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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杖 · 守望者 · 无冕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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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头守望者并非听命于船长,而是为船上每个乘客而屹立瞭望。哪怕他的风云观测是不准确的,也不受权力恫吓和惩处。
《杨家将》野史传奇之佘太君有一根龙头杖,可“上打昏君,下打奸臣”。民间戏曲与话本小说寄托的是底层百姓粗浅简朴的愿望。事实上,历史上既没有龙头杖,也没有佘太君这个人。
将监督权力的龙头杖化为现实,正是第四权的意义。美国政治结构是三权分立,然而在三权之外,还有新闻自由与舆论监督的第四权,它完全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根鼎足之外。
“无冕之王”是对媒体工作者的雅称,但“上打昏君,下打奸臣”的龙头杖不是凭空得来的。
美国1778年制宪会议确立国家政体,核心旨在杜绝公权力膨胀到不可节制,从而产生独裁者。
立宪之后,《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杰佛逊和其他开国先贤敏锐觉察,这部宪法有重大缺失,掌控国家的三权虽然鼎足而立,互不统属,但实际上都被官吏与政客把持。民众除了选举权之外,并无直接权力。
于是开国先贤殚精竭虑,推动通过了十条宪法修正案,全部与民众权利有关,合称《权利法案》。其中最重要的第一条,是自由基石。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条文非常经典,在人类文明法典之林中绝无仅有,它是不允许通过某类法律的根本大法——国会不得制订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之母,这条宪法原则就是新闻自由的法源。
杰佛逊有一句名言:“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首要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本文对第四权的探讨,并不聚焦于新闻自由,而是探究媒体记者“无冕之王”这个雅称的由来。
从历史后视镜中看美国,记者、作家、出版等社会角色能有独立超然的地位,源于立国之前1735年的曾格案。英殖时期,印刷商约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创办《纽约新闻周报》,言论锋利泼辣,殖民当局认为“对政府进行无耻中伤和恶毒谩骂,试图煽动反政府情绪”,将曾格逮捕并起诉。
依照当时北美殖民地法律惯例,只要发表贬损当局的言论,无论内容是否真实,都构成诽谤。殖民地法庭甚至视“越是事实,越是诽谤”为判案通则,其思维逻辑是:公众对于掌权者进行谴责或批评,会激起社会不安,破坏安定。
当两位辩护律师对“皇家诉曾格案”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竟被剥夺律师资格。此时,费城资深大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Andrew Hamilton)挺身而出,自愿为曾格出庭辩护。他最后的结案陈词成了经典:
“此刻摆在法院和陪审团面前的,不是微不足道的私事,不是仅仅事关一个穷印刷商或是纽约的事。
不,绝对不是!它最后可能会影响英国统治下美洲大陆的每个自由人。它是崇高的事业、自由的事业。
我深信无疑,你们今天的正直,不仅会使你们赢得同胞爱戴和信任,而且每个热爱自由、反对奴役的人都会祝福和敬仰你们挫败暴政的企图,并以公正无私的裁决,为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享有天赋权利——以言说和书写真理来揭露和反对专制霸权的自由,而奠定伟大的基础。”
这段陈词引发法庭旁听席起立欢呼,曾格被陪审团判定无罪。更由此诞生了一句美式英语:“Philadelphia lawyer(费城律师)”,用以形容精明强干的人。
曾格案揭示,披上文明外衣的专制政府和极端暴政不同,它不会采取滥捕、严刑、流放、枪决方式,而是用司法绳索来捆绑甚至绞杀它的反抗者、异议者。实行政治迫害。此案胜诉意义非凡,为未来建国铺砌下第一块砖石。
四十年后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的《独立宣言》,全文没有提到当时还不存在的美利坚合众国,连民主的字眼都找不到,却一再强调个人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三大权利是民权思想的起源,也锻造了未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向政府请愿申诉的自由。
美国民众拥有宪法赋予的知情权,而记者则拥有人民受众赋予的新闻追踪、发掘、探讨的特权。传媒不属于政府或任何政党,相反它的主要功能就是批评监督权力。
为确保媒体不仰权力的鼻息,新闻从业人员受到特别庇护,有权拒绝向司法机构(包括评审团)交待消息来源(包括采访笔记及未发表的文章)。这种新闻记者特权(reporter’s privilege)也涵盖作家特权(journalist’s privilege)以及出版特权(press privilege)。
然而,新闻记者的特权并非宪法亦非联邦法律所赋予,国会的确多次试图通过立法,对新闻媒体追求事实真相的特别途径与方式加以法律意义上的保护,但一再受阻。
原因之一是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证言论自由条款重叠;原因之二,依照《独立宣言》人人生而平等的信条,没有人能享有特权。所以用特例代替特权来形容“无冕之王”,在中文表达中显然更合适。
只不过既然并非联邦法律,就可能产生模糊地带,新闻媒体的特立独行,的确引致不少官司。而美国新闻自由准则和媒体行为的道德守则,正是从风风雨雨中趋于成熟。
上述的曾格案发生在美国建国以前,而后相关讼事其实未间断过。美国堪载史册的大官司,当推1964年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和1971年的纽约时报诉美国政府案,这两个巨案都有很多文章详尽剖析了。本文从略。
新闻记者“无冕之王”的特殊待遇,实际上受到全美各州的地方法律保护,加上美国和英国一样奉行判例制度,新闻媒体与记者受特别保护,是由多个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判例所凝成的社会共识。但是遇到重大刑事案件,记者豁免特例就会被质疑。
1972年最高法院审理过《布兰斯伯诉海耶斯案(Branzburg V Hayes)》——布兰斯伯是肯塔基州新闻记者,他发表了关于贩卖印度大麻麻醉剂和普通大麻的文章,主要信息源来自两位匿名毒贩人物。
此文章引起治安当局高度重视,因为这两种毒品和毒贩都在严厉打击的范围。大陪审团票传布兰斯伯,命令他交出原始资料,被布兰斯伯拒绝。
与此同时有两个类似案件——《纽约时报》记者考德威尔(Earl Caldwell),发表独家专访黑豹党领袖,文中涉及刑事犯罪的嫌疑,大陪审团票传考德威尔,交出采访记录和有关材料,作为起诉的证据,被记者拒绝。
另有一位马萨诸塞州电视台记者帕帕斯(Paul Pappas),在黑豹党总部拍摄独家专访后,亦被大陪审团票传,他同样拒绝交出采访原稿和有关资料。
这三宗新闻记者抗命案,被联邦法院裁决为藐视法庭。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被合并审理,也就是《布兰斯伯诉海耶斯案》。结果五比四的争议性判决,令这一法律地带至今未曾勘定碑界。
裁决书指出此案关键是:“原告要求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出版与言论自由保障,而允许新闻记者免于出庭作证,本庭无法允许此类其他公民所没有的特权。”
尽管未写入联邦法律,但各州都有《媒体保护法》、《新闻记者保护法》。而且美国司法部指示所有检察机构,只要涉及记者、作家、出版的官司,检方必须慎之又慎之,最好绕着走。
“无冕之王”有没有滥用公共话语权而输官司的例子?有。
1999年,华裔科学家李文和被联邦司法部控以59项罪名,其中“间谍”和“盗窃核机密”这两项重罪,又令李文和不得保释,长达278天预审期间,一直被关押。
然而检方始终没有找到关键证据,李文和最后只承认了一项在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非法下载机密数据的轻罪,其他58项罪名均撤销起诉。
主审联邦法官帕克(James Parker)当庭向李文和道歉:“我相信你是清白无辜的。我非常后悔在预审期间,毫无必要的把你关押在有辱人格的监狱里,长达278天。我是被美国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和检察官误导了,我向你深深道歉。”
李文和困惑地低声问辩护律师霍尔舍(Mark Holscher):“法官常向被告道歉吗?”霍尔舍回答:“非常罕见。”
李文和案并未落幕,只是剧情反转。李文和获释反诉美国司法部,同时被控诉还有《华盛顿邮报》、《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美联社、ABC广播公司等多家主流媒体。
起诉书焦点并非名誉诽谤,而是联邦司法部以及这些大媒体在预审期间公布了当事人身份,触犯《隐私保护法》。
李文和案终审
美国媒体素来与另外三根分立的鼎足过不去,但此案给人的负面印象却是司法权与第四权联手构陷嫌疑人。被李文和反诉,司法部与这些媒体全部低头服软,共赔偿李文和160万美元达成庭外和解。
最高法院多个判例已确立原则——只要针对公众人物与政府官员的意见表达,即使事实有误的陈述,甚至刻意恶评和夸张嘲讽,都不得视为诽谤。但李文和不是公众人物,“无冕之王”所拥有话语权,如果不当地用在一个孤单个人身上,将有负肩上承担的道义与责任,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无冕之王”特例还有另外的边界,就是事涉国家安全。中央情报局官员史德凌(Jeffery Sterling)的案件,就是一个司法难题——史德凌是非洲裔美国人,负责追踪分析伊朗核武动态。因职位升迁生出摩擦,史德凌起诉中央情报局种族歧视。2002年败诉,中央情报局将他解雇。史德凌上诉至第四联邦巡回法院,却因事涉“国家机密特权(state secrets privilege)” 被拒绝受理。
史德凌怨愤交加,便奋笔写回忆录。依照当初入职敏感部门签署的保密协议,中情局严厉警告,制止史德凌泄露内部机密。史德凌控告中情局妨碍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又败诉。
史德凌搁笔后将自己在中情局的故事向《纽约时报》名记者里逊(James Risen)和盘托出。里逊根据这些保密资料出版了关于伊朗制造核武器的一部书。美国政府当即提起公诉。史德凌被控邮政诈欺、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妨碍司法公正、间谍等多项罪名。成为美国自1917年《间谍法案》执行以来的第五位被起诉者。
以严厉著称的美国联邦女法官本恩克玛(Leonie Brinkema),判处他入狱三年半。女法官在法庭上明言:“我将你判刑入狱,是向政府公职人员释放一个强烈信号,泄露国家机密的后果是什么。”
然而,纽约时报记者里逊接法院传票,被要求交出该书资料来源及其有关档案,而且必须就此案出庭作证。里逊断然拒绝,他的律师以《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以及记者特例辩护,赢得官司。美国政府上诉至第四联邦巡回法院,获到胜诉。里逊再上诉最高法院,被拒受理。里逊发表声明说:宁愿坐牢也不出庭作证,坚决维护新闻记者尊严与权益。
2014年10月,由奥巴马总统提名的第一位非洲裔美国人司法部长贺德(Eric Holder)公开评论里逊事件说:“只要我是司法部长,就不会有任何新闻记者会坐牢。” 此案于是无疾而终。
新闻记者特例并非百毒不侵的护身符,也并非所有记者都宁折不弯。2003年7月14日,《华盛顿邮报》专栏作家诺瓦克(Robert Novak)文章披露,外交官威尔逊(Joseph Wilson)与妻子普拉美(Valerie Plame)是中央情报局官员。
法律规定,泄露情报局官员身份属于联邦重罪。经特别检察官彻查,副总统钱尼幕僚长利比(Scooter Libby)是幕后爆料者。利比供出是副总统授权他利用《纽约时报》记者米勒(Judith Miller)与库珀(Mathew Cooper)爆料。是为轰动一时的《美国诉利比案》。
记者米勒与库珀被大陪审团传唤出庭作证,两人以新闻记者特权抗拒传票,被首都地区联邦法官宣判藐视法庭罪名成立,入狱八个月。两人上诉至首都联邦巡回法院,被裁定维持原判。再上诉至最高法院,被拒绝受理。米勒宁愿坐完剩余的四个月监禁,而库珀则选择了妥协,为免牢狱之灾而交出材料并出庭作证。
时代迁易,传统媒体面临新媒体的竞争,电子、网络、手机与五花八门的自媒体,都在收割大众视听。尤其在信息源狭窄的国度,自媒体有能量煽动猜疑和仇恨。在自媒体更早兴起的美国,也不能完全免俗,幸而,混淆视听裹挟民意的浊流只会喧哗一时。
当新闻是自由的,媒体是独立的,以危言耸听去蛊惑人心,很难有广阔市场。毕竟受众并非单一信息浇灌出来的盆栽。
然而,美国社会呈加速度演变,全球化在人群之间划出裂痕。成功感与失落感、新思潮与老传统、利益与权利……每个人因所处位置而感受不同。
主流媒体拿捏时代脉搏的尺度,并未见得被所有人接受。这在本届美国大选暴露无遗。不认同主流媒体的受众,改变站姿转向另一端,投入小媒体特别是自媒体怀抱取暖。
评介主流媒体与另类媒体并非本文要旨。只不过,自媒体的出现给司法体系带来了新课题。新闻记者与媒体的保护特例是否涵盖自媒体?
这是测试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试金石,也是测试大法官霍姆斯金玉良言的成色的时候。这句话是“言论自由不是为了保护和我们一致的言论,而恰恰是为了保护我们所憎恨的言论。”
2011年《奥斯甸 诉 科斯案》就是一道司法考题。这是一宗件网络诽谤诉讼——房地产公司新米特1031(Summit 1031)财务周转不灵,向法院办理破产保护。《破产法第十一章》不是真正破产,而是由法院下令临时冻结所有债务,通常在两年时间内重新整理业务,度过难关。
这家公司获法官有条件批准,并委托俄勒冈州的奥斯甸财务管理公司,成为法定监管人。这家财务公司总管帕德里克(Kevin Padrick)接管该房地产公司,财务清盘时发现客户大量资金被滥用。他为保护客户利益逐一清查,便得罪了新米特1031的有关人士,种种敌对报复接踵而来。
此案主角科斯(Crystal Cox)女士登场了,她是自媒体博客博主,可谓爆料专业户。科斯在博客多次指控帕德里克在处理新米特1031破产业务时,有漏税、贪污、雇佣杀手、诈欺政府、收买新闻媒体,贿赂当地政客、威胁爆料人、挪动资金等非法欺诈行为。博客文章还扬言,将爆出更多黑幕。
这位科斯女士以类似手法变相敲诈,屡有前科,苦主多宁愿破财消灾。这回她终于遇上不吃这套的硬茬子,帕德里克不甘名誉受损,2011年1月入状俄勒冈联邦法院,控告科斯诽谤,要求赔偿。
科斯女士则聘请三藩市名律师沃洛赫(Eugene Volokh)作抗辩与反诉。案件缠讼至2011年11月底,评审团裁定科斯诽谤罪名成立,赔偿额为两百五十万元。
法官在裁决书中说明:“俄勒冈州《新闻媒体保护法》,只适用于文字新闻媒体,与电台广播范围,不能使用于自媒体博客。俄勒冈州《新闻媒体保护法》特别注明,凡涉及诽谤者,不在本法保护范围之内。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言论与出版自由,并不包括诽谤罪名在内。”
法官引用1964年《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判例,说明帕德里克并不是公众人物,引用1974年的《格兹诉韦尔奇案》判例,说明科斯的博客言论,确有疏忽和恶意。更重要的是,科斯并非新闻记者,所谈论的话题与公众事务无关。
然而,裁决书也留下伏笔:“当非公众人物的原告控告非新闻媒体人诽谤时,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标准与原则,最高法院至今没有给出一个像本案情况的参考案例。”
科斯女士不服上诉,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决,只维持部分原判,亦即同意原告身为法院委任的破产案件财政监管人,不是民选或者行政任命的官员,因而不属公众人物。而俄勒冈地方联邦法院大部分原判都被推翻。
《奥斯甸诉科斯案》剧终落幕,由此立下四个判例认定标准:
其一,自媒体写作人与新闻媒体一样,拥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同等权利以及州级记者特例保护;
其二,凡涉公众利益的言论都属意见,即使是有夸张和羞辱性,不得视为诽谤;
其三,陪审团裁定诽谤罪的基本标准,是确认被告的言行属于真正恶意诬陷(actual malice);
其四,裁决赔偿必须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或精神损失。
自媒体时代
这个看似无关宏旨的个案,意义在于把“无冕之王”所拥有的保护覆盖面扩大了,公权力不得剥夺个人话语权,也不得只特许和纵容某种符合自己口味的自媒体声音,而封杀屏蔽另一种声音。
“普利策奖”是以美国新闻界的先驱人物命名的,这位普利策说过一句名言:“倘若国家是一条大船,那么新闻记者就是船头守望者。他要观察海上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
揭示更深一层,守望者并非听命于船长,而是为船上每个乘客而屹立和远眺。哪怕他的观测是不准确的,也不受权力恫吓和惩处。个人闪失与大船驶入险境,孰轻孰重?李wl医生的故事就是答案。
写于庚子凛冬
作者简介:孔捷生,居美逾三十年的华文作家。
前文导读
《走进美国法庭》
《此心安处是吾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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