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两会高端访谈】专访全国人大代表谭琳:妇女法修改条件已成熟,建议尽早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政事儿 政事儿 2020-09-04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今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谭琳拟继续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

 

“从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发展和工作实践看,修改妇女法已具备一定的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修法时机和条件比较成熟。”近日,谭琳接受“政事儿”专访时表示,建议尽早将妇女法修改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谈修法背景及时机

现行妇女法已经很难适应要求,需要进行补充完善

 

政事儿:为何近年来你一直呼吁修改妇女法?


谭琳: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针对问题开展了相关理论研究,取得了积极成果,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为妇女法修改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将这些理论和实践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促进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妇女权益保障保驾护航。

 

政事儿:具体来说呢?


谭琳:譬如,受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和长期历史文化影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尚未根除,妇女权益保护领域新老问题交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突出,主要表现在: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仍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全面两孩政策背景下,生育与就业矛盾加剧,促进女性公平就业任务艰巨;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维护妇女权益面临严峻挑战。

 

此外,婚姻家庭财产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家庭暴力、性侵、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学校、职场和公共场所的性骚扰等新问题值得关注。新时代广大妇女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望更加迫切,期盼自身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现行妇女法已经很难适应要求。如一些条文简单援引其他法律中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保障力度不够;一些条文是比较笼统、原则的规定,缺乏科学性和刚性约束;一些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和其他法律,需要进行补充完善。

 

政事儿:现在修法时机是否成熟?


谭琳:从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发展和工作实践看,修改妇女法已具备一定的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修法时机和条件比较成熟。不仅有大量法律政策制度作为支撑,还有大量地方立法司法实践可供借鉴。在理论研究上也有一定储备,也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共识。国家积极推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入人心,社会各界期待修改妇女法的呼声日渐强烈。

 

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修改妇女法的议案、提案或者建议。针对去年两会代表提出修改妇女法的议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表示,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回应,将联合有关方面,实施开展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研究论证,积极推动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建议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谈妇联组织定位

建议增加约谈职责,有权约谈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组织或个人

 

政事儿:妇联组织的职责定位建议做哪些修订?


谭琳:现行妇女法对妇联组织的职责进行了一些具体描述,但都比较零散,缺乏对妇联组织政治定位和基本职责系统而全面的表述。建议参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规定全国妇联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


同时,增加妇联组织的约谈职责,规定妇联组织有权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约谈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为妇联组织履职尽责提供更充足的法制保障。

 

女性就业歧视

建议妇女法列举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情形,禁止用人单位在招录环节歧视女性


政事儿:你在议案中,为何提出要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性别平等评估对促进男女平等有哪些意义?


谭琳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推动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从性别平等角度进行评价判断,有利于从制度机制源头防范侵犯妇女权益问题的发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落实这一指示,2016年,李克强总理要求“建立健全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不断完善法规政策体系。”2019年初,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孙春兰也提出“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探索构建国家层面的评估机制,将男女平等系统地纳入政策法规之中,并加大执行力度,旗帜鲜明地纠正歧视性做法。”目前,国家层面和所有省区市都建立了相应的机制,开展了相关工作。

 

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定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政事儿:职场中女性就业歧视是大家关心的话题。你认为妇女法可以做哪些修改?


谭琳就业是民生之本,现行妇女法对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的规定可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2019年初,人社部等九部委联合出台通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明确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招聘行为中的“六不得”等就业歧视情形,规定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建立联合约谈机制,进一步健全对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机制。九部委《通知》及时有效应对当前的就业性别歧视,出台后的社会反响较好。

 

我们建议妇女法吸纳九部委《通知》的内容,列举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禁止用人单位在招录环节歧视女性,建立约谈机制,规定妇联组织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约谈,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改正歧视行为、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支持妇女自主创业,通过多种途径开展面向妇女的就业培训,拓展妇女就业渠道,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援助等。

 

谈生育妇女劳动权益保障

有些用人单位没有为生育妇女保留原工作岗位,逼迫生育妇女主动辞职


政事儿:“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一些职业妇女对生育有顾虑。生育妇女劳动权益保护面临哪些挑战?


谭琳:其一是一些生育妇女的产假时间和待遇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的产假,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一个月至半年时间不等的延长产假。但从实践中看,许多生育妇女无法足额享受产假,还有些妇女出于保住工作岗位和职业发展的考虑,自愿少休产假,提前返回工作岗位。

 

其二,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和职业发展受到影响。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遇到困难。有些用人单位没有为生育妇女保留原工作岗位,而是安排其从事一些工作层次和待遇更低的工作,还有些用人单位采取不安排具体工作等各种手段,逼迫生育妇女主动辞职。

 

此外,一些哺乳期女职工无法充分享受哺乳时间和设施。

 

政事儿:主要原因有哪些?


谭琳:这包括一些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到位、用人单位承担生育成本过重、产假时间及生育津贴的制度有待完善等多重因素。

 

譬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覆盖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的生育保险基金缴费,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另外,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社保个人缴费、替工费用以及产前检查、哺乳时间的工资等成本,均需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全面两孩”政策背景下,用人单位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不愿雇佣生育女职工,或者不遵守生育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政事儿:对此,你有哪些建议?


谭琳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建议人社部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于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人社、工会、妇联等部门对违反就业性别平等、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人社部门将有类似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列入劳动保障征信黑名单,采取公示等手段予以惩戒。

 

为用人单位建立家庭友好的工作环境提供政策支持。建议财政部门对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社保缴费予以财政补贴,对招聘生育女职工达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税费优惠,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人社部门对于在推动就业性别平等、采取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家庭措施方面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表彰和激励。

 

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生育假时间及生育津贴等制度措施。建议人社、医保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各地关于生育假的规定,明确生育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来源和支付标准;改变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做法,探索建立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生育成本的制度。


“政事儿”(xjbzse)撰稿/新京报记者 何强  校对 王心   


【两会高端访谈】


专访全国政协提案委主任李智勇:涉疫情提案第一时间以参阅件形式报有关部门,确保发挥作用




欢迎关注“政事儿”

长按下方二维码关注“政事儿News”

了解新鲜时政资讯


点“在看”,Ta会看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