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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光:法律能够在公共卫生领域做什么?




01

公共卫生不像以个体患者为对象的医疗活动那样具有直接和直观的效果


公共卫生直接关系公众健康,关系社会的繁荣与发展。但是,由于公共卫生并不像以个体患者为对象的医疗活动那样具有直接和直观的效果,且工作琐碎、任务量大、时间长、见效慢、难以取得明显的健康或经济回报。


例如控烟,不仅难于计算其直接的经济回报,反而会减少烟草产业的经济效益,因而在实践中它往往被边缘化或被有意无意地轻视。


公共卫生以群体健康为中心,它在人类发展历程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如防控因商业化和全球化带来的传染病,改善人类聚居环境及职业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这是以个体患者为对象的医疗活动所无法企及的。


如果说以个体疾病为对象的医疗活动针对的是下游问题,那么以公众健康为目标的公共卫生则是以清理上游和中游问题为其主要任务。


如果上游和中游环境恶化,针对下游问题的治理就无异于扬汤止沸,治标而非治本。当然通过对下游问题的治理也可以反思上游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上游治理方案,而且在社会财富不断积累的条件下也应当对个体疾病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治疗,但是如果轻慢或忽视公共卫生,怠于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体制,就难免会遭到从“潘多拉魔盒”中逃逸出来的瘟神的报复,迫使人们通过惨痛的教训重新认识公共卫生的重要性。


02

法律似乎和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活动没有关系

法律能够在公共卫生领域做什么?


从全球范围而言,虽然公共卫生和健康的重要性在中国和国际社会都得到了高度的认可,但是作为公共卫生及其制度基石的公共卫生法却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公共卫生法在医学界和法学界都被边缘化,可以说是受到了双重忽视。公共卫生和医学界把公共卫生法作为可有可无的分支,法学界也视公共卫生法为难登大雅之堂的另类。这种状况与公共卫生和医疗事业发展的需求极不匹配,与公共卫生法甚至广义的卫生法应有的学术地位也极不相称。这种情况曾长期存在于绝大多数国家。


面对这种窘迫的局面,美国劳伦斯·高斯汀教授于20世纪70年代就投身于并不被学界和业界看好的公共卫生法研究,在公共卫生法这一未开垦的处女地辛勤耕耘。在他众多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著作和论文中,《公共卫生法:权力·责任·限制》无疑是最著名和最具影响力的作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一著作是公共卫生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作品,开创了公共卫生法的新时代,有力地推动了公共卫生法的学术发展和实践,其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四个方面。


其一,首次在学术界对公共卫生法学作出了科学定义,为公共卫生法作为卫生法学子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二,准确地界定了政府在公共卫生法领域的主导作用。与市场和其他社会领域不同,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不能缺位或式微。虽然社区、媒体、行业组织等众多主体的参与和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但是政府和公立公共卫生机构的主导作用则不可替代。公共卫生服务是公共产品,因此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来提供和分配。


其三,公共卫生规制常常被置于对不同利益进行“取舍”的两难境地之中。作者在分析大量事例和案例的基础上,指出公共卫生法在实施中往往面对“公众健康”和“公共福祉”与“个人自由”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从而必须在两者间进行取舍。


其四,公共卫生专家和法学专家常常提出同一个问题,即法律能够在公共卫生领域做什么?法律似乎和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活动没有关系。作者充分论证了法律在公共卫生领域能够发挥的作用和方式,如通过宪法和行政法规范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的作用和限制权力滥用,通过侵权法遏制和消除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的各种行为和活动,通过检疫法采取检疫隔离措施控制传染病等。


令人感慨的是,就在本书中文简体版即将付梓之际,全球正在经历一场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与流行。疫情突如其来,来势汹汹。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抗“疫”观,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取得了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的决定性成果,取得了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大战略成果。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露出后SARS时代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仍然存在空白、弱项、短板,仍然存在制度失灵与制度不衔接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将及时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


可见,此次疫情既对我国公共卫生法治提出了挑战,也为我国公共卫生法治发展带来了机遇。本书的出版恰逢其时,将为健全、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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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3-18

编辑: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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