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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合肥收费新规!涉及这些学校!

江淮晨报 2021-06-13

一经审核,两年内不得调整

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

学生退学转学

适当退还部分费用......


近日

合肥市价格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进一步推进

全市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

(市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收费形式


1,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其收费、非学历教育收费放开,由学校自主定价


2,试点放开的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部门备案


非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报市发改部门备案


3,未放开的民办学校


申请提高收费标准的,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综合考虑办学质量、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合肥市发改部门按照政府定价程序组织实施,同时简化未试点放开民办学校的收费定价程序,逐步引导学校适应市场化进程。


4、新办民办学校


收费和新增项目收费实行试行标准,具体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申请,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合肥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执行,试行期2年


试行期满的,继续执行原标准的,由合肥市发改部门根据试行期社会反映意见等情况确定。


规范收费


1,保持学费、住宿费标准相对稳定


一经审核(备案),两年内不得调整

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放开收费试点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但不得跨学年预收;

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生入学时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2,标准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将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公开


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获取利益。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退费管理




民办学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具体退费办法由民办学校制定,并对外公示后执行。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民办学校未制定并对外公示退费办法的,如下执行:


A、按学期收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学费、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B、按照其他方式收费的,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总学习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学年)1/5的,退还1/5学费、住宿费,不足总学习期1/5的不计退费。


江淮晨报全媒体发布中心出品

记者/方佳伟

编辑/孟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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