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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23〕11号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司、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协会党建部、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发〔2021〕96号),现就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四)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21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2021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2.2021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3.2020、2021年度检查结论均为基本合格的;
4.2022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7.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五)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二、评估内容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实行分类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主要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施规范化管理,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情况。
参评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类型和业务情况选择评估指标进行申报。尚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按照《基金会(慈善组织)评估指标》进行申报。
三、工作安排
(一)评估申报。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在首页“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社会组织入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综合办公”中的“评估工作”,在线填写评估申报书。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评估申报书,并于3月25日前寄送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地评估。收到评估申报书后,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实地评估,提出实地评估意见。
(三)社会评价。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参评社会组织理事、工作人员等实施社会评价工作。参评社会组织联系有关部门提供《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或《党建工作机构评价调查表》,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请联系业务主管单位提供;无业务主管单位的,请联系党建工作机构提供。
(四)等级确定。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组织审议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民政部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有关要求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组织检视自身建设情况,不断强化自我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重要工作。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机构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符合评估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附件:
1.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查看资料目录、评估指标.zip
2.全国性学术类社团评估查看资料目录、评估指标.zip
3.全国性公益类社团评估查看资料目录、评估指标.zip
4.基金会(慈善组织)评估查看资料目录、评估  指标.zip
5.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查看资料目录、评估指标.zip
6.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zip
7.党建工作机构评价调查表.zip
     
                               民政部办公厅
                             2023年2月28日
 
联系方式:010-58124109
监督电话:010-58124099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标注“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收”)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编辑:刘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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