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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中的“不当评价”

蔡际洲 音乐名师大讲堂 20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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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师讲堂 助梦飞翔 ★

作者简介:蔡际洲(1952~),音乐学家、音乐编辑家,武汉音乐学院教授,音乐名师大讲堂主讲名师。

 内容提要

所谓“不当评价”,即学术评价中不合适、不恰当的地方。作者以中国传统音乐教学实践中积累的若干问题为例,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中的“不当评价”进行了  分析。主要涉及如何判断学位论文的表达方式、学术价值、研究范畴、田野工作  和文化变迁等问题。

[关 键 词] 学位论文/学术评价/表达方式/学术价值/研究范畴/田野工作/文化变迁/中国传统音乐

序 言

如何评价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其他学界不乏讨论。无论 是自然科学界还是人文社科界,大多能制定出客观的评价指 标,并有一定之操作程序。但在音乐学界,将其作为一个学术 问题进行讨论者,则是凤毛麟角[2]。至少,目前在音乐学界的 主要评价方法是仰仗论文评阅者的学术经验,而非科学的操 作程序和客观的评价指标。因此,我们的论文评价还停留在  凭“感觉”、凭“经验”的“人治”阶段,才会产生下文将要论及的 若干“不当评价”。

所谓“不当评价”,即不合适,不恰当的评价。在我们的研 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中,答辩委员会给出的意见是否全都是正 确的?有否不当评价?其中有否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此等 等,音乐学界目前较少见到这方面的讨论。在学术评价的制 度建设方面,教育部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指出: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 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语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3]


由此可见,“不当评价”的问题是一种客观存在。笔者以为,任何学术评价本身还要经得起“再评价”[4]。作为一个学术问题,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评价中存在的不真、不实、不当 等等,自然也值得我们检讨与反思。以下,将以笔者在中国传统音乐教学工作中积累的若干问题为例[5],进行简要剖析与讨论,以求教于各位同行方家。

案例之一论文简况:

论文题名——《××山道教音乐调查》。

作者通过田野考察,从××山的生态环境、道教法事的不同 类型及其与音乐的关系、韵腔曲牌法器的分类与音乐形态、主 要仪式程序及其音乐的运用情况、主要道人的生平情况等等 方面,对“××山道教音乐”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描述与记录。

评语大意:

作者能深入田野,进行实地考察并获取一手资料,是十分 值得肯定的。同时,对“××山道教音乐”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 较为详实的描述与记录。存在的问题是:作为学术论文,文中  的“论”少了。论文需要“论”,没有论,无疑削弱了论文的学术 分量。


[1] 作者简介:蔡际洲(1952~),武汉音乐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2] 目前仅见卜卫、周海宏、刘晓红的《社会科学成果价值评估》(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9 年版)、蔡际洲的《音乐类硕士论文的定量评估》(《中国音乐》2002 年第 1 期,第 16-19 页)等。

[3] 杨玉圣、张宝生《学术规范导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3-54 页。

[4] 所谓“再评价”,系指对原评价的方案、过程、结果进行的评价。其目的是检验评价质量,为其后的评价活动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详参赵娟娟:《我国高校硕士学位论文评价研究》,兰州大学 2011 届硕士学位论文,http://epub.cnki.net/kns/brief/ default_result.aspx,2015 年 6 月 6 日。

[5] 这些案例,均系笔者亲历研究生答辩现场和收集部分研究生论文评语所得。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解,这里特将部   分具体名称进行了“变通”处理,但问题的实质没变。


问题讨论

“论”作为一种表达方法,是否无论何种类型的学术论文 都缺此不可?

作为实证型论文,尤其是作为“乐志型”论文的调查报告, 没有主观色彩较浓的“论”,是否就有问题?甚至影响了论文的学术质量?

“论文要论[1]”,显然是指论文的表达方法及相关问题。根据语言文学界的研究,应用性文章的表达方法有三:记叙、说明、议论[2]。那么,作为音乐学术论文,其表达方法自然 也有相对应的“客观描述”、“主观阐释”和“逻辑论证”三种。以 上评语中所说的“论”,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应该是指上述表 达方法中的第三种——议论,或逻辑论证。

在笔者看来,一定的表达方法,是与一定的表达对象和表 达目的分不开的。根据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的实际,不同类型 的学术论文,其表达方法也不尽相同而各有其特点。因此在 学术评价时,我们不能不考虑特定表达方法与不同论文类型 的关系,更不能将某种表达方法作为衡量论文学术质量的重 要标志。

根据上文的标题和基本内容判断,这是一篇调查报告。圈内同行众所周知,调查报告属“乐志型”[3] 论文,其功能主要在 于为学界提供新材料,而非新观点。因此学界一再倡导要以“价值中立”的心态,进行客观描述,即所谓“述而不作”。否则, 在描述研究对象时加入作者的“价值判断”,将会影响到论文的客观性与科学性。因此,调查报告的表述自然应以“记叙” 的方法为主。当然,在具有“研究性质”的“乐论型”论文中,自然不可避免“价值关联”。因而,其表达方法则可运用具有一定主观色彩的“阐释”和“论证”。总之,乐志型论文重实证,乐论型论文重思辨,是这两种文体的不同撰写方式和不同学术功能之所在,不存在孰高孰低的问题。如果我们不注重具有基础意义的实证研究,不注重对“音乐事实”叙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把思辨性的“论”摆到一个不恰当的位置,倒有厚此薄彼,不注重基础研究之嫌。

综上所述,所谓“论”只是论文的一种表达方法。论文的 各种表达方法是没有高低之分的,它们与论文的学术质量也

没有必然的联系。学术评价的重点,在于评价对象表达得怎 么样,而不是运用了什么表达方法。由此可见,脱离特定的表达对象与表达目的,无视不同类型论文的写作特点,以有否“论”来作为评价指标,就有可能产生“不当评价”。

案例之二 论文简况:

论文题名——《×× 戏音乐研究》。

该文的某一章涉及“××戏音乐”的渊源研究。根据这一领 域的研究现状,有关该剧种的渊源,前人文献只是民间传说的 记录——将其归为“××声腔系统”,但并未对其进行论证。该 文作者结合历史文献、艺人口碑和音乐比较,对其源于“×× 声腔”之说进行了论证。

评语大意:

探讨××戏音乐的渊源是作者设定的主要研究目的之一。 但根据文中描述,前人已将该剧种归类于“××声腔体系”,作者 的结论与此并无二致。可见,这里所论证的实际上是别人的观点,因此,该论文的价值是值得怀疑的。

问题讨论:

论证的是“别人的观点”能否算学术创新?音乐论文的学 术价值究竟应如何体现?

学界公认的新材料、新观点、新方法、新问题,是否必须集 中在一篇论文中,该文才有学术价值?

这是一个涉及如何判断音乐论文学术价值的问题。

学术界公认:别人的观点没有被论证过,作者论证了,就 应视为学术创新(材料或方法的创新);别人的观点即使是论 证过的,作者如能运用新的方法(或新角度)、新的材料进行重 新论证,能深化前人的观点,即使结论与前人一样,也应视为 学术创新[4]。

在人类通向科学真理的大道上,有不少是先有“猜想”(即观点),再有“证明”的实例。


[1] “论文要论”,作为一种“坊间传闻”可谓由来已久。如同“论文要有论点”一样,缺乏科学的界定,缺乏必要的学术研讨,不仅有些似是而非,而且还容易形成误导。

[2] 赵建中《文章体裁学》,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21 页。

[3] 杜亚雄《民族音乐学的论文写作》,《黄钟》2001 年第 1 期,第 57-61 页。

[4] 无论是自然科学界还是人文社科界,持这种看法的文献较多。诸如李福林、朱若茜:《论文写作导论》,北京:海洋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8-9 页;张积玉:《学术论文写作导论》,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8-20 页;周淑敏:《学术论文写作》,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7-20 页;陈果安、徐新平:《大学文科毕业论文导写》,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9-10 页;黄津孚:《学位论文写作与研究方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17 页;杨玉圣、张保生:《学术规范导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9-40 页等等。


如其他学界的实例:著名的数学“三大猜想”(费马猜想、四色猜想、哥德巴赫猜想)之一的哥德巴赫猜想,就是一个没有被证明的“观点”——其观点由德国数学家哥德巴赫于 1742年提出。1966 年,我国数学家陈景润发表的《每个大偶数都是一个素数及一个不超过两个素数的乘积之和》(简称“1+2”)[1],成为哥德巴赫猜想研究上的里程碑,被公认是对哥德巴赫猜想研究的重大贡献。

再如音乐学界的实例:琵琶之名是外来语的“音译”,而不 是演奏技法称谓,这是相对东汉刘熙《释名》之旧说而言的新 观点。这一观点早由沈知白先生、常任侠先生等提出过,但无 人对此进行过论证。1992 年,孟文涛先生发表了《“琵琶”之名是外来词音译的考证》一文[2],该文第一次对“音译说”进行了论证。作为一家之言,其学术意义更在于其“新材料”的发现(也有人认为该文亦属“新观点”)。

以上所述陈景润、孟文涛都论证的是“别人的观点”,但都有不可否认的学术创新意义。因此,上文所述“论证别人的观点没有学术意义”的看法显然有误,这种学术评价应属“不当评价”。究其原因,在于评价者不明白学术创新的几种类型: 新材料、新观点、新方法、新问题[3] 等等,论文中只要有一个“新”字,就有其学术意义。诚然,一篇论文中同时具有这四个“新”字当然更好;但,这种情况实在罕见。

案例之三 论文简况:

论文题名——《×× 民间戏班音乐研究》。

该文除了绪论、结论外,其正文由四章构成:

第一章 ××民间戏班概况(含戏班成员、乐谱、唱本、演出场所、传承方式等);第二章 ××民间戏班的音乐(含代表性腔调的类别、音乐形态分析、重点剧目音乐分析等);第三章 ×× 民间戏班的运营方式(含演出情况、收入情况、食宿情况等);第四章 ××民间戏班的生存环境(含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及其与音乐的关系)。

评语大意:

作者能在田野工作的基础上,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有关“×× 民间戏班音乐”的新认识,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论文也存在着一些缺憾:第一,没有把该戏班音乐与当地民歌进行比较;第二,没有探讨该戏班音乐形成的历史原因。

问题讨论:

作者在论文的绪论中,已经对该文的研究范畴(即上文中 四章的内容)进行了界定,学术评价能否“超越”该范畴并提出“额外”的问题?

对学位论文,究竟是应评价其“研究得怎么样”?还是应评价其“研究什么”?

提出的两点不足,从表面看似乎也很有道理。这的确也 是作者论文中没有涉及的两个方面。如果作者将这两方面内 容写进论文,无疑会增加论文的含金量。但是,类似的问题似 乎还可无限地提出,比如该戏班的音乐除了与当地民歌比较外——

还需不需要与当地的曲艺音乐进行比较?

还需不需要与当地的民间歌舞音乐进行比较?

还需不需要与当地的民族器乐、仪式音乐进行比较? 还需不需要与该戏班相邻地区的若干民间音乐进行比较?

甚至,还需不需要与海外若干民族的民间音乐进行比 较?

 

似乎需要?似乎又不需要?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 在笔者看来,任何类型的学术论文,不可能没有“研究范畴”。除非论文作者违背学术规范而不作明确交代。目前已知,该文作者的研究范畴不仅在绪论中已有明确交代,而且也在开题报告时得到专家组认可。既然如此,学术评价就不应“超越”该范畴而提出“额外”的问题。这就好比一栋“按图施工”的楼房,我们只能评价其建房的质量问题,而不能“超越” 图纸的规定提出“该楼房应建成多少层”、“该楼房应建成几室几厅”等等。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就相当于论文作者“绘制” 的“施工图”。如果该“图”获得专家组的通过,即可说明作者可以“按图施工”,剩下的只是写作的质量问题。由此可见, “额外”问题只能作为该课题的后续研究,而不宜将其作为该论文的不足。

其实,这种类型的“不当评价”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十分易 于为评价者所“掌握”——只须浏览论文的目录即可,无须仔 细研读全文。因为凡论文中没有涉及的音乐事项,都是该论 文的“不足”。

研究学术问题,要讲究“范畴”。不讲“范畴”,学者之间无 法进行交流与对话。进行学术评价,同样也应讲究“范畴”。 不讲“范畴”,就容易产生“不当评价”。总之,合乎工作流程和学术规范的学位论文,“研究什么”的问题已在开题报告时解决;因此,“研究得怎么样”是我们进行论文评价的重点。

案例之四论文简况:

论文题名——《同宗民歌<×××>研究》。

作者的研究对象为某一首民歌及其在全国各地的变体, 这是中国传统音乐中常见的一种研究类型——“谱系研究”。从论文的研究材料而论,属“集成后”研究。作者以全国近三十个省市自治区的《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的《×××》及其 300 多种变体,从基本曲调的类型、分布、流变,以及该曲调谱系形成的历史背景与原委进行了探讨。



[1] 《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修订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4 卷第 116 页。

[2] 孟文涛《“琵琶”之名是外来词音译的考证》,《中国音乐学》1992 年,第 1 期第 106-112 页。

[3] 蔡际洲《音乐论文特点探析——音乐论文写作研究之一》,《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3 年,第 1 期第 100-105 页。


评语大意:

论文的若干不足与作者缺乏田野工作有关。文献资料固

然重要,但田野工作则是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基础,要想取得学 术上的突破,就需要注重实际音乐生活调查和现场音乐资料 的积累。

问题讨论:

田野工作是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基础固然不错;但在中国 传统音乐研究中,是否所有的选题、所有的研究类型均需要做 田野工作?均有可能做田野工作?

针对不同选题而言,有否田野工作的需要性与可行性? 如果有,那么需要性、可行性是什么?

作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我们面对的是“自我”音乐。如 果脱离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涉及范畴的研究层面,或者 说不区分民族音乐学中“乐志型论文”和“乐论型论文”各自的 不同功能和撰写特点,把田野工作的重要性强调到一个不当 的位置,未必妥当。这里涉及田野工作的需要性原则与可行 性原则问题。

先说说田野工作的“需要性”。

按我国著名民族学家林耀华先生的说法,田野工作的“目 的全在于获取资料,这种资料,不是文献上记载过的,也不是 别人已经发现了的,而应是调查者独自占有的。[1]”如果结合 西方民族音乐学家的研究对象——“他者”音乐而言,田野工作的目的,还要加上一个对音乐(尤其是对“异文化”音乐)“上下文”的亲身体验和实地观察问题。有关这一问题,张伯瑜先 生最近曾提出民族音乐学田野工作的目的——为了获取“知 识与体验”的看法[2]。

无疑,田野工作是我们进行民族音乐学研究的第一步,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在笔者看来,我们的“乐论型论文” 写作,如果不是为了获得知识与体验的话,不做田野同样也可进行有效的学术研究。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定要用有否田野来衡量某一成果的学术质量的话,那么,我们的不少研究都可戴上一顶“没有田野”的“帽子”。如著名的学位论文有:沈洽先生的《音腔论》、乔建中先生的《汉族山歌研究》等等;再如重量级人物的经典之作:杨荫浏先生的《三律考》、吕骥先生的《中国民间音乐研究提纲》、于会泳先生的《腔词关系研究》、黄 翔鹏先生的《论中国传统音乐的保存与发展》、童忠良先生的《正声论》等等,均无田野工作。若按上述评价标准,以上经典 文献岂不都是没有“基础”的研究?都没有“学术上的突破”? 可见,凡涉及中国传统音乐“综合研究”的选题,或一般意义的选题,或某一领域全局性问题的选题等等,作者不是为了 获取一手资料,也不是为了满足对“异文化”或其他有关音乐“上下文”的体验,均无需做田野。因为针对这类课题而言,田 野资料早已在他们的长期积累之中。或者说,这类研究不是为了解决“资料与体验”的问题,而是为了满足作者的种种学术兴趣而进行的更深层次的探索。再说说田野工作的“可行性”。

依笔者孤陋寡闻,中外民族音乐学研究中“田野工作”涉 及的选题主要是“个案研究”。对象不宜也不可能“过大”。以 大陆中国传统音乐方向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为例,以对象 范围而论,多涉及一个乐种(广义的),或一个乐班,或一个艺 人,或一件乐器等等。以空间范围而论,多涉及一个村,或一 个镇,或一个县市,或若干个地区。即是博士论文,超过一个 省的实属罕见。由此可见,田野工作如果超过上述之“对象范 围”、“空间范围”,几乎不可能做。因为学位论文是要在一定 期限内完成的。

再回到上文我们所论及的《同宗民歌<×××>研究》这篇文章上来。如果该文作者能亲自走遍全国近三十个省市自治区, 对 300 多种民歌曲调的变体进行逐一的田野考察,自然可使论文锦上添花,更上一层楼。但,这种田野工作有可能做吗? 按上述的“对象范围”和“空间范围”,该文至少可以分解为 30 个个案。作为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田野工作如何做?

综上所述,我们在学术评价中,若不考虑论文材料收集的 需要性,不考虑一篇论文的容量和完成的可能性,就有可能出  现“不当评价”。

案例之五 论文简况:

论文题名——《×× 吹打乐研究》。

作者以“××吹打乐”为对象,对其从生存环境、班社乐人、 曲目运用、音乐形态、文化变迁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其中“文化变迁”一章,作者以 1980 年代的“集成”资料和近年来田野工作时收集的资料为准,从若干方面进行比较,从而考察该乐种 30 年来的文化变迁情况。

评语大意:

作者能在田野工作的基础上,对“××吹打乐”从生存环境、 班社乐人、曲目运用、音乐形态、文化变迁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给我们提供了不少新的认识。但存在的问题是,作者在文化变迁研究中,没有把该乐种 30 年来变迁的过程研究出来。希望作者在以后的修改中予以补充和改正。

问题讨论:

何为“变迁过程”?或“变迁过程”如何做学术上的界定? 提出论文中的问题与不足,应有利于作者对论文的进一步修改和进一步提高。学术评价需不需要考虑作者完成的可 能性?如果可以不考虑这种可能性,那么提出问题的意义又 是什么?



[1] 林耀华《民族学通论》,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38 页。

[2] 张伯瑜《再议民族音乐学的田野工作》,《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14 年第 2 期,第 48-54 页


该文的“变迁的过程”能研究出来当然更好。但是,没有可能。因为作者在论文的绪论中,已经交代过:有关该乐种,只是在 30 年前搞“集成”时,当地音乐工作者对其进行过采录和研究。从彼时至今,从未有人对其进行过调查,更没有留下 任何资料。因此作者能做到的,只是将 30 年之前与之后的材料进行比较,从而考察其间发生了哪些变化。

没有资料,这 30 年间是如何变化的“过程”怎么研究? 文化变迁,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中是一个较少有人运用的一个研究角度。这方面需要探讨的问题很多。上文中的文 化变迁研究,有些民族学界常说的“定点跟踪”的意味,如著名 民族学家费孝通先生的“五访江村”,林耀华先生的“三上凉 山”即是。

依笔者的理解,所谓“变迁过程”可能存在着有两种不同 的解释:

其一,“过程”是相对的,是一个“有间隙”的概念。所谓 “间隙”,是指田野工作是在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时间段进行的。这样,获取的资料在不同“节点”之间是有时间“间隙”的。当然,其“间隙”的长短一般由作者根据其研究对象以及其他情况而定。或 1 年,或 3 年,或 30 年等等。作者只要将不同“节点”上获取的田野工作资料进行比较,即可得出研究对象的变迁情况。

其二,“过程”是绝对的,是一个“无间隙”的概念。所谓 “无间隙”,是指作者在田野工作时,不仅选取两个(或多个)时 间段进行,而且还要像气象观测那样,对不同“节点”之间进行每天 24 小时“不间断”的观察与记录。然后,再将全部记录结果整理出来,也可看出该对象的变迁过程。

以上论文评语中的“变迁过程”不可能是指第一种。因为即使变迁过程有 3 个以上的时间节点,但不同节点之间还是存在着时间的“间隙”。只要存在着“间隙”,其中就存在着没有研究出来的“过程”。故此第一种情况不合以上学术评价的要求。目前看来,唯有第二种情况,把所有时间节点之间的东西都记录下来,或者说,唯有“无间隙”地记录材料、研究材料, 方能实现以上学术评价把“过程研究出来”的要求。

然而在笔者看来,以上第二种“无间隙”的“过程”在人文事项的研究中,还没有见到过,这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事情。 原因在于:第一,人文事项的研究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借助仪器进行每天 24 小时的“不间断”观察。第二,人文事项在时间的延展过程中还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随时随地都 在发生变化。

根据以上的简要分析,我们可知以上对“××吹打乐”30   年间文化变迁研究的评价显然欠妥。如果按此要求,费孝通先 生当年在英国皇家人类学会赫胥黎纪念奖章颁奖大会上演讲,并获国际学界高度评价的《三访江村》[1],也不合格。因为他未能把江村在“1936—1957”、“1957—1981”年间的“变迁过程”研究出来。

由此可见,任何一篇学术论文所求得的结论,只具有“相 对真理”的意义。学术评价如不考虑作者完成的可能性,其意 义何在?


结 语

以上列举的五个案例,是否都是“不当评价”?提供给大家讨论。但其中所反映的问题,却是我们在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中产生的且没有解决的矛盾。其内容,大致涉及如何看待中国传统音乐论文的表达方式、学术价值、研究范畴、田野工作、文化变迁等问题。这些问题虽不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的全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们学术评价的科学性、 客观性和公正性。

据笔者粗略观察,在我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评价中, 存在的问题较多。而“缺乏再评价”,则是其中的问题之一[2]。反观我们音乐学界,作为一个年轻的“发展中”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中同样存在着“缺乏再评价”的问题。拙文的写作,亦可看作是一种“再评价”。希望引起同行的关注,也希望听到不同意见。


[1] 费孝通“三访江村”时间分别是:1936 年、1957 年、1981 年。详参陈志强等《费孝通二十六访江村》,2012 年 7 月 2 日,

http://www.wjqd.gov.cn/index.php? Model=ArticleView&Action=Show&aid=10,2015 年 4 月 20 日。

[2] 赵娟娟《我国高校硕士学位论文评价研究》,兰州大学 2011 届硕士学位论文,http://epub.cnki.net/kns/brief/default_re- sult.aspx,2015 年 6 月 6 日。


(原文载《乐府新声》(沈阳音乐学院学报)2015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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