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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博弈:能够从“争议焦点”中找到突破口

刑事诉讼的控辩过程,实质上是一种围绕法官所归纳的争议焦点,确定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罚与不罚或少罚”的重复博弈过程。顾名思义,“重复博弈”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许多次,其中的每次博弈称为一个“子博弈”。而刑事诉讼博弈一定是有限次的,在每个子博弈中,参与人同时行动,行动之前总要参照对手的行动或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并预测对手下一步的行动。对手过去行动的历史是可以观测的,而随后的行动只能是评估预测。因此,一旦法官归纳出了双方的争议焦点,那控辩双方围绕“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以及“罚与不罚或少罚”的重复博弈的行动就有所参照了。

一、动态博弈:刑事诉讼控辩是精练而完美的纳什均衡

重复博弈是动态博弈中的重要内容,它可以是完全信息的重复博弈,也可以是不完全信息的重复博弈。当博弈只进行一次时,每个参与人都只关心一次性的支付(如证据的出示与解读);如果博弈是重复多次的,参与人可能会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的利益,从而选择不同的均衡策略。因此,重复博弈的次数会影响到博弈均衡的结果。

在重复博弈中,每次博弈的条件、规则和内容都是相同的,但由于有一个长期利益的存在,因此各博弈方在当前阶段的博弈中要注意不能引起其他博弈方在后面阶段的对抗、报复或恶性竞争,即不能像在一次性静态博弈中那样毫不顾及其他博弈方的利益。有时,一方做出一种合作的姿态,可能使其他博弈方在今后阶段采取合作的态度,从而实现共同的长期利益。

在刑事诉讼的重复博弈中,有以下三点需要加以注意:

一是可信性。在刑事控辩的动态博弈中,先行动的博弈方是否该相信后行动的博弈方会采取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有利是攻,不利是守,最终的选择一定认为是对方不利,己方有利。

二是动态性。刑事辩护的实质是有限次博弈,其控辩双方的博弈过程是动态的。如果动态博弈中各博弈方的策略在动态博弈本身和所有子博弈中都构成均衡,各方都无话可说,无理可辩,则称该策略的对抗性组合具有子博弈完美性。

三是不确定性。刑事控辩之中各方所围绕的罪名与刑罚具有不确定性。无论刑事控辩双方的立场态度如何,辩护律师从有罪到无罪,从罪重到罪轻的各子博弈无不是围绕罪名与刑罚的不确定性来开展动态博弈的。不确定性最终将由居中裁判的法官通过事实与法律来确定。

这样,刑事控辩过程存在一个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它属于子博弈精练的纳什均衡。在重复博弈中,可信性是非常重要的,也即子博弈完美性是判断均衡是否稳定可靠的重要依据,又由于最终利益对短期行为的制约作用,因此有一些在一次性博弈中不可行的威胁或诺言在重复博弈中会变为可信赖的,如在双方辩论过程中,检察官的一句“可考虑一下”的让步,都会令抗辩方有所放松,从而使博弈的均衡结果出现更多的可能性。

这样,在刑事抗辩过程中,辩护律师就要吃透案情,细心解读庭审归纳的“争议焦点”。

在实际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归纳争议焦点花费的时间少,但它在整个庭审中的作用却不容忽视。因为争议焦点的归纳对于控辩双方论辩的集中,举证责任的分担,甚至对于胜诉与否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在庭审中作为辩护律师在向法庭阐述意见时,应尽量争取法庭归纳出利于己方质证的争议焦点,并能围绕主审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论辩。

下面就一宗涉嫌伪证、妨碍作证罪案件充分说明辩护律师分析主审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对举证、质证和法庭论辩的重要性。

在审理过程中,经控辩双方陈述意见后,主审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点:伪证、妨碍作证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能否被认定为法律事实;证人被公安机关限制行动自由后,其证言是否还属真实意见表示。

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是法官通过阅卷、双方陈述后双方应当围绕其展开举证、质证和法庭论辩的辩题,也可说是双方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论证的对象。争议焦点是双方诉讼的关键问题或关键点,并将制约着整个诉讼的进程和发展态势,它又是双方组织论据材料即提供证据,反驳对方证据的红线或尺度,是整个庭审之中的重心所在。

二、特征分析:弄清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所谓刑事诉讼的争议焦点,是指控辩双方对与之意见相左、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来讲,在庭审过程中,经过控辩各方陈述后,主审法官都要将所审案件进行争议焦点归纳,以此引导诉讼程序向后展开。

由于争议焦点的重要性,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听清主审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符合焦点的特征。

一般来讲,经主审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六个基本特征:

一是必须以与检方为代表的指控或以与犯罪嫌疑人为代表的抗辩理由相关联,也即是说争议焦点必须是取材于具体诉讼的事实和法律,对案件的合法、正确、公正处理具有诉讼意义,而不能与所诉讼的案件无关。

二是根据争议焦点能够得出明确的结论。

三是争议的焦点必须是控辩双方有分歧的辩题,控辩双方对其存在与否、应当适用与否持相左意见,争执不下。如果是控辩双方当庭达成共识或庭前就已达成共识的,那么就不能成为争议的焦点,那样就会有利于提出辩题一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因此,那些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不应列为争点。

四是属于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争议焦点一般都属于事实或者法律的适用问题,而诉讼程序上的一些适用问题在审理中不能成为争点,因为一般诉讼程序上的适用问题,当庭审理的法官或审判委员会都具有裁决的权力,无须控辩各方争辩。同时程序性法条规定也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五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当事人在案件细枝末节上的争议和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也不应列为争点。争议焦点一般具有案件定性,把握定罪与量刑的方向性的特点。

六是一般的争点都会涉及相关的法理问题,辩护律师要能够快速从争点中找到相关的法理关键词。如类推不适用刑事审判、防卫过当、犯罪嫌疑人的适格问题,以及犯罪嫌疑人认识上的错误(包括事实上的认识与法律上的认识)是否影响罪过的认定等就是一些法理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争点就像一条红线,发端于指控的提起,终结于一份刑事判决书,贯穿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在刑事诉讼中把握争点,就是要明确刑事诉讼的内容和目标。争点不明,指控方和抗辩方及其法官的诉讼行为就是无的放矢。各方明确了争点,才能有针对性地举证和辩论,才不会出现该举证、质证的证据没有提交,而不需要举证、质证的资料提交不少的情形。法官明确了争点,才可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审理,引导辩论,才能写出心证公开、说理透彻深刻的刑事判决书。

三、症结分析:学会把握与发现争议焦点

辩护律师如何把握诉讼的争点,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诉讼的争点。诉讼的争点就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就是发生争执的“症结”所在,解开了这个“结”,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如涉嫌强奸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女性受害人在性权利被侵害的过程中,是否违背了其意志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而不把“应对受害人作多少补偿”作为争议的焦点。原因很简单,要解决受害人的补偿问题,就要首先解决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的问题。解决了罪与非罪的问题,受害人应作多少补偿的问题也就解决了。而“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又是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非辨清不可的问题,如果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解决不清,其他问题都是解决不了的,这就是案件的“症结”,也必然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强奸案出现翻案大多属于受害人突然改变了违背其意志的陈述,或者犯罪嫌疑人提出了与受害人特殊关系或事先相约的有力证据。

那么,辩护律师应当如何把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呢?

1.从关键词中提“点”

一位有实际辩护经验的辩护律师,在庭审前都能够凭经验,抽取几个关键词,这些关键词往往涉及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一些简单明了的法理问题。当然,在特殊案件中,还会出现一些专业技术性问题,因此辩护律师要学会从关键词中提取争议焦点,并能够引导抗辩思维线索的展开。

2.从控辩冲突的症结中找“点”

辩护律师要学会从控辩冲突的症结中找出争议的焦点。争议焦点往往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是导致冲突发生的“症结”,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也不是如何缩小争议差距的问题。具有一定实际辩护经验的辩护律师,一般在听取了检方的指控和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答辩后,就能很快找出双方冲突发生的“症结”,并能够在听取法官归纳争议焦点之后,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补充或纠正。

如何找到通向胜点的疑点,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辩护律师要善于总结,不断总结以往的辩护经验或类似案例,对于寻找冲突症结是十分有利的。经验多了,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就提高了,“争议焦点”或案件疑点自然找得准。

典型案例二十八:辛普森杀妻案

入选理由:警察收集证据与现场收集证据的隔离

在辛普森杀妻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抽取辛普森血样的警察没有将血样直接送检验中心,而是带到了案发现场,这样是否足以构成怀疑其作案的事实产生了冲突。由此辩方律师自然会提出:不能排除现场所采集的血样是警察不小心或有意从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中滴洒的。警察疏忽的实质是让辩护方从控辩双方冲突的症结中找到了疑点,而在刑事诉讼中,疑点无解即为胜点。

3.从法官的释明中寻“点”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在指控方控诉、抗辩方答辩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正确、不清楚、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依职权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启示、提醒或要求相关人员对其做出解释、澄清或予以修正、补充,这就是法官的释明权。释明权是法院(法官)特有的权力,是法官履行审判职责所必需的,其他任何人无权行使,更重要的是释明也是法院(法官)应尽的义务,不可随意舍弃。辩护律师应当从法官的释明中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法官对控辩双方的释明,往往体现了法官对案件的初步认识,辩护律师就要及时捕捉这一信息,从而更准确地寻找到双方争议的焦点。有时,法官会通过释明权改变案件的定性。

4.从证据链中切“点”

辩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就要积极做好证据链的准备工作,而形成证据链的目的就是要围绕指控方的主张、请求等,通过已掌握的证据和证据线索理出其证明开示的先后与重点。同时说明每一证据的来源、证据方向,做到环环相扣,无懈可击。而证据的来源、证明方向及证明重点等往往会形成双方争议的焦点。这就要求辩护律师能够从证据中切“点”,从而完善自己的辩护思路。

典型案例二十九:谢某抢劫案

入选理由:病理性醉酒不入刑

2009年年末,谢某因参加同事婚礼,在醉酒状态下进入附近一单元楼,当发现被害人房门没关时,随即进入,并在受害人床上呼呼大睡。晚上10点多被害人进入自家卧室发现谢某时,双方发生了争执,并进行了拉扯,随后被害人逃出房间并报案,赶来的民警将又入睡的谢某带离现场,检方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2010年1月,接受谢某家人委托后,辩护律师经分析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谢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予以立案侦查的定性不准确,谢某不具备抢劫的犯罪故意,缺乏抢劫罪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同时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不相统一,不构成抢劫罪。同时认为:尽管处于醉酒状态,但是谢某依法应对掐被害人脖子的行为及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行为也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经调查,案发前谢某曾大量饮酒,虽然醉酒的人要负刑事责任,但是病理性醉酒却不在此列。为证明谢某在案发时处于病理性醉酒状态,律师将证据做足、做细,调取了谢某参加婚礼当天的照片,寻访了当时出席婚礼的证人,最终筛选出谢某大量饮酒的照片,并让在场若干证人出具了谢某大量饮酒的证人证言。这些证人证言看似无足轻重,实际上多方收集的醉酒证据加上谢某犯案时的行为方式,都成为谢某无抢劫犯罪故意的有力证明,为辩护的成功奠定了重要基础。

在出具的辩护意见中,律师认为综观谢某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表现,谢某抢劫故意不明显。谢某擅闯被害人房间并伤害被害人是深度醉酒时的无意识行为,他只想找地方睡觉,并没有入户抢劫的故意。案发前,谢某曾大量饮酒,案发时谢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其主观上缺乏认知和辨别的思维能力。谢某被抓捕时在被害人床上熟睡的事实,又无携带工具等犯罪预备,不仅证明谢某主观上没有抢劫被害人的故意,而且证明谢某没有抢劫被害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再从行为的条件和性质,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以及现场勘验情况上分析,谢某入户抢劫有悖常理,抢劫的目的和动机难以成立。既然谢某不具备抢劫罪的主观要件,那么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掐被害人脖子的客观行为不应认定是为抢劫他人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行为。虽然客观上谢某实施了掐被害人脖子的行为并对被害人的身体构成一定的威胁,但是根据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不能认定谢某构成抢劫罪。

同时指出指控方的证据存在以下疑点:

其一,有且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证明谢某实施了抢劫行为,而且其陈述既无客观真实的证据予以证明,又有悖于常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方面,被害人的陈述没有痕迹证据予以证明。侦查机关未提取汗迹、皮屑等痕迹,不能证明谢某将被害人按在桌子上。被害人陈述既无目击证人证明也无监控录像证明。另一方面,被害人关于抢劫经过的描述前后不一致且有悖常理,不可采信。如当被害人说“钱放在包里”时,谢某不是去拿钱,也不是拿钱逃走,而是继续掐被害人的脖子。

其二,案发时谢某深度醉酒,对自己的行为根本无法回忆,也未供认有抢劫财物。谢某的症状符合病理性醉酒的特征,即饮酒时或其后不久,出现激越、暴怒、冲动以及攻击或破坏行为,醒后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他并非拒不承认,而是因为确实对案发过程无法回忆。因此,被害人遭人抢劫的单方言词证据属于孤证,不能作为谢某定罪的证据加以采信。

5.从预期结论所应具备的条件中定“点”

一般的逻辑思维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但辩护律师更多的是对案件的审理有预期的结论,这就要求辩护律师能够根据预期结论推出应具备的条件,以此来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弈的人都懂得对弈最重要的手段是如何找点。起点、阻点、合点、终点,各有作用,可不要轻易落子,否则,一着不慎,则满盘皆输。而抗辩的实质是与控辩方对弈,在对弈过程中,不能轻视交战点,它往往是我们赢取对方的攻击点。更值得注意的是对手的防御点往往就是自己的攻击点,那就是控辩中的要塞之点了。它决定了整个控辩的棋局。

辩护律师要学会通过争议焦点分析案件的胜诉点预期还缺少什么,需要补强什么来定“点”。

四、精辟归纳:将有利的分歧点提升到“争议焦点”

辩护律师要能够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能够适时地对其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尽量将对己有利的辩题提出来,作为新的争议焦点。

这就必须遵循以下几条规则:

一是提出的争议焦点清楚、明确,能够让主审法官听得明、弄得懂。不能含混不清或故弄玄虚让法官反感而不被接受为争议焦点。

二是提出的争议焦点既不能与已经认定的事实和法律相矛盾,又不能违反同一律而偷换辩题概念以避免尴尬的辩论局面。

三是在二审中提出的争议焦点必须有足够的新证据或对原质证过的证据提出新问题来支持论辩,因为二审不同于一审,如果你能够根据争议焦点论辩的展开及时举证、质证将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否则,就会无的放矢,影响诉讼的效果。

争议焦点归纳后,应明确焦点群的中心点,因为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往往不是一个,而是由多个与诉讼相关的辩题构成一个争议焦点群。对于焦点群,应找准其中的中心点。

辩护律师应在争议焦点的固定中把握以下三点:

1.疑点:从“争议焦点”中发现

主审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后,还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问其是否归纳得准确,是否还有未归纳进来的焦点问题。这时就要看控辩各方能否对焦点问题有新的看法,这也是法官试探控辩各方是否已吃透案情的检验方法。

在诉讼过程中,控辩各方陈述意见、证据交换后,辩护律师要能够很快地发现案件疑点,找到双方的争点所在,同时能够引导法官固定对自己有利的争点,处理好相关的争点,并尽快将争点转换成胜点。可想而知,发现争点、固定争点和处理争点不仅是辩护律师的基本技能,而且是反映辩护律师专业水准的尺度。

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之所以聘请辩护律师,是因为辩护律师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能够为受托人指点迷津。辩护律师应当善于通过指控方的指控及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辩护,查阅案卷,提前预测归纳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法庭开庭后,补充、纠正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将自己事先确定的争议焦点,补充为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那么,就能够在法庭调查阶段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及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因此,争议焦点归纳得是否准确非常重要。

2.辩点:从“争议焦点”中把握

从案情中发现了疑点,也找到了争议的焦点,辩护律师就要从争议焦点中理出辩点。辩点就是能够在辩论中得出有利于己方结论的论题、论据与论点。

辩点把握得准确,下一步法庭调查就能找到重点,通过层层展开,有条不紊地进行,从中找到胜点。从案件疑点到归纳的争议焦点,再到归纳己方辩点的能力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一个辩护律师的业务素质和辩护技巧应用的能力。就寻找辩点而言,辩护律师必须懂得从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与法理应用中抽取关键词,一定要通过随后章节关于关键词抽取内容的领会,加深对争议焦点中辩点的理解。

3.胜点:从“争议焦点”中转换

辩护律师发现争点的目的就是要寻求胜点,将争议焦点转换成胜点。那么,辩护律师应当如何从双方的争议焦点中寻找胜点呢?

第一,寻找对方要害的攻击点。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要能够及时地捕捉到对方攻击的要害之点,如陈述上的自相矛盾,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或者证据有瑕疵等。

第二,寻找己方致命的防御点。辩护律师在整理证据的过程中,就可能已经知道己方的弱点所在,也就是致命的防御点。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对于弱点所在要注意回避,注意转移辩论重心,学会将辩题集中到有利于己方攻击的点上来,从而在庭审中进能攻,退能守。

第三,寻找己方争辩中的优势点。在争辩过程中,辩护律师要及时发现哪些争辩己方占有优势,并努力去扩大这一优势。这样诉讼才能获得满意的结果。

第四,寻找对方争辩中的回避点。在争辩过程中,辩护律师要及时发现哪些辩题是对方明显占有劣势的,如果暂时难以发现优劣,就要看哪些是对手极力回避的争辩问题,辩护律师要努力去利用对方的回避点,使之转换成对己有利的胜点。

第五,寻找双方的疏忽点。“百密有一疏”,辩护律师在举证、质证后,应当对双方包括主审法官所关注的问题进行梳理,寻找是否有被双方包括主审法官都疏忽的点,而这一疏忽点很可能就属于己方的胜点所在,要及时提出,重点利用。这样往往会起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第六,寻找法官极力反复释明的点。在庭审中,由于控辩双方各抒己见,主审法官就会居中要求各方的辩论不能脱离某一主题或辩论焦点,会反复对某一问题或法律适用通过释明权提出新的观点,当这一释明的主题或焦点显然对抗辩有利时,要充分加以利用,使之成为胜点。如果对己方不利时,要提出自己的相反意见,淡化法官先入为主的偏见意识,从而取得胜利。

总之,整个刑事审判的过程,无论是疑点发现,还是辩点寻找,其实都是发现争议焦点、固定争议焦点、处理争议焦点的过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一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一步的法庭调查,而发现争议焦点的目的就是要寻找胜点。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叫人看了不知下一步法庭调查从何处下手,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可能存在问题。

典型案例三十:陈某受贿罪

入选理由:正常借阅图纸是否构成提供图纸的争议焦点犯罪嫌疑人陈某系上海某水泵厂工程技术人员,先后向无锡某水泵厂提供了某一系列泵的技术图纸,获得人民币××万元。为此,该犯罪嫌疑人所在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辩双方围绕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复制了该厂的技术资料;二是无锡某厂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万元人民币属劳动所得,还是属受人之托,为其获得不义之财而收受贿赂。

围绕争议焦点,指控方举证说明:

一是犯罪嫌疑人借阅相关资料图纸的记录。

二是犯罪嫌疑人收受钱财的证据。

三是相关泵业公司对犯罪嫌疑人提供图纸与借阅资料是否存在一致性的鉴定结论:一份为本水泵厂鉴定结论有一致性,另一份为无关第三方的鉴定结论,认为属经本人劳动的改型产品,并无一致性。

抗辩方围绕争议焦点从两大方面来质疑指控罪名的成立。

1.代理律师首先说明了受贿罪的特点:

其一,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二,必须得到钱财或利益。

其三,行为人得到的钱财和利益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之便。

其四,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钱财和利益必须是法律所禁止的。

接着承认犯罪嫌疑人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也获得了一定数额的钱财。

接着话锋一转说:但这种钱财的获取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为刑事法律所禁止?

2.代理律师指出借阅图纸不是利用职务之便。理由是:

一是该图纸并非专利技术也没划入该厂保密范围。

二是该图纸的借阅范围是该厂的任何技术人员,而非特定人员,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图纸的保管人员和原设计人员。

三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利用工作时间,都是业余时间,符合国家鼓励知识分子业余时间兼职的相关规定。

四是犯罪嫌疑人绘制图纸并没有花费企业的资金及资源,都是自己从市面购买的,有发票为证。

五是犯罪嫌疑人借阅的技术图纸所含内容并非该厂所独有的创造、发明或该厂专有技术,是为本案提供鉴定结论的第三人组织全国行业共同研制的成果,并向全国推广。而犯罪嫌疑人也只是为推广作了一些特殊的贡献。

显然犯罪嫌疑人获得的利益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没有复制本厂的技术图纸,其所含技术是借鉴或参考了泵业行业协会推广应用的技术,通过自己的付出和智力劳动获得的利益,是劳动所得,不构成犯罪。

原文载《抗辩博弈:刑事诉讼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雷彦璋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9月第一版,P177-188。免责声明:本号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个人阅读书籍摘录,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文章来源:刑侦案审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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