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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院出台服务创新驱动的9条意见,明确提出创新中的失误要从宽处理丨附链接

荆楚连线 荆楚连线 2021-05-03

文/荆楚连线

(荆楚连线微信公共账号jclx831)


湖北正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不断营造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日前,湖北省人民检察在出台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要严厉打击侵害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

 

意见中表示,依法保护科技研发团队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研经费使用、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慎重处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取收益,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符合有关协议的,不属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行为,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同时,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为重点,形成保护企业创新、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健康成长的多元格局。在检察院的日常工作中,要加大打击侵犯企业产权犯罪力度,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自主经营权等违法犯罪,重点监督纠正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方式侵害企业和企业家产权的案件。

 

并且,要加大对新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健康成长的各类刑事犯罪,妥善处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的新类型案件。对于涉及新经济的新类型案件,不轻易定性、不急于封堵,为新动能成长留下法律空间,促进破除限制新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合理配置的障碍。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政府补贴资金发放使用等环节的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要依法办理;对破坏传统产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的违法犯罪,要依法打击;对政府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税费征收、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方面的违法情形,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


此外,要牢固树立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的观念。在办案中,对科研人员各类合法收益,予以保护;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创新中因风险决策、风险投资、探索失误造成的损失,不轻易以渎职犯罪论处;对创新过程中发生的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依法从宽处理。

 

意见还明确提出,对涉案的科研人员和涉嫌犯罪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等,慎用逮捕等强制措施;对创新主体用于科研各类资源与资料,原则上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慎重着警服、开警车到创新主体所在单位办案,以减少和避免造成不利影响。

注:点击“阅读原文”可查阅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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