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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搞集资?河南省民政厅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
1.某些组织和个人可能以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的名义直接开展非法集资及传销活动;
2.利用一些已登记的社会组织急于募捐善款、做大做强业务的心理,通过在这些组织下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等方式合作开展活动;
3.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如养老、文化、慈善、教育类的社会组织),将其自身包装成相关政府部门的直属单位,利用政府的公信力误导广大人民群众,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编辑:徐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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