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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只能有一个吗?

编者按:为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牢记初心使命,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始终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在前期常用政策法规普及宣传基础上,我们又梳理了70余个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登记管理问题进行政策解读,以便社会组织进一步学习掌握。自4月8日起,将用1个月时间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陆续刊发相关内容,敬请关注。





成立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只能有一个吗?如果某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涉及多个相关部门,那么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否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部门同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了社会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体制,并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的具体职责。根据法规和中央政策精神,以及工作实际,一个社会组织应当由一个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依其主责主业确定一个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编辑: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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