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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关于企业复工时间和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解读(第2期)


编者按

1月31日,省工商联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以下称律师志愿服务团),律师志愿服务团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可能遇到的劳动用工、租赁合同、经济合同纠纷等方面进行免费咨询和解答。律师志愿服务团在团长刘涛、副团长唐国雄等组织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考相关资料对企业复工时间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现分3期刊发,供民营企业参考。



一、用人单位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主体?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七十七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第四条,用人单位属于疫情防控主体。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二、怀疑员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怀疑员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应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拒绝配合治疗的,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职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企业能否强行要求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在家办公?
可以,职工应予配合,但不适合在家工作的岗位,应妥善处理。当然,对于认定职工是否有感染风险容易产生争议,为避免产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的风险,如企业拟对职工采取上述措施的,建议优先采取与职工协商的方式。


四、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五、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参考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结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该通知所规定的支付工资标准与广东省规定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不一样,可参考反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应是不计入医疗期的。


六、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治疗休息的,是否享有医疗期?
根据“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官方回应!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这样算!》,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七、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能否辞退、裁员?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志愿服务团开通服务咨询热线电话:王丹,020-85656282、13925040119。

 

(广东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供稿,审查修改:蔡飞律师、程卫民律师、曾兴风律师,审核:唐国雄副团长,审定:刘涛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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