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登记最严出资证明:升级到“认缴金额”,房产可作为证明
近日有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收到协会的反馈意见,要求出具自然人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并且和原来的执行口径相比有诸多变化之处。
具体答复内容如下:
问题:管理人登记收到自然人股东出资能力反馈,应如何证明?
协会答复:
请申请机构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要至少出具两份材料:
一、出资能力的说明(出资款的合法来源);
二、出资款的证明材料(工资部分需要上传银行的工资流水,投资收益要有对账单以及投资时签订的凭证,计算方式为目前资产-成本=投资收益),房产分两种情况,
1、已经是货币出资形式的(要出具卖房合同与买房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用卖房收入-买房成本=卖房收入);
2、还没货币出资(买房合同或者房产证,目前房子市值证明,可以用卖房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出资能力证明需要证明的是认缴金额,未实缴部分需要说明股东目前的变现能力)
此次协会的答复和此前的口径有较多的改变,主要包括了:
1、此前协会的口径要求证明的是股东“实缴金额”,而此次则更加严格,升级到“认缴金额”。这个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实践中有些机构找第三方代持或者垫资的的现象。
2、对于未实缴部分需要说明股东目前的变现能力。
3、在证明材料上,工资部分需要上传银行的工资流水,原来由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已经不再可行。
4、投资收益要有对账单及投资时签订的凭证,并且明确了投资收益的计算公式:目前资产-成本=投资收益。
5、允许房产作为出资证明,不过具体有分为两种情况:
已经是货币出资形式的(要出具卖房合同与买房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用卖房收入-买房成本=卖房收入)。这个针对的应该自然人股东已经货币出资的,卖房的收入可以出资能力的证明,但是应当提供相应的合同及流水。
还没货币出资(买房合同或者房产证,目前房子市值证明,可以用卖房合同)。这个针对的应该是认缴的货币出资,而未来的卖房收入则可以作为股东由能力缴纳这部分出资的证明,不过首先需要提供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买方合同或者房产证),以及房子的市值证明(卖方合同可以是证明方式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根据基金业协会此前的答复中,对于拟申请机构的实缴资本为过桥资金的,协会会要求拟申请机构增加实缴或者减少认缴,并且实缴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认缴的25%。此外,通常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至少需要1000万,实缴资本要大于2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