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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关于企业复工时间和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解读(第1期)


编者按

1月31日,省工商联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以下称律师志愿服务团),律师志愿服务团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可能遇到的劳动用工、租赁合同、经济合同纠纷等方面进行免费咨询和解答。律师志愿服务团在团长刘涛、副团长唐国雄等组织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考相关资料对企业复工时间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现分3期刊发,供民营企业参考。



一、统一放假到何时、何时复工?
(一)国家层面:统一延长放假至2月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春节假期统一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广东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除外。


二、哪些企业可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提前复工有何法律责任?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可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一般企业拒绝执行该通知,在2月9日前复工的,存在承担下列法律责任的风险: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一般企业因为没有执行广东省通知提前开工,导致单位员工涉及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等事实后果,则企业负责人员可能触犯该条刑事法律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员工可否拒绝一般企业在2月9日前上班的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具备在广东省范围内要求强制遵守的效力,而且执行所属地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是每一个企业、公民应尽的义务。员工可以拒绝一般企业在在2月9日前上班的要求。


四、国家延长假期(2月2日以前)属于法定假日还是休息日?工资如何支付?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延长假期,属于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五、推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法定假日还是休息日?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官方回应!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这样算!》,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六、因疫情未及时返岗职工,如何安排?
(一)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如系其他原因的,员工可主动依法申请休事假、病假。


七、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八、员工因担心疫情而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依法复工后,劳动者仅仅因其个人内心恐慌想法而拒绝上班的,用人单位应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安抚、心理疏导,消除员工恐慌情绪,引导劳动者逐步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如确实无法安抚的,可以经沟通后,劳动者主动辞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协商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规定书面通知员工返岗,仍拒不返岗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处理。


九、安排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员工能否拒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除外。
目前,东莞市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除特殊工作人员外,劳动者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


十、非因疫情未及时返岗职工,能否旷工处理?
基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情形,对于未及时返岗员工,应人性化处理。对于未及时返岗员工,应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和辩解,并可要求员工提供交通限制、限行通知等证据资料,对于确有合理依据的,建议最大限度不以旷工处理。建议采取书面通知返岗——听取员工意见和辩解——要求员工履行相关请假手续——与员工积极协商解决。


律师志愿服务团开通服务咨询热线电话:王丹,020-85656282、13925040119。

 

(广东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供稿,审查修改:蔡飞律师、程卫民律师、曾兴风律师,审核:唐国雄副团长,审定:刘涛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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