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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100问(九)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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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100问(九)

  二、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4.高校毕业生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规定,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昆明对到昆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实施零门槛落户。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2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流动人员档案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26.什么是人事代理?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下列人事代理服务: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因私出国政审。

  (3)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5)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一章 基层就业政策宣传


第二章 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章 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第四章 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第五章 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


第六章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七章 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


第八章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援助




   来源:学生工作部

 编辑:王世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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