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科研不端,不只是国家说说而已!上海已迈出省市层面第一步!
两种方式举报,五个工作日受理,鼓励和保护实名……日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8号),成为首个在省市层面出台的针对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文件。
如此详尽并提出具体措施的文件,不仅是上海市对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的一次“亮剑”,同时,也为其他省市贯彻落实国家严厉打击学术失信行为的精神开了个好头,具有参考意义。
该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农业大学学报》公众号每周二上午,准时推送本刊刊登的优秀论文、科技论文写作技巧和科研相关知识,欢迎阅读转发!
《办法》规定,科研不端行为,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包括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购买、代写论文,不正当获取科研经费、奖励、职务职称,违反实验动物保护科研伦理等。办法明确,非主观故意或过失引起的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不属科研不端行为。
《办法》指出,对于以上科研不端行为,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邮寄信函或者网上提交的方式,向上海市科委进行投诉举报。上海市科委将在受理投诉举报后,依法开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同时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市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办法》明确,投诉举报内容涉及上海市科委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行政审批等职责范围内事项的,上海市科委应当予以受理;同时,明确列举不予受理的情形。此外,明确规定受理答复的时限要求,并规定上海市科委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说明理由。
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办法》规定上海市科委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科研不端行为在查实前,投诉举报所涉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受理、评审、立项、批准等业务进度不受妨碍。经调查未发现科研不端行为的,上海市科委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公开澄清,消除因投诉举报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当科研不端行为被查实时,上海市科委可以作出行政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或撤销项目、撤销已批准的事项、限制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处理结果需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同时,为做到惩教结合,营造良好氛围,《办法》规定了上海市科委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具体的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被处理人的科研不端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违法违纪需追究相关责任的,上海市科委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调查工作纪律,《办法》规定了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上海市科委提出回避申请。同时,明确列举了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作出的行为,如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者泄露相关线索和资料,不得私自透露或者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等,出现相关情形的,将被追究违法违纪责任。
对于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调查处理或者给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上海市科委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投诉举报行为涉嫌违法违纪需追究相关责任的,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文件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
河南农业大学学报
∣做有思维的学术媒体∣
版权声明:
来源:上海科技网
本文所使用图片均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目的,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保证您的权益。
联系方式:
责任编辑 ∣ 曾庆东
联系电话 ∣ 0371-63558885
联系邮箱 ∣ hnndxb@henau.edu.cn
♥春风十里,不如一起“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