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4年的华人维权:1884年,华人赵洽一家状告旧金山市学监和加州学监(Tape v. Hurley)案,开启了美国华人为美国公共教育维权平权的先例。 1860年,在加州旧金山教育学监莫尔德(Andrew Jackson Moulder)(南方人,民主党)的强力推动下,加州议会通过了禁止有色人种孩子入学公立(白人)学校的法律。该法律第八条规定:“黑人,蒙古人种和印第安人不许进入公校。”
通过这起起诉案,我们能看到,我们华人的先辈们,1.使用法律手段,2.使用媒体发声,3.永不怕事。 正是在这样的华人先辈的努力下,才一点一点地构建出今天的美国的教育平权现况。 1884年的Tape诉Hurley案在时间上和实质上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特别是在当时非裔美国儿童被视为公民,而华裔美国儿童尚且被视为外国人的不利情况下。 而对华裔美国儿童的公民权的维权,仍然是由华人自身来完成的,1898年的 黄金德诉联邦(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169 U.S. 649 (1898),根本性地确立了“出生公民权”,而这个维权对移民非裔的下一代的公民权也是至关重要, ——没有华人黄金德的努力,奥巴马将连投票都没有资格参与,更不用说参与竞选,甚至当上总统。 在1884年的华人维权后70年, ——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 ,1954)获胜,种族隔离情况终于得到扭转。 在这个70年间,华人对教育维权依然是前赴后继,为更全面更平等的教育平权一再展开努力。
Jue Gong Lum
1927年的华人Jue Gong Lum一家起诉密西西比州玫瑰带镇(Gong Lum, et al v. Rice et al (275 US 78)一案,就是一个典型。 在这个案例中,为了让华人的下一代得到进入公校的平等权益,而不是仅有进行特别开设的华人学校的权益(即所谓的“隔绝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种族隔离制度),华人的先辈们对此进行维权抗争。 但在当时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构成下,不幸败诉了(所以最高法院大法官是否是保守派非常重要) 在此案败诉后,1936年,当地华人集资盖起了第一座华人学校 (Chinese Mission School)的校舍, 当地教会——浸信会出资建了宿舍。 1927年的起诉,不幸失败了,但它是属于那个反抗种族隔离的时代中的一部分,甚至是最早的那一部分。 Jue Gong Lum一家的故事告诉我们:美国华人在美国不是过客。 我们的华人先辈们,在当时极其恶劣的环境下,依然通过法律手段,通过不断地对外发出声音,一步一步地争取平等权利,包括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美国华人的教育维权,从来就是美国历史主流中光明与黑暗、偏见与公义之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华人不是价值观平等保护的仅仅的得益者,而是对不平等的直接抗争者,对废除种族隔离的巨大贡献者,华裔美国人在美国的争取民权的抗争中,是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的!
非裔维权
在轰轰烈烈的民权抗争运动中,各个种族的民众,都因为不同种族的先辈们的抗争,而使得后世得以享有更全面更平等的教育权益。 但很快,在1968年之后,非裔社区的维权就越来越变味了。 1978年全国有色人种发展协会(NAACP)对旧金山联合学区提出了集体诉讼,认为学校族群比例差别造成了种族教育歧视。 1983年,加州地方法院同意此案诉讼内容,要求任何一个族群不得在学校独占多数人群,规定每个学校至少要有四个族群的学生,常规学校单一族群学生人数的比例不能超过45%,特殊学校单一族群学生人数的比例不能超过40%——从而实现了“种族配额”这种新形式的种族歧视。 1994年,针对族裔配额录取政策,亚裔美国法律协会代表三名华裔儿童,向旧金山联合学区提起了诉讼,1995年1月19日,更是将旧金山全国有色人种发展协会(SFNAACP)和旧金山联合学区加在一起列为被告。 没有错,就是这个民权运动中非常有名的,并且现在还存在的非裔组织——全国有色人种发展协会(NAACP)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U. S. 这个打着“有色人种”,但其实后来只关注于非裔的组织,再次暴露出非裔在民权运动之后,已经从为全美国的各种族的平等努力,变味成脱离大众,甚至局部出现逆向种族歧视与隔离...... 事实上,在整个197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里,对于非裔来说,种族隔离的界定都仅仅被视为非裔美国人和白人之间的问题,华人的问题从来没有在非裔运动的主要考虑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