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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实施过程中,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变动怎么办?

2018-04-26 彭老师 单海洋股权激励落地智囊团



股权激励,是一种使员工和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的激励手段。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公司发生异动,可以选择继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变更股权激励计划或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常见的发生异动情形如下: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可以选择继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回购其被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常见的发生异动及其处理方法如下:


1、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被授予的股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离职

激励对象在与任职单位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情况下自己主动申请辞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处于锁定期的股权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并且已过锁定期的,激励对象应在1个月内完成变现。


3、解雇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解雇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处于锁定期的股权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并且已过锁定期的,激励对象应在1个月内完成变现。


4、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公司股份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解锁,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公司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股权;已经解锁的部分,激励对象应在1个月之内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完成变现;给任职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任职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死亡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其所获授的公司股份不作变更,持有股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处于解锁期限的,仍可按规定解锁,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并且已过锁定期的,激励对象继承人应在1个月内完成变现。


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由公司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股权;已经解锁的部分,激励对象应在1个月之内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完成变现。


6、退休

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任职单位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其所获授的公司股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解锁。或者,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权,由公司回购。


7、其他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执行董事认定,并确定具体的处理方式。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目前对于争议条款的设置,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任何因激励计划而引起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发生后3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向某某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并按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对签约各方均有约束力。


2、因激励计划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公司和激励对象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公司和激励对象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3、因激励计划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公司和激励对象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公司和激励对象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直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第17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的,仲裁条款无效。在撰写争议解决方案时,第二种方式最不可取。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股权激励计划因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具体的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审议终止股权激励方案终止的议案;

2、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3、律所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股权激励方案时,公司应当回购处于锁定期的股权,需要向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企业与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和激励机制的竞争,谁拥有一套好的激励机制,让更多的能人成为企业内部的创业者,让外部的精英成为平台的事业合伙人,谁就能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目前,中国各行各业正处于转型的过程中,对于众多民营企业来说是个难得的历史机遇。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企业家应尽早认识到股权激励机制的重要性,运用好股权这一利器,着眼于企业未来战略,以股权为纽带,把企业内外部的人才、资金、资源进行整合,从而实现企业持续发展与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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