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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是否可以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编者按:为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牢记初心使命,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始终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在前期常用政策法规普及宣传基础上,我们又梳理了70余个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登记管理问题进行政策解读,以便社会组织进一步学习掌握。自4月8日起,将用1个月时间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陆续刊发相关内容,敬请关注。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是否可以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答: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无法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编辑:刘喆

END

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减少活动资金吗?一人可以同时担任两个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吗?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是会员大会也可以是会员代表大会,具体依据什么确定?在社会团体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否有年限要求?如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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