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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正部级中央委员、一个副部级省领导,处分通报的特别之处
10月16日,中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刊发《V评 | 这些中管干部的处分通报里,这句话你看明白了吗?》。
“V评”介绍了10月4日和10日分别被处分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原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和四川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彭宇行。
刘士余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彭宇行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当时通报显示:刘士余同志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彭宇行的行为已违反党的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
但随后通报又指出,刘士余同志可予从轻处理,彭宇行可予从轻、减轻处理。
二人通报中“从轻处理”这样的表述从何而来?
刘士余同志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处理;
彭宇行能够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且部分问题组织之前不掌握,积极上交违纪违法所得,认错悔错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减轻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那么,“从轻处分”和“减轻处分”又有什么区别呢?
同样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规定: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此前,在处分通报中有过类似表述的落马官员还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辽宁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杨锡怀,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建华等。
另外,刘士余是十九届中央委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刘士余同志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在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时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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