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节假日性质及薪资待遇计算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先后就2020年春节出台《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按照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放假计划,2020年1月31日为正常上班日,且2月1日周六也要进行补班。上述通知出台后,2020年的春节假期如何计算?整理如下,供参考。
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指出:
“二、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指出: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如下图:
问题1:
1月31日、2月1日性质及薪金待遇?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将24日(工作日)与19日(星期日)互换、25日、(星期六)、26日(星期日)原本休息日,被调整至28、29日(工作日),30日(工作日)与2月1日(星期六)互换。即1月的25、26、27为法定节假日,24、28、29、30日为休息日,1月31日、2月1日为工作日。
《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星期日),覆盖了2月1日。如前《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2月1日为非法定节假日、非休息日,而是工作日,假期的延长,该日的性质如何确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5条虽规定: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但历史上,全国人民放假一起享受非法定节假期,并非绝无仅有。如:1997香港回归和1999年澳门回归,又如2015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国家规定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本次延长的假期(1月31日、2月1日)可确定为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临时假期或称额外公众假)。
《劳动法》第40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立法法》第80条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排除了国务院办公厅作为“规章”的制定主体,因此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不属于“规章”,更不是行政法规,所确定的2月1日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日。
针对该“额外公众假”,可参照原劳动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之前已有规定:
“凡用人单位在“七一”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即: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上述通知精神与《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一致,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若1月31日、2月1日被临时安排工作的,可以采取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问题2:
2月3日至9日假日性质及薪金待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2月8、9日为法定周六、日休息日,性质不变。
2月3至7日本为工作日,按法定节假日、临时假期(额外公众假)处理于法无据。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3条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之规定精神,该5日可确定为疫情休息日。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本文作者
周庆元律师
周庆元律师,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连越商业保险法律事务部部长,199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自1999年起专注保险业法律服务,系广东省保险法律业务领域资深律师。
周庆元律师专注于商业保险、税政管理、婚姻家事、劳动争议、法人治理等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
周庆元律师多次受省、市律协指派赴广州、深圳、佛山、汕头、东莞等地为各地方律协执业律师、法律院校师生进行保险法律实务宣讲。
周庆元律师拥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家库成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司法实践工作委员会主任等社会职务。曾荣获广东省律师协会优秀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一等奖、三等奖等奖项和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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