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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从:我们有无义务服从国家?(上)/ 哲普

百无一用 Philosophia 哲学社 2022-12-03

作者 / 百无一用(遗枫笛编辑修订)

政治义务是一个人们常常不会特意思考,但往往在当下舆论中被有意无意讨论的概念。关于政治义务的讨论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公民到底有没有(道德)义务服从城邦?这一个问题还要以更丰富的形式被提问出来:公民是否有道德义务无条件地服从于城邦?如果是有条件的,那么有什么条件?公民是否有权利反抗城邦?甚至,公民某些条件下是否有道德义务反抗城邦?公民应该以什么方式反抗城邦?这里我强调道德义务,是因为诸如黑格尔,马克思等思想家并不把反抗的理由归结为道德义务,本篇文章的讨论范围也仅仅局限于道德义务上。

这样的问题实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从微观上说,在《一位高中生给「方方阿姨」的信》中就有这么一种话术:方方「端城邦饭碗」所以要「服城邦管」、要感恩。在斯诺登事件中,他违背城邦命令泄密是否是正义的?从宏观上说,马丁路德金的人权运动这样的非暴力反抗,十月革命这样的暴力革命,是否是正义的?

政治义务不是一个理所当然的观念,它需要被反复地思考。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是历史悠久,卷帙浩繁,本文就将挑选其中的一些观点进行一点简单的介绍。需要声明的是,本文更多是一个一手文本的归纳和概括,笔者仅仅是一个复读机,意在抛砖引玉,引起读者对政治义务问题的思考与讨论。


苏格拉底:有义务服从城邦的几点理由

 

关于政治义务,最早的讨论来自柏拉图《克里同篇》(又名《论义务》),也就是大家熟知的苏格拉底选择接受判决结果赴死的那一章节。哲人被城邦判处死刑本身就是一个公民是否该服从于城邦一个最经典的事例;在这篇短短的对话中,苏格拉底也几乎提出了后世所有支持公民服从城邦的可能的方向。

首先要说明,苏格拉底有一个大前提:人不能做不义之事,不能以不义行为回应不义行为,也就是决定一件事的正义性的来源和其他事情无关;在此大前提下,苏格拉底提出了三点公民有义务服从城邦法律的理由:

第一,由于城邦养育了其人民,人民受了城邦的恩惠,因此城邦与人民的地位并不平等,城邦和公民的关系类似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因此,面对城邦的错误行为,人民只能够采取说服或者离开该城邦两种方式表示反对,而不能违反(包括违法、违背与城邦的契约),损害城邦的利益,否则就是背叛养育你的人,而这是不义的。
第二,公民如果对城邦有不满,城邦允许公民自由移居,如果公民没有移居,那就说明公民赞同当下的城邦状况,公民赞同之后又反对,就是背叛,背叛是不义的。事实上,我们还可以以一种更强的条件理解苏格拉底的观点:城邦允许公民自由移居,公民赞不赞同当下的城邦状况,公民选择是否移居,公民能否移居,都是公民自己的事情,城邦没有妨碍公民的选择,所以公民既然最终选择留在这个城邦,就等于和城邦签订了某种契约要遵守城邦法律。公民以某种形式,在非强迫和非被迷惑且考虑时间充足的情况下,和城邦签订了契约不违反法律,不反对城邦。所以公民反对城邦,违反法律就是对契约的背叛,而背叛是不义的。
第三,如果城邦错误地对待了某一个公民,或者某一小部分公民,公民就因此违抗城邦法律,那么这就意味着城邦法律的效力是可以被私人宣判为无效的,这意味着代表着整个城邦的权威可以被私人摧毁和取消。城邦错误地对待我个人,如果我被允许摧毁整个城邦,让整个城邦的公民失去城邦,而这在苏格拉底看来,是不能被允许的。

接下来,我将运用美国学者 A. John Simmons 的观点对苏格拉底关于政治义务的观点进行阐释。他在对柏拉图观点的分类上和上述略有不同,他忽略了一些部分,又更精细地拆分了某些部分:

第一,城邦(法律)类似于公民的父母,因此公民有义务服从它。这种观点通过指出公民的角色或者他占据的地位设定了公民的一种身份(近乎于子女),仅仅因为公民有某种身份(譬如「雅利安民族的一员」),所以公民就有义务服从城邦。Simmons 把这种根据身份确立义务的立论策略称为「联系论证 (associative accounts)」
第二种,公民受惠于城邦,城邦有恩于公民,给了公民让公民成长的几乎一切东西,因此公民有义务服从城邦。这种观点指出了公民获得了什么:城邦给公民提供了巨大的好处,因此公民就欠城邦一个公正的回报,因此为了回报城邦,公民要服从城邦法律政令。在第一种里,公民是不能选择承担义务与否的,因为他不能决定自己的(作为子女的)身份。而在这种里,公民是可以自愿选择承担义务与否的,公民可以选择是否接受以自己对城邦法律政令的服从换取城邦的对公民恩惠。Simmons 把这种商品交换式的理论策略称为「交易论证 (Transactional Accounts)」
第三种,即便在看见城邦法律如何判决后,公民仍心甘情愿地留在城邦里,甚至在城邦里培养子女,这表明了公民赞同了城邦法律政令对他们的要求。既然赞同,那么公民就应该服从。这一立论策略在于指出公民做了什么行为,公民含蓄地同意了城邦的判决,因此公民应该服从城邦。

除这三种之外,Simmons 还指出了苏格拉底隐含的一种支持公民有义务服从城邦的策略:在《申辩篇》里,苏格拉底表明他对雅典的政府和法律没有怨言;苏格拉底虽然不把雅典看做一个模范城市,但他把雅典看做至少是正义的,可接受的。苏格拉底并不是因为他有什么身份,不是因为他和城邦做了什么交易,也不是因为他做了什么行为让他服从城邦,而是城邦的正义的道德品质决定了他有服从一个正义的城邦的道德义务。我们把这样一种诉诸于普遍、客观的道德准则的理论策略,称为「自然义务论证 (Natural duty)」。

所以,从 Simmons 对《克里同篇》的解释里,尽管是一家之言,我们仍然可以总结出这三种基本的支持公民有义务服从于城邦的理论策略:

1. 自然义务:因为该城邦符合普遍的正义原则,所以该国公民要服从于该城邦 ;

2. 联系:因为公民具有该国国民的身份,所以公民要服从于该城邦;

3. 交易式:城邦给了公民好处,所以为了报答,公民要服从于城邦。

后世对于公民政治义务的讨论,基本离不开这三种理论策略。

下面,我就一种当下甚嚣尘上的理论策略「交易论证」进行重点介绍。当然,经过我的介绍,大家会发现这种理论如果经过详细思考再被提出,对公民的规范力会远远弱于「祖国母亲生你养你,不是养你用来说她坏话的」这种流行的话术。


Walker 的感恩理论

美国学者 Walker 的中心论点就是:政治义务可以被看成一种基于感恩的义务,公民服从于城邦的义务来自于公民对于城邦恩惠的感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对于城邦的服从局限于对于城邦法律的服从。

一旦提出这种观点,有基本政治哲学素养的人就会质疑:基于感恩的城邦义务会置公民对城邦要求的满足于一种无批判的、幼稚的境地。这种理论会为悲惨的权威统治背书。或者说这种理论实际上会诉诸于一种宗教的或形而上学的前提,以至于造成一种神秘的城邦崇拜。这些质疑迫使我们更详细、更清晰地表达和规范感恩理论。

首先,我们要处理的是感恩的概念问题:到底什么是感恩?

感恩的核心是一种态度,感恩作为一种对于施惠者的恩惠的正当的态度,有两种对象,第一个是施惠者,第二个对象是恩惠本身。对于这两种对象,细分为三种态度:对于恩惠本身,我们要感激(appreciate),对于施惠者,我们则要怀有善良意志 (goodwill) 和尊敬。至于善良意志意味着什么,下面会更详细地解释。

在我们预设的受惠者应该对施惠者表示感恩这个原则的基础上(这个原则可能来源于日常的道德直觉,所以它可以被质疑,但这并非本篇文章的工作),感恩态度对于受惠者有这样两条行为上的要求:

第一,那个感激之人必须向他的施惠者清晰地表示或者说明他的正确态度,并且表明他对施惠者本人或者施惠者的所有物不会做出对立性的态度。感激之人必须清晰地表明自己的态度的原因在于,他做的事情可能会产生一种重大的象征意义,即使他的行为可能仅仅是一句「谢谢」或者一个表示感谢的手势。也就是说,感激的态度必须通过行为明确地表现出来,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心理层面,否则我们可以说他根本没有完成他的感激。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就心里想想「感谢祖国母亲」、就算完成了我们对城邦的感激义务。

第二,当一个感激之人发现他的施惠者现在处于困难境地,并且出于他的善良意志他准备去帮助他的施惠者,这种帮助绝不应当是因为他想表现他自己的善良意志。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感激之人回馈施惠者的行为是秘密的,不为任何人(除了他自己)所知的,他仍有义务去回馈施惠者。用大白话说就是一个人不能纯粹因为想表演自己多么善良多么感恩而去做出感激行为,不是为了想要获得一个知恩的人的虚名,而是因为他打心底感激施惠者而去帮助施惠者。也就是说,即使我的行为是秘密的,私人的,我也应该让我的行为(比如说)合乎城邦法律。

需要说明的是,感激仅仅出于我们的善良意志意味着它不是一种关乎公平的东西。不是说他送给我10000元当公司启动资金,然后我成了千万富翁之后我就一定得还他10000元,这个不是感激而是商品交易,相反出于感激我往往给他更多的钱或者一些象征性的东西(比如说我们会给母亲送康乃馨,显然从公平角度来看,这康乃馨的价值远远低于母亲对我们的付出)。因为感激往往并不关乎交互性或者所谓一致性。第二,即使感激义务允许我们从公平意义上去理解它,但那不代表感激之人可以出于公平的考虑才做出某种感激行为,感激之人只能由于善良意志(想让恩人好)才做出感激行为。这不意味着公民和城邦之间的感激义务是不可量化的,而是,只要城邦还是公民的施惠者,公民就要以感激行为报答城邦。

所以作为受惠者的公民必须对作为施惠者的城邦带有善良意志,而善良意志就对受惠者提出以下四点要求:

1. 当受惠者不会因此付出很大的代价的时候,受惠者要帮助需要帮助或者处于困难境地的施惠者。

2. 受惠者要遵照施惠者合理的要求(demand)。

3. 受惠者要避免伤害到施惠者,要避免做与施惠者利益相冲突的事。

4. 受惠者尊重施惠者的权利。

我们看上面给受惠者提出了很多要求,而事实上,这些要求的成立不是无条件的,Walker 列举了两点因施恩—感恩产生的政治义务关系需要遵循的两个原则:

1. 相关性原则:对公民服从的城邦法律的要求必须和上述施恩—感恩关系密切相关。

2. 独立性原则:感恩理论必须是独立的,自洽的,一切感恩理论要求的行为必须出于感恩本身而非其他预设的价值标准。比如,一个城邦不能指定另一种的价值标准,比如「秩序」。如果一个城邦声称,因为要维持社会秩序,所以城邦要求公民的报恩:这个时候,单纯的感恩理论就不能为其声称提供合理性了,而是还需要论证为什么「社会秩序」是必然值得城邦追求的,这就违反了独立性原则。

那么如此看来用A和B来论证人要服从城邦法律就违反了相关性原则。因为人在很多时候服从法律并不能帮助处于困境中的城邦(比如你要是在德意志第三帝国遵守犹太人法案的话),所以不能用A来论证人应该遵守城邦法律。至于B,城邦法律对于公民的服从是一种由暴力支撑的强制性地命令(request)而非非强制性的要求(demand),我们常识性地明白施恩者强制性地命令受惠者报恩是不合适的。如果施恩者强迫受惠者报恩,我们很难会认为这是一种感恩关系。所以也不能用B来论证人应该遵守城邦法律。至于D则违反了独立性原则。如果我们说公民出于对城邦权利的尊重而要服从城邦法律,就已经预设了城邦有让公民服从法律的权利,这就根本没有回答为什么城邦又让公民服从法律的权利,公民有服从城邦法律的义务的问题。

那么就只剩下C了。那么有人就会质疑C是否符合相关性原则,因为遵守法律完全可能损害城邦利益,与施惠者利益相冲突。例如我相信如果一个类似李医生的医生遵守了当局的规定,任由病毒传染,那显然是损害城邦利益的。

Walker是这样回应的:在总体上说,如果没有对于城邦法律的遵守,城邦是不可能存在的,因而大部分情况下对于城邦法律的违反都是违背城邦利益的。但是这不意味着维护城邦利益、就要求公民遵守每一条城邦法律,不论那条法律是如何盲目的,误解的,不义的或者使公民的服从成为奴役的。有的时候,对于一条法律的违反反倒有利于城邦利益,那么这个时候感恩理论就会要求公民去违反这条法律。所以我们可以发现这里Walker对于公民服从城邦法律的要求是有条件的,这种服从必须符合感恩态度,也就是善良意志的要求。

下面我们总结一下整个感恩理论:

1.  一个受惠于X的公民有道德义务不做与X的利益相对立的事情。

2.  每个公民都受益于城邦。

3.   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不做与城邦利益相对立的事。

4.  不服从法律是与城邦利益相冲突的。

5.  每个公民都有服从城邦法律的责任。

对于上述感恩理论,有这样一种质疑:大多数人违反城邦法律时都没有对于城邦的恶的意志 (ill will),他们仅仅是为了自身的意志,而对城邦没有明确的恶意,所以公民在很多情况下对于城邦法律的违反并不违背善良意志。

Walker 这样回应此种质疑:感激行为需要大量的善良意志,而善良意志的缺乏就会导致侵犯城邦利益的行为,而善良意志的缺乏不一定代表受惠者就对施惠者有明确的恶意,还可能是忽视等等。因此,问题不在于违不违背善良意志,而在于善良意志的缺乏,只要公民对城邦做的某件事缺乏善良意志,那么公民就没有尽到向城邦感恩的义务。

对于感恩理论的第二种质疑是:个人的很多违法行为都和城邦利益无关,比如重婚,比如没有造成事故的酒驾,这些事情太过微小以至于根本无法触及城邦利益,因而也并非 C 所能规范的了。

对于这种质疑的回应是:这种将一件事孤立起来看的视角就是错误的,尽管单独看来酒驾无法触及城邦利益,但如果有大量的人都酒驾势必会给城邦带来大量生命财产损失。这些微小的违法行为集合在一起就会威胁到城邦利益,这个时候每一个违法行为都是威胁到城邦利益的了。

对于感恩理论的第三种质疑是:公民和城邦之间并非恩惠关系,而是一种商业关系:城邦给公民提供一些东西,公民用赋税来买,因此这无关乎感恩。

对于这种质疑的回应是:一,商业关系中也可能有感激。二,有很多公民没有赋税也照样被城邦照顾着,因此很难说公民和城邦之间是一种商业关系。三,这种质疑把政权和城邦看成了一个东西,政府可能会收你税,但你不向其他广大的国民交税。感恩理论的受惠方是一个公民,施惠方是其他全体国民,由这些国民组成的城邦,而不是一个收税的政权。

感恩理论并不认为城邦是公民大部分快乐的来源,它也不承认所有的公民都能从同一城邦那里得到同一等级的恩惠(想想19世纪的美国黑人和白人,或者英国的工人和资本家),不同的城邦之间给予公民恩惠也有很大的差异,这意味着不同城邦的公民的感恩义务的分量和严格度不同。没有从城邦那里得到恩惠的公民(比如纳粹时期的德国犹太人)自然也就不用向城邦尽感恩义务。以及,即使公民从城邦那里得到了很多恩惠,那也不代表城邦对公民的伤害就是正当的。

雅典城邦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Walker 的感恩理论虽然论证比苏格拉底充分很多,但是实际规范力是远比苏格拉底的观点弱的。按照他的感恩理论,实际上只有一个确实代表了广大国民,且切实给予了公民恩惠的城邦里确实有利于城邦的法律,才是一个公民有义务去服从的法律。
 

Simmons 对公民有义务

服从国家的观点的反驳

上面我们已经提到过Simmons从《克里同篇》中总结地三种论证政治义务的策略:自然义务式,联系式和交易式,下面 Simmons 将对这三种逐一反驳,当然,包括上面的感恩理论,都将迎来这种反驳。

在开始之前,有必要澄清的一点是,有些人会把公民服从城邦的义务的正当性诉诸于一种公民感情上的忠诚或者赞成,似乎能够赢得公民的忠诚和赞成的城邦就值得公民去服从。但是,这种忠诚或者赞成的感情是可以被城邦的管理者所塑造的,城邦可以通过洗脑或者愚民政策、使公民一边受奴役一边使公民感情上忠诚的。所以忠诚或者赞成不能成为公民服从城邦的义务的正当性的来源。

A. John. Simmons

政治义务作为道德要求

我们之前讲过,政治义务是一种道德要求(并非法律要求,因为我们要追问我们服从法律的正当性何来),所以 Simmons 对道德要求做了两种区分:第一,所有道德要求都可以分为普遍的和特殊的道德要求。第二,所有道德要求都可以分为自愿和非自愿的道德要求。

所谓普遍的要求意思是,不论一个人有什么特殊的身份、角色和人际关系,他都要遵守的义务。比如说,一般情况下,人不能谋杀其他人,不论他和对方是父子关系还是只是陌生人。所谓特殊的要求的意思是,一个人因为和另一个人或团体有某种特殊的人际关系,所以他要遵守道德义务。比如因为我们在一个家庭中所以有互相关爱的责任。

所谓自愿的道德要求的意思是,一个人因为他自己的某种承诺,或者自愿接受某种利益而要遵守的义务。比如我选择成为某公司的员工我就有义务不泄露商业机密。非自愿的道德要求的意思是,仅仅因为我生来如此,或仅仅因为我被安排到某个角色某个位置就要遵守的义务。比如「因为你是个女性,你就要为男性服务」。

由这两种区分我们可以得到四种道德义务:

1.  普遍的自愿的道德义务

2.  普遍的非自愿的道德义务

3.  特殊的自愿的道德义务

4.  特殊的非自愿的道德义务

但是第一种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普遍的」就意味着我没法去选择进入某种特殊关系,我被强制向所有人负责。所以事实上只有 2, 3, 4 三种道德义务。

我们可以用这三种道德义务对应三种论证政治义务的方式:

自然义务式意味着只要这个城邦是正义的,那么我就要服从,所以它是普遍的非自愿的道德义务。

联系式把生而具有的身份当做义务的来源,因而它是特殊的,非自愿的道德义务。

交易式把以利益的交换看做义务的来源,所以它既可能是特殊的自愿的道德义务(比如公民选择把使用暴力的权利交给城邦换取城邦对公民的保护),也可能是特殊的非自愿(比如税收)的道德义务。
在现实中,人们普遍认为公民的政治义务是对某一个特定城邦而言的,因此联系式和交易式要比自然义务式更频繁地被人们用于论证政治义务。自然义务要求我们只要这个城邦是正义的就要去服从,这意味着我们要去服从所有的正义的城邦,因为完全有可能同时存在着多个城邦都是正义的。但是,尽管一个人可能能同时遵守许多城邦的法律,同时拥有许多个城邦的国籍,甚至同时在好几个城邦的军队中服役,但这都不能排除掉政治义务本身的排他性。政治义务本身就意味着公民只能效忠某一个城邦,举个例子,公民有纳税的政治义务,一个人在无法一切经济活动都在俄罗斯却给美国纳税,即便他去把钱送给美国,美国税务局也没有合法理由去收他的税。以自然义务论证政治义务本身就取消了政治义务。因此持自然义务观点的人要么得想办法论证自然义务会要求我们去服从某个特定的城邦,要么就得想办法论证自然义务怎么能容许政治义务的存在。而联系式和交换式就不会有此种问题,因为它们都是特殊的。

联系论证

我们再看联系论证 (Associative Account)。联系式基本上被大部分城邦的政治课本采用,比如「我们是共和国的公民,我们要遵守城邦的法律。」

但是如果严肃思考,很少有人会认为仅仅我们拥有一个身份就要履行政治义务,因为这个城邦的统治完全可能是非常残暴的压迫。同意一个 13 岁孩子被斯大林流放到西伯利亚饿死显然是违反我们的道德直觉的。另一方面,一个城邦往往可以凭喜好随意宣称那些人是它的公民然后要求其服从,比如英格兰宣称苏格兰人是他们的子民等等。所以,因为我们得到了某种身份就要求我们去服从,这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不过政治哲学们并没有停留在一种简单的联系式理论上,他们提出了三种更有说服力的联系式理论:

1.  非自愿契约理论 (Nonvoluntarist Contract Theory)

2.  身份理论 (Identity Theory)

3.  规范独立理论 (Normative Independence Theory)

1. 所谓非自愿契约理论,意旨一个人发现他自己处于一个由不同人和组织的期望与承诺组成的社会网络中,而为了让这个多角色(家人、同事、邻居等等)的社会得着正当的运行,一个人应当去服从把这些期望与承诺组织起来的的城邦,去成为这个社会网络中健康的一份子。举个例子,甲和乙是长期的邻居,乙要出远门,请求甲帮忙看家,甲要出远门,乙就要帮忙看家,他们两个是应该如此做的,因为正是这种人际交互构成了我们的生活,如果破坏这种交互,我们的生活也无从谈起。

Simmons 如此反驳非自愿契约理论:这种理论可以很好的解释我们为什么要服从家人、朋友或者邻居这种和我们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契约,但是当时空范围扩展到整个城邦,一个辽宁人很难说他和一个四川人处在同一个社会网络中,一个辽宁人和一个四川人并不存在契约关系,所以非自愿契约原则是无法适用于城邦层面的。

2. 身份理论致力于指出我们在一个社会中最根本的身份,也就是那个构成我们自我认同的身份。比如说老人 / 青年人,男性 / 女性,知识分子 / 工人等等,身份理论希望削弱这些身份的差异性,指出我们自我认同的关键身份:某国人。因为公民以城邦给予他的身份构筑的自我,那么他就应该服从城邦。

Simmons 如此反驳身份理论:这种理论依旧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仅仅靠一个身份就能论证我们的道德义务。不是因为我们有一个身份因而我们就有道德义务,而是我们要先去考察这种身份是否是符合道德的,再决定我们是否去承担这个身份带来的道德义务。

3. 规范独立理论,是指公民的政治义务来源于公民所在当地的社会和政治实践。这个说白了意思就是政治义务的合法性来自于习俗(放到法律意义上讲就是判例)。比如网络上有这么一种观点「咱们国没有同性恋传统,西方有基督教同性恋传统(作者注:这是瞎扯),所以我们应该捍卫咱们国不承认同性恋的法律」。我们直觉上会认为正义是应该具有稳定性的,正义标准不应该一天一个样,那会导致混乱,所以我们会认为稳定的习俗具有合理性。同时我们知道,习俗是有地方性的,之所以地方性的习俗可以成为普遍性的对城邦的服从的合理性的来源,是因为往往地方性的习俗是要求我们服从于超地方的城邦的。比如美国的联邦制,公民是服从于州的,但州与州之间为了处好关系又会服从于城邦,因此公民服从于城邦实际上是服从于地方性的州。

Simmons 如此反驳规范独立理论:这种理论依旧想让社会和政治实践中形成的规矩独立于任何外在的道德原则的正当化,然后再把这些规矩当做规范公民政治义务这种道德性义务的源头。问题是,凭什么说这种在实践中形成的习俗就是道德上正当的(裹脚显然就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习俗)?「从来如此,便对吗?」如果说这些习俗都是被外部的道德所正当化了的,那么为什么我们不直接去服从那道德,那价值准则,而要去服从习俗?因此,地方实践形成的习俗在某些特定和具体的情况下有参考意义,但它仍然不能作为一种普遍的或者明确规定了施用条件的政治义务的正当性的来源。


交易论证

下面我们来看交易式理论,它分为两种:赞同 (consent) 理论和互惠 (reciprocation) 理论。

赞同理论是指,公民们面对城邦,由经过深思的承诺或者契约自愿制订的政治义务。互惠理论是指,公民通过服从城邦表示自己同意从城邦那里获得好处。

赞同理论也有这么几种:

第一种是洛克的实际赞同 (Actual Consent),实际赞同也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实际表达 (express) 赞同,也就是公民明确地用语言和城邦表达承诺,签订契约。第二种是实际默许 (tacit) 赞同,也就是公民通过行动隐晦地赞同城邦的统治(类似苏格拉底的观点)。

第二种赞同理论是倾向性赞同(Dispositional Consent),是指虽然当下公民们没有赞同,但是时机到了公民们必定会赞同。

第三种赞同是假想赞同 (Hypothetical Consent),它设置了一种关于公民自身的理想的形象,它认为如果在假想中把公民当前的缺点去除,只留下完全理性的人,这些完全理性的人一定会赞同某种我们所有人都应当接受的城邦形态,这个理论的典型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

我们会看到,倾向性赞同是无法令人信服的。譬如甲向乙承诺明年就把货带过来,乙就可以买了,但这不代表乙今年就得付钱。至于假想赞同,与其说它是一种交易式理论不如说它是一种自然义务理论,实质上公民和城邦之间没有发生交易,而是我们构想了一种遵循着真正道德或者正义准则的城邦,这种城邦概念是从一种理想的人的概念中分析出来的,而理想的人之所以理想,正是因为他和理想的道德准则之间存在必然的关系。而这样的一种自然义务理论前面已经反驳过了。

最后我们来看实际赞同理论。对于实际表达赞同来说,首先只有很少的情况给了公民机会去表达对城邦统治的赞同,即使有,也往往是在城邦的强迫或者蛊惑下(设想一个除了官方之外容不下其他意见的社会)做出的。民主投票看起来是一种表达赞同的方式,但投票并非一种义务,而且政治义务本身就是先于民主投票的,比如说,在投票之前城邦就规定了公民有义务通过合法的民主方式表达诉求而不是暴力等等。

至于实际默许赞同,我们很难说公民在实际中的行动有多明显地表现了他自愿对城邦统治的服从,公民往往是被迫服从的,比如说公民因为能力不够或者城邦限制不能移民,或者说公民想要反抗城邦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以至于他不得不服从于城邦统治。所以我们很难说现存的城邦中,有哪个可以用实际赞同理论作为统治合理性的来源。

我们再来看交换理论。交换理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公平理论,着眼于公民和城邦之间利益的平等交换;第二种是前文的感恩理论,着眼于公民回报城邦的恩惠。

公平理论认为,公民在一个城邦内的生活是建立在其他国人合作,付出和牺牲上的,因此公民有义务向城邦付出,服从城邦的统治。感恩理论前文已经解释过了。Simmons认为在当代城邦内,各种利益链条是如此复杂,以至于我很难说整个城邦的公民都和我是一个利益链条上的,利益一致的。譬如说资产阶级城邦内的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利益就是相对立的,当然我只是举个例子,要正经分析的话需要大量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另外一点就是,这个城邦的其他公民在劳动和付出的时候并没有特意要让我这个公民去回馈他们,我也并非自愿地接受他们的付出(我们一生下来就「被迫」接受这些付出了)。一个教师会让学校回报她工资,一个工人会让工厂回报他工资,而不是让我去回报他们什么,他们工作绝大多数情况下也并非意在让我得到好处,这样说我有义务去为了回馈他们而服从城邦就未免牵强了。(当然这种反驳也是有问题的,譬如一个游泳馆救生员依照工作职责救了溺水的我,我依旧应该感谢他)所以交换理论也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公民不服从的哲普的上篇就结束了。我在上文给出了一些常见的论证政治义务的理论,并介绍了一些基本的反驳。对于公民为什么么有义务服从于城邦,还有其他的反驳方法,我在下篇会介绍哲学无政府主义和罗尔斯的观点。以及本文还没有触及,我们在什么条件下有义务去反抗城邦统治的,我们为什么有权利暴力反抗的问题,所以我在下篇也会介绍康迪斯戴玛在《抵抗的义务》一书中的观点。另外,如果读者有兴趣的话,强烈建议去阅读下面列的参考文献,那样阅读效果会远比阅读这篇哲普来的好。/

参考文献:

1. (Loeb Classical Library)Plato, Harold North Fowler - Crito.

2. Excerpt Political Obligation Gratitude: Walker

3. Excerpt Political Obligation and Authority: A. John. Si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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