数十家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提供了各类慈善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在此,我们将为大家分享一些在实务中碰到的慈善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本期关键词   救灾 募捐捐赠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凌霄 律师


6月17日,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发生6.0级地震,多家慈善组织积极参与救灾活动。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律师团队整理了如下风险提示,供各类慈善组织在进行救援和灾后重建活动时参考。


在讨论慈善组织参与救灾活动面临的法律风险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我国的灾害救助政策法规体制。


慈善组织能否参与应急救援?救灾是谁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类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灾情发生时,政府部门的专业救援队伍、武警官兵、国家级医疗救援队等成为了主要的救援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然而,例如上述举例的两部法律法条规定,慈善组织也有参与救灾的法定义务。


因此,在灾难面前,无论是个人还是慈善组织,都应各尽所能,履行各自的义务才是面对救灾的正确姿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灾害紧急救援阶段,对于进入灾区的人员、车辆、物资等都有严格的临时性限制措施,进入救援通道一般需要具备通行证等资质。因此,慈善组织应注意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服从国家统一领导、协调,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能力,支持、配合救援。



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开展救灾募捐?是否可以接收救灾捐赠?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根据上述规定,并不是所有慈善组织都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活动。那么,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质的慈善组织就能开展募捐呢?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上述规定,还需要“具有救灾宗旨”,才可以开展救灾募捐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需要根据上述要求,进行公开募捐活动的备案补办手续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并非所有慈善组织都可以接收救灾捐赠。那么,不具备资质的慈善组织是否就完全不能接受捐赠了呢?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根据上述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慈善组织可以组织实施接受捐赠款物,并将捐赠款物及时转交受赠人或依法管理和使用;或是代有需要的特定受赠人发布需求信息,以便捐赠人直接向有需要的受灾人员提供帮助并接受监督。


此外,慈善组织还可以依法接受对其具体救灾援助项目的款物捐赠。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很多捐助款物由团体或个人代为转交给指定的灾民或受灾团体,此类行为并非慈善捐赠,属于普通的民事赠与,赠与人不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组织能否接受境外救灾捐赠?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救灾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


根据上述规定,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必须具备救灾宗旨,必须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对捐赠的外汇需要注意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境外捐赠物资入境必须注意检验检疫、关税待遇等手续是否完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或延误捐赠。


《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及回收、清理和登记工作。生活类物资移交民政部门储备管理作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救援、医疗、通信、供电类等物资移交灾区原采购部门、受援单位或受赠单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此外,实践中,对于处理剩余可再利用的进口捐赠物资时需要注意上述规定中的限制,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挪用。通常需要交还民政部门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如确实需要以其他方式处理,需先征询民政、海关等有关部门意见并取得相关批准。



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十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十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第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第二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第二十三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慈善组织在管理、使用捐赠物资时需要注意,募集、或受赠的资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救灾活动,在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捐赠物资进行分类登记,不可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此外,需要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答复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管理等情况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在实践中,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后,同时会在媒体或社交网络进行公开宣传,但事后未必能完全兑现捐赠承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因此捐赠人为救灾签订的捐赠协议必须履行,若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有权向捐赠人要求交付,并且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捐赠责任。


是否可以在救灾捐赠款中列支管理费?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捐赠人与救灾捐赠受赠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规定,慈善组织可以从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但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列支费用的比例、范围和用途并不相同。此外,还需符合自身章程规定。


此外,在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时,需要注意明确列支管理费用的比例、用途等事项,避免不必要的违约或公众质疑。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慈善组织首先需要保证自身内部管理和运作的依法合规,提高救灾的专业和效率,根据自身资质、能力,参与到救灾活动中,同时,切记注意自身法律风险的防控。


来源:凌霄说法



有人利用地震救灾诈骗 宜宾网警:谨防骗局

【关注】谣言别信!关于四川长宁地震的这些传言都是假的

今年最强降雨致南方多地受灾,壹基金在四省救灾壹起行动

吉安抗洪救灾,绿舟救援在行动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 end -

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