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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等48人被处理,盘锦“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追责情况公布
近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1月15日13时25分左右,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在烷基化装置水洗罐入口管道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3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799万元。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查、专家技术分析和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了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事故调查组认定,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报告提到责任追究落实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其中:
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进行了严肃处理。盘锦市应急局对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等3家事故责任单位和11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合计罚款5957万元,现已全部缴纳到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吊销了融达监理公司化工石油工程监理资质。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协同配合,对浩业化工董事长、江达扬升施工队长、中化十四建16万吨烷基化装置项目部施工负责人、融达监理总经理等14人提出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目前已经全部判决完毕,其中4人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9人按照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决(1人因其他罪行已在服刑之中)。
辽宁省纪委监委、盘锦市纪委监委对盘锦市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有关政府部门人员共计48名监察对象分别给予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警告、记过、撤职、降级等不同程度的党纪、政务处理处分。事故调查报告中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党政纪处分等责任追究建议已全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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