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办公室正处级秘书的案子
2019年12月3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刘小华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其中显示,针对刘小华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检方抗诉,维持原判。
刘小华生于1973年,曾任财政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正处级秘书。中纪委对财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某的问题线索初核中,发现了刘小华涉嫌违纪违法问题。
之后,法院查明,2010年,刘小华利用担任财政部正处级秘书的便利,为黑龙江旺德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之子考取中央财经大学提供帮助,收受了对方20万元好处费。
2013年至2018年,刘小华为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于某在日常联系财政部原副部长张某、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至2018年,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多次收受于某给予的共计10万元购物卡及30万元人民币。于某等人的证言显示,刘小华系财政部原副部长张某的秘书。
一审法院认定,刘小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考虑到其案发后能退缴全部赃款,当庭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在案扣押的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一审判决,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提出抗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刘小华的行为系以自首论,处理时应当有别于主动投案的典型自首;刘小华积极参与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根据这些情况和办案经验,足以高度怀疑刘小华具有收受贿赂的犯罪嫌疑;刘小华到案后并未立即真诚悔罪、如实供述,而是在接受审查近十日后,才分多次逐渐交代犯罪事实,对此更应有别于到案后立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情形。故依法不对其减轻处罚并无明显不当”。
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还提出,刘小华的行为系为他人在高招入学、经济领域竞争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较一般受贿行为更大的危害性。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的抗诉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对刘小华所处刑罚适当。未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刘小华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裁定书显示:一是刘小华具有自首情节;二是刘小华自愿认罪认罚;三是刘小华亲属代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四是刘小华收受于某30万元及10万元购物卡的犯罪事实,虽发生在十八大后,但存在受领导指示为于某谋取利益的情形,与其积极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主观恶意程度上有所不同;五是财政部请求给予刘小华改过自新的机会。“综合以上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参考近期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同类案件刑事判决,一审法院对刘小华依法减轻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黑龙江旺德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经黑龙江省财政厅孟祥会介绍,认识了刘小华,交往两三年后,他知道刘小华是张少春(财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的秘书。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裁定书中未提及“财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某”的具体姓名。不过,刘小华的受贿时间表明,当时,落马“老虎”张少春任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以因受贿罪,于201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受贿金额达6698.00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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