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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幼儿园被警告!

江淮晨报 2021-06-13

1月10日,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获悉,包河区芜湖路162号邮电东村内的皖新银河幼儿园使用未保持清洁的不锈钢碗责令改正并被警告


2020年7月17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来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国泰众信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对皖新银河幼儿园的不锈钢碗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前往该园,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食堂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园内食堂设有独立的洗碗池和消毒柜,食堂共五名工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当事人食堂使用的洗洁精是标牌为雕牌清新柠檬洗洁精,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1日,保质期3年;当事人提供了《皖新银河幼儿园厨房管理制度》及消毒记录。


2020年7月29日及2020年12月23日,该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受托人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自2020年7月21日收到不锈钢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经批准,该案于2020年7月29日予以立案。


安徽国泰众信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117,检验依据为GB/T5750.4-2006(第一法亚甲蓝分光光度法)。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10条规定,认定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碗未保持清洁


2020年12月25日,该局下达了包稽市监罚告〔2020〕1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使用未保持清洁的不锈钢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保持清洁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保持清洁的餐具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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