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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0元,一欠13年,结果她出马,4天就搞定
2007年10月,被告董某请原告汪某的挖机在其煤窑挖煤,并约定好挖机台班费为7680元。
原告帮被告做工结束后,被告却迟迟未支付该笔费用。在这之后原告多次催被告付款,被告却总是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一直推脱,甚至后来直接不接原告电话。这一拖就是13年,原告无奈,只好将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汪某与黄法官握手致谢)
当事人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应注意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增加诉讼风险,导致败诉哦。
素材来源:婺源法院 徐智勇
编辑:子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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