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报道:人去世后,谁来偿还债务?
借款人死亡
遗产继承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2名债权人160余万元债权如何兑付?
继承人生活如何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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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指定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保障债权人权益、解除继承人的失信限高,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率先探索参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对何某生前的债务进行集中清理的做法获得央视CCTV12《法治深壹度》栏目报道,学习强国予以转载。
问题的产生
何某于2019年意外去世。生前,何某已经协议离婚并完成财产分割,名下除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等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生前欠12位债权人共162万余元。
何某去世之后,已经退休的罗大妈(化名)和老伴,还有才上小学的孙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多名债权人起诉。三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遗产,法院判决三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
问题的解决陷入僵局
何某于2019年死亡后,债权人某银行向义乌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何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亲何甲、母亲罗大妈(化名)及其儿子何乙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何某的遗产。因此债权人某银行暂时撤回起诉。
“按照此前这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在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继承人即便放弃遗产,仍需要配合清理债权债务。”承办法官说道。
被执行人的身份对两个老人和未成年孙子的学习、生活都产生了诸多影响。两位老人也因为要不停地去应诉,始终无法走出丧子之痛。
问题解决的新路径
2021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增加了遗产管理制度,《民法典》明确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022年11月8日,为维护合法权益,某银行向义乌法院申请指定义乌市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义乌法院受理该遗产债务清理申请后,查明申请人某银行与何某生前签订的《信用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何某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某银行就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享有债权,属于对遗产管理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何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综上,在何某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指定何某住所地的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
多方的问题彻底化解
近日,义乌罗大妈(化姓)一家终于收到了期盼已久的好消息,“儿子留下的债务已经全部清理完毕。”罗大妈一家不用再面临被起诉、执行的困境。
2023年3月6日,义乌市民政局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遗产管理与变价方案》《遗产分配方案》。
至此,何某留下的遗产已经按比例分配给所有债权人,相关案件也得以全部结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义乌法院首次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新增内容,民法典继承编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原《继承法》的空白,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职责范围、过程责任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实现了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践中,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目前还屈指可数,该案件的依法审判,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了继承人的权利,同时对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具有开创性意义,是义乌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贯彻落实民法典取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生动案例。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编辑:吴梦薇 | 责编:贾晨斌、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