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曹春风律师:律师办理毒品死刑案件的实战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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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文为【东方刑辩-之江论坛·第3期】曹春风律师主讲的题为《律师办理毒品死刑案件的实战技艺》的讲座文稿,再次推送以供分享学习。
时间:2015年4月17日
地点:中国刑辩-之江论坛群内
主讲人:曹春风律师
主持人:胡东迁律师
点评嘉宾:李永红教授(浙工大律师学院刑辩分院院长)等
参与人:中国刑辩-之江论坛群内成员
主讲人简介:
曹春风律师,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号称“狼王”,草原狼刑辩公益网络学院YY频道47353813创办人(前身草原狼刑辩论坛、草原狼刑辩大讲堂)、资深毒品辩护、死刑辩护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日知社公益网络学院千人青年刑辩人才计划导师组导师,知名公益律师。
讲座文字版:
曹春风老师:各位群友好!我受群主胡东迁律师之邀,今天晚上跟大家讲《律师办理毒品死刑案件的实战技艺》。一提到死刑的时候,我们每个人心情都很沉重,尤其是我们刑事辩护的律师。当听到死刑这两个字的时候,有的律师都不敢接受,真的是这样的。原因来自于我们国家这种威权社会或者危险刑法、风险刑法、管理型刑法,这样的一个极端的管理模式,如果从刑法的意义上讲,现在我们国家是主观主义刑法,已经达到极端。就包括我的一个好朋友也是大家的好朋友、老师,张明楷老师。所谓的社会危害性不提了,现在提法益侵害。实际上,这里有很多让我们刑辩律师去思考的问题。
那么是不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刑辩律师死刑案件就不做了?是不是我们这样的审慎或者说有一种追求自保的观点,我们就不做了?错了,其实死刑案件包括毒品死刑案件,它无非就是一个普通刑事案件后果的极端化。
一、事实辩
毒品案件实际上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到三百五十七条只有一个罪名是判处死刑的,这就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毒品案件的专业性要求特别强,比如说毒品检验报告、称量、控制下交付、诱惑侦查或者其他技术侦查。
我们今天讲的是毒品案件和死刑案件组合起来进行如何辩护的实务。毒品案件的辩护技巧,数量是社会危害性的体现,含量是罪刑均衡的原则体现。不能唯数量论,一定要考虑含量。比如说贩卖的是50克毒品,含量仅有百分之十,那么折算一下是10克的社会危害,但是10克的含量则是百分之百,因此,10克与50克要从法益均衡角度来看。
那么能不能说50克的就处15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0克的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呢?明显的,这样去处罚是违反了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转化成理论的话就是罪刑均衡的原则。因此,在毒品犯罪领域的辩护,体现社会危害性的一定是含量和数量。含量越大越高,社会危害性越大,毒品数量越多,社会危害性越大。作为律师办理毒品案件一定要重点的去围绕含量和数量,作为切入口进行辩护。
含量是以定性定量的鉴定为准,数量是以称量为准。比如氯胺酮、美沙酮涉及死刑的,都是200克以上。而涉及到其他毒品的,比如盐酸二氢埃托啡,这种物质必须达到是十毫升以上或者十毫克以上。那么这就告诉我们,数量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同时也决定了立案的追诉标准。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做毒品案件中一定要关注称量笔录。如果说称量笔录里出现的问题,低于10克、低于50克、低于100克,甚至说涉及到罂粟壳、咖啡因低于50千克的,其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大家知道在公安机关的证据中体现数量的是什么呢?是称量笔录。如果律师在质证过程中,能够对称量笔录提出合理的、合法且有依据的质证,那么这个会导致数量不清。数量不清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在毒品犯罪领域里的事实不清。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一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在因为数量原因会导致事实不清,证据是否充分、确实?是我下一个话题。
二、证据辩
在实践中,我通常看到很多律师在写辩护词时,都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实大家知道吗?事实不清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是证据不足,它俩不能作为一个等同的概念,放到同一个辩护理由中。所以说,这样我们会考虑到一个问题,数量靠什么来评价?构成犯罪靠什么来评价?其实就是靠这个数量。那么数量如果不清,就是事实不清。然后再谈证据不足或者证据足与不足。那么对于事实不清,很多律师都认为,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是等同的概念,其实这是错误的。因为事实不清包括共同犯罪里的主犯还是从犯不清,主犯中共同主犯不清、教唆犯是否受他人指使的事实不清、上线还是下线等。那么,这些事实不清与证据是没有关系的。因此,我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完全是两个层级的或者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说,律师要把事实不清即数量不清,作为一个切入点或者说是作为一个辩点,其实是在毒品犯罪辩护领域里是最优选的地方。因此,我认为,在涉毒案件中有关毒品数量和含量的证据是整个证据链体系中的一体两翼,如果你能把称量笔录打掉,犹如飞机切掉一只翅膀,整个证据体系就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质证的方法很好办,就是向上看,看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向下看,看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证据的形成的原因力在哪里?因此,我认为把这些就是质证的方法可以教给大家,遇到问题我们也就能迎刃而解了。
称量就是证据的来源,如果称的不准,就必然导致案件事实不准。称量笔录有几个层面来讲,一是,假如称量工具来自侦查机关,那么量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经过强制检验验证,如果没有,则是称量数量不准;二是,侦查机关如何就知道现场当事人进行毒品交易?原因是侦查机关对于当事人的一切行踪进行监听、监视、跟踪、盯梢。
由此,对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如果出现了问题,尤其是在证据量少、案件的侦查体系中的比较隐蔽。作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证据,表面上看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而在我们毒品犯罪刑辩律师眼中却是不堪一击的。
现在的电子秤,如果受到电磁辐射或者其他干扰,这个秤就不会准。由此,可以推断出如果秤不准,就会导致事实不清。如果秤是虚假的,那么数量也是虚假的。即便我们口供供述11公斤,而称量的只有1克,那么到底是以供述还是称量为准呢?
回归到一个事实,涉及到不特定公众的权利时,我们要保证这个秤要公平。由此就是说,秤不准则数量就不准,数量不准则案件事实就不准,即案件事实不清。
回到刑诉法第53条,数量不清必然导致案件的事实不能清楚,证据不能确实充分,进而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样就会导致证据的证明标准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必然引起证据规格发生了改变,引申到英美法系就是证据的可采性出现了问题,即证据资格的问题。
数量不清、秤的来源不明、称量数量不准会导致称量笔录出现问题,也就是证据资格上出现了问题,同时证明力也必然降低。
这是从证据法的角度出发,而英美法系不讲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而讲的是证据的可采性,即是否能被法庭纳入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必然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我们原来学的证据三性中的真实性其实应该是客观性。当一个证据的证据资格出现了问题时,在中国当下的司法环境下,这必然会导致证明力降低,即便成立犯罪,但在量刑情节上会发生一些改变。
所以说,称量笔录重在称量,称量是证据的来源、出处和资格,笔录则是证据的形式和证明力。
公安机关在毒品犯罪侦查中太强势了,通常所说的规范性文件有的情况下可以代替法律,这就要求我们律师,在毒品犯罪辩护中要重点关注法律、司法解释之下的一些规范性文件。
刑诉法第48条,一共8类证据。证据材料需要两个阶段,第一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入到案件事实中,第二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证据。因此,在这个前提下,需要我们思考:怎么称量的?称量这些东西,能不能具备证据资格?
我们国家统一度量衡应该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相关规定,而公安机关买的秤也应当符合计量法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定,任何机关都不能逾越该法律体系的规定。
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也要遵守上述相关计量法的规定。如果其不遵守这些规定,就会导致所有证据来源的违法。证据分为瑕疵证据和违法证据。我们推动非法证据排除,其中瑕疵证据可补证,而无效证据须排除。
公安机关的秤是否经过强制检验认证,如果没有,则不能使用。若使用了,则该称量结果违法,而不是瑕疵。因此,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即使再完美,也改变不了违法证据的实质。所以说,我们律师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要看证据的来源和出处,这就是毒品死刑案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控制下交付问题。毒品没有流向社会,在警方的全程控制下,这种社会危害性没有扩大。从刑法理论上讲就是不能犯未遂。
鉴定意见,通常所说的是检验报告。鉴定主体、鉴定内容、鉴定对象、鉴定方法、鉴定程序、鉴定的标准、委托事项的要求以及理化检验报告的形式要件的其他方面的要求都有问题的情况下。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84、85条和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第7-9条的规定,这些证据是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那么,罪行极其严重的概念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主观恶性极深。判断标准是主观的。要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要从最高法院的指导案列、典型案例进行判断。具体考虑以下几点:1.是否是毒品再犯;2. 是否是毒品累犯;3.是否是毒品犯罪集团;4. 是否采取了武装抗拒抓捕、武装押运等方式。
第二,社会危险性极大。考量的标准是指再犯的可能性。
第三,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危害后果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因此,我认为毒品犯罪为什么要慎用死刑,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的时候,通常两个原则、三个角度、四个标准来考虑。两个原则是全面审查原则和少杀慎杀的原则,其中全面审查原则包括了证据审、程序审、事实审和法律审,少杀慎杀原则是指要接受社会民意的选择和考量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个角度是指平复社会矛盾的角度、打击犯罪的角度和社会预防的角度。原因来自于环境、行为以及环境与行为之间的,这种客观的、逻辑上的联系。四个标准包括了:1.法定量刑情节;2酌定量刑情节;3.证据瑕疵;4.刑事政策;因此,考虑以上审查的要素,死刑辩护中律师最大的辩护空间就在于证据辩。
目前,中国的毒品犯罪形势极其严峻,在这种情况下,一切都可以突破常规。就整体而言,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大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只适用于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可以通过得到补偿来平复、缓和社会矛盾。而毒品犯罪案件没有被害人,所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根本就不可能严格适用于毒品犯罪案件,因此,律师辩护的出路只有证据辩,这里主要指的是证据瑕疵,只要把案件中的证据瑕疵都挑出来,法官才会考虑,那么辩护才有可能有效。
除了考虑证据瑕疵、证据无效、证据违法等情况,还要考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刑法第四十八条的组合运用,一定要把“极其严重”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总之,目前我们不少律师对于证据瑕疵、证据无效等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功夫还不到位,这样会导致辩护是无效的。
另外,在毒品犯罪领域里还要考虑刑法的特定理论,如犯罪的形态、中止、预备、未遂等的区分与传统的刑法理论是有区别的。例如,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未遂是个难点。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三》)中规定,“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这里的为贩卖而收买的行为,就可以认为即便只是刚买到手,而没有实际交付,也可以认定犯罪既遂。这到底是举动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如果是举动犯,结果和行为同时出现,这里犯罪的未遂形态就不存在,可是故意犯罪形态本应是存在的,所以这里与传统刑法理论是有冲突的。如果是行为犯,则是一实施就发生犯罪结果,可是这里只是刚买还没有交付,这怎么能构成犯罪既遂呢?所谓买卖,应该要符合合同法中所说的钱货两清,也就是说要符合一定的交易规则。所以说,在毒品犯罪中的犯罪既遂,应该遵循的是“进入交易说”。作为律师,在考虑犯罪未遂的辩护时,一定要慎重,否则如果方向性错误会导致无效辩护。再比如制造毒品罪,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三》制造出成品或者半成品就构成犯罪,因此要关注这一点,不要盲目地选择辩护方向。
最后,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有风险评估。在选择辩护思路的时候,要正确选择切入点,切入后还要有落脚点。要注意在具体的案件中,细节决定成败,节点决定全局。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有突破口,这在于律师的工作是否能做到精细、精准和精密。这样才能会达到有效辩护或者是最佳辩护的程度。
互动与讨论
群主胡东迁律师:质证-称量笔录,数量不清,事实不清。事实不清不等同于证据不足。共同犯犯罪主从犯不清,也是事实不清。
群主胡东迁律师:两个层级不同概念。
群主胡东迁律师:受教。
杭州吴根福律师:课上的非常好,就是听得有点累。
群主胡东迁律师:称量笔录打掉,犹如飞机切掉一只翅膀,证据体系就发生根本性改变。比喻很生动、形象。向上看来源、出处。
慈溪朱利峰律师:是否是侦查机关在查到毒品后固定证据存在问题,比如没有对毒品进行单独封装同时让犯罪嫌疑人签字或按手印。也是说扣押的毒品存在被污染的可能???
群主胡东迁律师:称量工具不准,数量不准。
宁波张友明律师:控制下交付。
群主胡东迁律师:早已被跟踪盯梢。警察圈套?
宁波张友明律师:数量引诱?
慈溪朱利峰律师:特情介入?
宁波张友明律师:高度怀疑?
群主胡东迁律师:犯意引诱?
杭州缪渭川律师:称量工具的强制性鉴定。
宁波张友明律师:秤有问题?
群主胡东迁律师:称量笔录能看得出问题来吗?
温州李北平律师:控制下交付只跟死刑有关。
慈溪朱利峰律师:计量单位需备案,计量器需年检?
衢州黄伟律师:现实中唯涉毒嫌疑人员通讯工具早已被常年监控。
杭州吕俊律师:今天讲课内容的记录要详细了。
宁波朱武律师:边听课边浏览材料,貌似不够专心。不过赶脚很好!坐等讲课纪要补强学习记忆。
群主胡东迁律师:证据来源和出处出问题。秤,量具,电子秤。天平,公平。
嘉兴刘昕德律师:自由心证,内心确信无疑。
群主胡东迁律师:科技发展有利也有弊。称不准,数量也不准。
证据资格出现问题,证明力就降低。
嘉兴刘昕德律师:问题是现在很多连毒品都没有?只有供述。只有贩毒和购买者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含量更不可能。
群主胡东迁律师:刑诉48条。
温州谢敏敏律师:@嘉兴刘昕德律师 同意。
群主胡东迁律师:公安内部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
宁波张友明律师:质量技术监督局充当中立的第三方?
群主胡东迁律师:计量法。
慈溪朱利峰律师:理化检验单位需在省司法厅备案 。
宁波张友明律师:对死刑案件,有重要意义。
群主胡东迁律师:四个角度。1.主观恶性深。
广州龚律律师:2.社会危险性极大。
群主胡东迁律师:主观恶性深考量:再犯、累犯、武装运输,多次犯罪。2.社会危险性极大 。
广州龚律律师:3.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群主胡东迁律师:考虑:再犯可能性。二个原则、三个态度、四个标准。
杭州吕俊律师:广強的同志们辛苦!这么多人后勤支持.
群主胡东迁律师:曹老师声音很有磁性、性感,不知迷到多少人?哈哈
宁波张友明律师:政策刑法。
群主胡东迁律师: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可以等得到!
杭州吕俊律师:好口才。
群主胡东迁律师:很精彩!
宁波张友明律师:字正腔圆……
群主胡东迁律师:演说家,激情四射!
杭州吕俊律师:演说家,激情四射!
杭州吕俊律师:组合拳。
群主胡东迁律师:无被害人,唯一出路证据辩。
宁波张友明律师:各有千秋,南北双雄!@王思鲁·刑事律师@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曹春风。
杭州吕俊律师:证据暇疵,审查审查,证据无效。
群主胡东迁律师:有效辩护。
杭州吕俊律师:证据审查。
群主胡东迁律师:毒品犯罪的犯罪形态不同于一般犯罪。
杭州魏勇强律师:证据为王!何?
杭州魏勇强律师:@王思鲁·刑事律师,证据为王!何解?谢谢。魏勇强。等待您。
杭州吕俊律师:未遂。
宁波张友明律师:证据辩,是刑事律师走向成功之前要经过的十八铜人阵…
群主胡东迁律师:举动犯、行为犯?
群主胡东迁律师:进入交易说。
群主胡东迁律师:犯罪既遂。
宁波张友明律师:张明楷教授理论正在深入人心…
群主胡东迁律师:辩护思路的方向性错误,无效辩护。
宁波张友明律师:细节决定成败,节点决定全局。
杭州吕俊律师:狼的精神。
群主胡东迁律师:曹老师演讲太精彩了,受益匪浅!
杭州吕俊律师:精彩。
群主胡东迁律师:精细、精准、精密。
杭州吕俊律师:运用赋比兴手法讲课。
宁波张友明律师:蓝海,好!
群主胡东迁律师:刑辩大师风采!
杭州吕俊律师:精细、精密、精准。
群主胡东迁律师 :辩护要不求结果,只求过程。
杭州吕俊律师:排比手法!气势如虹。
衢州黄伟律师:涉毒案逐年上开,律师舞台越演越大,机遇、风险、社会效应越加突出。听曹大“狼王”涉毒案切入技巧,称量标准,辩护良策的精髓点化,收益非浅。谢谢!!!
宁波张友明律师:一个字:好。两个字:专业。
群主胡东迁律师:好!好!好!
宁波张友明律师:三个字:有大局。
杭州吕俊律师:其刑辩大师和演讲天才于一身!
杭州缪渭川律师:曹律脱口成章。
群主胡东迁律师:专业、精深、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
宁波张友明律师:四个字:死抠细节。
宁波张友明律师:五个字:口才超一流。
群主胡东迁律师:声情并茂、抑扬顿挫。
群主胡东迁律师:辩护是一门技术,更是艺术。
杭州吕俊律师:歌声饱含对刑辩战友的深情。
杭州吴进启律师:曹大律师讲到,从称量工具上作为切入点,很受启发!
宁波张友明律师:最核心的感触是狼王对毒品犯罪研究得深、准、稳、活。实际上还是专业两个字。
杭州吴进启律师:在警方监控下交付,是否属于"不能犯未遂",会有争论!
宁波朱武律师:几堂课下来,感觉刑辩大咖很重要的一个要素是要善于表达,要充分学习演讲艺术!当然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是基础!这略有别于其他法律领域。
嘉宾点评:
嘉宾李永红院长:【狼王的理性与人性】来自北疆的春风律师,作客南国广强金牙大状网,为之江刑辩同行传授毒品刑案辩护秘籍,图文荟萃,声情并茂,话题虽为毒品,讲座却是一幅信息密集的全息图,涉及从证据技术到操作程序、从实体法律到刑事政策、从规则到理论、从制度到文化、从逻辑思辩到纵情歌咏等等诸种美好,直令钱塘澎湃、之江热议!这一切,既揭示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从有效辩护到最佳辩护的卓越精湛技艺,更彰显了狼王的理性与人性。
理性者一:法律人尤其刑辩律师,作业必起步于证据(材料)。作为情节犯,毒品数量关乎定罪量刑。数量固然是客观存在,然行为(数量)从立法之罪落实为判决之罪,必经证据纽带连结,否则,立法徒具空文、司法不过臆断。春风律师从侦查人员称量笔录切入,教授同行如何通过审查该种证据,以收釜底抽薪之功。
理性者二:证据之辩为刑辩源流,程序之辩是刑辩高潮。无论数量含量,均需提取、扣押、保管、送检、检验、判定等法定程序固定、展示。而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因为侦查人员或技术人员的疏忽、故意而存在瑕疵、不法,这正是刑辩律师的用武之地。春风律师籍其丰富经验,告诫同行重视程序之辩,无论审前阅卷调查,还是出庭质证辩论,程序为皮、证据为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无论证据是否可采,还是证据有无三性,资格是起点、证明是归宿。证据力源自程序合法,证明力来自证据关联。即使瑕疵,也能影响裁判确信,即使无关定性,也能影响量刑。
理性者三:实体法律是定性处理准据,刑事政策是自由裁量尺度。定性之辩与量刑之辩乃刑辩常用套路,如何竞其功,唯有对相关法律和政策熟悉精通。如春风所言,毒品犯罪刑事法条不过十余,而各种解释、纪要及文章汗牛充栋,其间不乏各种学理纷争。司法诉讼,与其说是照本宣科,毋宁说是法律续造。立法乃生活现象之抽象,使琐屑向概念规则提升,学习法律得到的是知识;司法是法律规范之落实,使理念向具体个案靠拢,参与诉讼得到的是智慧。法律照顾一般,政策关心具体。诸多问题,不可能一概而论。如控制下交付,如侦查陷阱,能否使犯罪既遂或停止,能否使行为入罪或判刑,凡有争论处,都有辩护点。于此,律师执业优于刑侦检控,正在于无需构建滴水不漏之体系,只要抓住辩点把法官说服或打动。
理性者四:攻刑以专,握有独门绝技,何须死磕勾兑去把底线触碰。死抠技术,坚守理性,把刑法精细化、把刑诉精密化,不愁司法辩护结果不精准。律师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职业,因为没有两个案件完全相同;诉讼是一个具有保守性的活动,因为一般不能质疑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如果把法律作业弄成街头政治,无异于自毁前程。同时,以丰富的学识、实践的智慧揭示既有法律或司法存在的缺陷,既能谋取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又能为政治家提供完善立法、改良司法的契机。法律家工作的终点,是政治家改革的起点。专业的服务、勇敢的改革,既为维护秩序、救济权利所需,又能防止混乱无序、避免“革命”冲动。说这些似乎扯得远了,却是对业界现象的一点反思。曹大状从始皇帝统一度量衡说到鸦片战争,再到严打和宽严相济,无意间展示了法律进化的历史图景。
最后要说的也是最重要的,是关于狼王的人性。度娘告诉我们说:“狼性通常是指一种团队精神,主要强调创新精神和顽强的拼搏精神,是一种主动奉行自然界优胜劣汰规则,优化集体的危机意识,从而在有限(或劣势)环境和资源条件下求生存和求发展的手段。”看过电影狼图腾,对狼性或许略知一二。我要说的不仅仅是,大状能以其专业素养和实践智慧,为身陷刑事诉讼的人提供有效乃至最佳的法律服务,这本身就是制度的人性,更重要的是,法律人能够毫无保留地分享其执业心得,让同行少走弯路,令我等在这个春如四季变幻莫测的季节如沐春风,让人感动!
最后再次声明:讲得再好的老师,都会遇到打瞌睡的学生。今晚我睡着了,丝毫不影响讲座的精彩与生动!
群主胡东迁律师 :@刑辩学院李永红靖霖老师,您迟来又早来的点评,高屋建瓴,深入浅出,语言风趣幽默,令人拍案叫绝!
曹春风老师:有机会我把我创造的毒品犯罪辩护三步法给大家讲。定性(构成要件),定量,情节三步法。
温州廖玲娟律师:@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曹春风其实一直有个疑问:毒品犯罪里的控制下交易和钓鱼执法之间辩护的点在哪里?
曹春风老师: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是两种不同的刑事侦查方法。控制下交付是88精麻公约允许的国际通用的侦查方法,而诱惑侦查的合法地位在国际上是受到质疑的。2013刑诉法在148到152条规定的特殊技术侦查措施,其中就把诱惑侦查措施也隐藏其中有了合法的地位。毒品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虽然也有所阐述,但是毕竟那不是法律。
嘉宾李永红院长:诱惑侦查,在大约20年前,浙江曾经发生过一起侦查人员因情报错误而引诱守法公民贩卖鸦片的案件(犯意引诱型侦查陷阱),最后检法分别请示到省,当时是按法定最低刑处理了。为此,我写过一篇文章发在人民检察。
曹春风老师:其实起源是司法部的《狱内侦查规定》是最早以规章形式出现。现在这种侦查措施由于2013刑诉法的规定在很多犯罪领域里都在用。
浙江省刑委会主任徐宗新:本论坛非常好!一定要坚持!如能热火不减,做到100期,则浙江律师幸甚,刑辩律师幸甚。东迁主任功莫大焉!!!
曹春风老师:比如职务犯罪大量用等。由于毒品犯罪领域公安司法机关利益链利益巨大所以被大量使用甚至到滥用,尤其是基层,几乎警察主导下的打击毒品犯罪实际是掠夺性执法。国务院、财政部都给他们放口子,只要是与毒品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都可以有办案单位作为特殊款项留存而不用上交财政。在这样的利益趋使之下,大量的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这些特殊的技术侦查措施,被使用甚至滥用也就成了必然。最高院发现因这样破获的案子杀掉太多了,尤其是2007年以前,所以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就在2008年毒品大连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对诱惑侦查的处理方式,不能判处死立执。
温州廖玲娟律师:毒品犯罪即使是引诱犯意型也是轻罪,而不是无罪。
曹春风老师:不能排除使用诱惑侦查不判死立执好,也要慎重。
曹春风老师:@廖玲娟但是犯意引诱我在一直推进无罪辩护,还好有两个节点我们可以有理由大胆提出无罪。
温州廖玲娟律师:问题是死刑案件有复核程序,但是一些小案子如贩卖、运输少量毒品的,大量存在诱惑侦查,很多当事人得不到很好的辩护。
曹春风老师:一个是13年刑诉法151条的规定,一个是吴晴兰案的指导性案例。@廖玲娟那就看律师辩护谋略与辩护手段的设计了。
温州廖玲娟律师:公安制造案件,检察院睁一眼闭一眼,法院判了,被告人也不知道。
嘉宾李永红院长:犯意引诱型侦查陷阱,即使追究刑事责任,也应主要追究侦查人员,“造意为首”。
嘉宾李永红院长:刚才我提到本省的那个案例,未见追究侦查员,只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了。
曹春风老师:2007年最高院有指导案例把两个警察判了。
杭州潘有才律师:法庭上提案子存在特情、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法官说会去和公安核实,宣判的时候作个公安表示本案不存在特情、引诱的说明,主动权完全在公安。
嘉宾李永红院长:我看过那个案件的判词,定罪理由是:“虽然侦查人员因情报失误而误认为从未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涉嫌贩毒,进而错误采取侦查措施导致被告人被诱惑后贩卖鸦片,但是,被告人的犯意仍然是基于自由意志,故不因为侦查人员的诱惑而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侦查人员引诱犯罪,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曹春风老师:识别了公安的说明就废纸一张。
温州廖玲娟律师:有没有这样的案例:公安授意的,如警察指使贩卖运输承诺不追究而追究的案例。
温州廖玲娟律师:我看过那个案件的判词,定罪理由是:“虽然侦查人员因情报失误而误认为从未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涉嫌贩毒,进而错误采取侦查措施导致被告人被诱惑后贩卖鸦片,但是,被告人的犯意仍然是基于自由意志,故不因为侦查人员的诱惑而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侦查人员引诱犯罪,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这个就是无罪理由啊。但是后面部分违反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法理
温州廖玲娟律师:还有刑讯逼供的说明,让公安自己说有没有刑讯逼供,2013年刑诉这个规定是太离谱了。
嘉宾李永红院长:@廖玲娟,仔细看新刑事诉讼法条文,辩护律师有多种方法可破之。
群主胡东迁律师:作为中国刑辩—之江论坛的群主,我十分感谢草原狼王曹春风大律师的激情演讲和无私奉献!感谢特邀嘉宾李永红院长的精彩点评!感谢省刑委宗新主任、副主任张友明律师及吕俊大律师和各位群友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在这里,还要特别感谢王思鲁大律师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讲座提供的技术支持和热情帮助!谢谢大家!我们下期讲座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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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智·刑事”是浙江省内专业化刑事团队之一,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专业委会员主任胡东迁律师领衔,团队成员都毕业于知名法律院校,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实行团队化、专业化运作,近年来处理了一大批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取得非常优异的战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