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如何不起诉(二)——广州市内“醉驾”案
在《“醉驾”案如何不起诉(一)》中,我们从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这一角度出发,综合驾驶人抽血检查以及血液送检时的情况,归纳出可以从证据链上否定送检血样证明效力的几种情形,从而达到不起诉的效果。
但在实务当中,随着对醉酒驾驶案件查处的力度逐渐加大,交警等执法人员对于醉酒驾驶案件抽血检查、送检程序操作得越来越规范,被送检血样作为认定醉酒驾驶最关键的证据已经很少出现因程序瑕疵而变成无效证据的情况。那是否当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又无法从证据链上否定驾驶人送检血样的证明效力,就必然会被判处刑罚呢?
并非如此,各地不仅在实务操作中以更加细致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醉酒标准,而且还会综合考虑驾驶人的基本情况与被查获时的现场状况来对驾驶人定罪量刑。因此,办理广州境内的醉酒驾驶案件,除了考虑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之外,还应注意广州境内的“醉驾”案有一些特殊之处,善于理解和运用这些特殊之处,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9、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对于公安机关收集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全面收集证据的规定,同样也是检察院在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证据资料,对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之一。
结合上述规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以及通过对有关广州市内检察院对醉酒驾驶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的大数据分析,驾驶人虽醉酒驾驶但满足以下情况的,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争取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1.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150mg/100ml这一区间内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第一条规定,“(一)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至150毫克/100毫升的(含本数),量刑起点为一个月”。
即当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150mg/100ml这一区间内,为醉酒驾驶判处拘役最低一档量刑情节,再加上无《办理醉酒驾车适用意见》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综合考虑驾驶人醉酒驾驶时的危险程度、道路类型、机动车种类等其他情节,才有可能为驾驶人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
2. 善用认罪认罚从宽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通过对有关广州市内检察院对醉酒驾驶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在驾驶人犯罪情节轻微时,善用认罪认罚从宽规定,可以为被告人争取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空间非常地大。
而所谓犯罪情节轻微,除第一点所提到的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最低一档量刑起点区间内,还需要综合考虑驾驶人醉酒驾驶距离的长短,醉酒驾驶路段的车流、人流状况,以及驾驶人是否配合交警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等具体情形。
在发生交通事故或有被害人的案件中,还需要考虑驾驶人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其他情形。在满足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下,被告人配合警方、检察院进行调查,并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作出相应的赔偿。此时,为被告人争取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则大有可为。
醉驾入刑以来,只要驾驶人在交警进行交通管制时被检测出呼气中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并在随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中也超过法定标准,无论是否导致交通事故或危害结果,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也说明了,醉酒驾驶案件多数为轻微刑事案件。
在驾驶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只造成轻微的损害,驾驶人更加应该聘请专业的律师为其善用认罪认罚从宽规定,或从其他角度争取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错过了可以争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期间,即使最后判处驾驶人缓刑或免予处罚,也为自己留下了刑事案底,得不偿失。
本文作者:
林子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陈琪君,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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