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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召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

4月29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组织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有关会议精神,总结2021年社会组织工作和安排部署2022年社会组织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形成合力,不断推动自治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召集人、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自治区社会组织党委书记公维春主持会议,37个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召开党委常委会议专门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并安排部署社会组织工作,是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组织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各成员单位一定要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对社会组织工作的认识,结合部门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各项服务管理工作,为党的二十大召开营造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会议强调,社会组织涉政、涉法、涉意识形态,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继续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牢固确立依法行政思想和法治思维,坚持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不动摇,进一步履行好对行业领域双重负责管理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年度检查的初审,业务活动的开展和党建工作,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执法检查和注销清算事宜等职责,不断加大对所属领域社会组织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响应迅速、执法有力、衔接有效的工作格局,为推进营商环境改善做出积极贡献。

会议要求,要坚持党建引领原则,自觉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融入登记、年检、评估等日常工作中。要抓好登记审查,坚持政治标准不降低,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松懈,加强对业务范围审查和资金的监管,加大对社会组织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和注销前的清算审计力度,防止发生各类问题。要强化活动监管,严格落实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双随机执法检查等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经费管理、活动开展、设立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票据使用、信息公开和党政干部兼职的监管。要严格行政执法,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努力维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坚持培育扶持与监督管理并重,严格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切实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要准确把握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大政方针,把握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相向而行,团结协作,扎实工作,共同推动自治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生态环境厅、科协、社科联、工商联、体育局等7个单位在会上做交流发言。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编辑:凌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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