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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实施过程中,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变动怎么办?

2018-04-23 彭老师 单海洋股权激励落地智囊团


股权激励,是一种使员工和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的激励手段。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公司发生异动,可以选择继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变更股权激励计划或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常见的发生异动情形如下: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可以选择继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回购其被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常见的发生异动及其处理方法如下:


1、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被授予的股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离职

激励对象在与任职单位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情况下自己主动申请辞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处于锁定期的股权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并且已过锁定期的,激励对象应在1个月内完成变现。


3、解雇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解雇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处于锁定期的股权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并且已过锁定期的,激励对象应在1个月内完成变现。


4、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公司股份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解锁,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公司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股权;已经解锁的部分,激励对象应在1个月之内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完成变现;给任职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任职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死亡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其所获授的公司股份不作变更,持有股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处于解锁期限的,仍可按规定解锁,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并且已过锁定期的,激励对象继承人应在1个月内完成变现。


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由公司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股权;已经解锁的部分,激励对象应在1个月之内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完成变现。


6、退休

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任职单位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其所获授的公司股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解锁。或者,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权,由公司回购。


7、其他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执行董事认定,并确定具体的处理方式。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目前对于争议条款的设置,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任何因激励计划而引起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发生后3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向某某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并按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对签约各方均有约束力。


2、因激励计划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公司和激励对象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公司和激励对象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3、因激励计划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公司和激励对象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公司和激励对象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直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第17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的,仲裁条款无效。在撰写争议解决方案时,第二种方式最不可取。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股权激励计划因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具体的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审议终止股权激励方案终止的议案;

2、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3、律所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股权激励方案时,公司应当回购处于锁定期的股权,需要向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企业与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和激励机制的竞争,谁拥有一套好的激励机制,让更多的能人成为企业内部的创业者,让外部的精英成为平台的事业合伙人,谁就能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目前,中国各行各业正处于转型的过程中,对于众多民营企业来说是个难得的历史机遇。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企业家应尽早认识到股权激励机制的重要性,运用好股权这一利器,着眼于企业未来战略,以股权为纽带,把企业内外部的人才、资金、资源进行整合,从而实现企业持续发展与扩张!


股权激励不是让公司所有人成为股东,而是让公司所有人都有机会成为股东。股权激励的核心目的并非仅仅在于培养了多少个股东,而更在于打造了多少个像老板一样思考和行动的小老板、合伙人。



懂股权的老板


任正非1.4%股权,掌握3000亿华为!

刘强东16.2%股权却掌握80%话语权!

柳传志0.28%股权,联想还是他的!

他们是怎么做到的?

... ...

人员激励的动力,股权是核心。

商业模式的创新,股权是桥梁。

资本市场的博弈,股权是货币。


您是否有一些公司治理,股权激励与顶层布局等的疑惑一直藏在心里面,不知道怎么解决,也不知道找谁解决?


听听亚洲人物华一集团董事长单海洋老师聊聊股权激励那些事




   什么是合伙人?

公司股权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伙人团队(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员工与外部顾问(期权池)与投资方。其中,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与股权持有者。

合伙人必须要设定进退出机制

合伙人是要陪企业走一辈子的人

如何设计股权绑定期?

创业公司股权真实的价值是所有合伙人与公司长期绑定,通过长期服务公司去赚取股权,就是说,股权按照创始团队成员在公司工作的年数,逐步兑现。

后期核心人才被吸纳成为合伙人须采用135渐进式

不拿工资,该多给股份?

建议采用的一种方式是创始人是给不拿工资的合伙人记工资欠条,等公司的财务比较宽松时,再根据欠条补发工资。如果有的合伙人为公司提供设备或其它有价值的东西,比如专利、知识产权等,最好的方式也是通过溢价的方式给他们开欠条,公司有钱后再补偿。

合伙相关事宜都必须以协议呈现

中途退出的股东,如何处理股份?

1、提前约定退出机制,管理好合伙人预期

2、股东中途退出,股权溢价回购

3、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

将丑话说在前头

如何确定退出价格?


股权回购实际上就是“买断”,建议公司创始人考虑“一个原则,一个方法”。

“一个原则”,是他们通常建议公司创始人,对于退出的合伙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权;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合伙人的历史贡献,按照一定溢价/或折价回购股权。

“一个方法”,即对于如何确定具体的退出价格,建议公司创始人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退出价格基数,一个是溢价/或折价倍数。

一切以公司利益为主


合伙人股权与贡献不匹配怎么办?

(1)合伙人之间经过磨合期,是对双方负责。因此,可以先恋爱,再结婚;

(2)在创业初期,预留较大期权池,给后期股权调整预留空间;

(3)股权分期成熟与回购的机制,本身也可以对冲这种不确定性风险。

不同类型的股东股权成熟机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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